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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言论免责权是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一项特有权利,其他非代表身份包括列席人员,不享有言论免责权.
根据法律规定,言论免责权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只有具备人大代表法律身份资格,才能享有此项权利;二是此项权利只能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享有,超出人大各种会议范围不享受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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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大代表,即享有出席人大会议的权利,也负有出席人大会议的义务。任何人大代表既不能无故缺席人大会议,也不能随意迟到或早退。即使身在会、心在外的“无言”代表也是不允许的。这是人大代表的政治职责和使命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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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我国为确保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好地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依据宪法制定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的基础法律,它不仅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的性质、地位、权利和义务,而且还从内部外部环境上规定了人大代表在本级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闲会期间的活动及代表执行职务的各种保障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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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低委会的质询权是指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具有质询权者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的质问的权利。它是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实行监督的一种形式。质询这种监督形式只适用于县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采取这种形式。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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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非代表身份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不享有言论免责权.
首先,法律规定的专用性.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地方权力机关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制定的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重要性与不可共享性十分明确,这种专有性的权利,也只有行使监督职权的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享用,并非他人都可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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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各级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该发言,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而定.
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不仅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义务.代表法之所以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其主要用意在于拓宽代表的知情知政权和知情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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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的一项监督权利,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质询权,对于纠正国家机关决策失误,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即便在今天,地方人大采取这一刚性监督措施的频率也还是较低的, 很多地方甚至将其束之高阁,不能不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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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是一个在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值得记载的特殊日子。这一天,经过17年的调研、论证、起草,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和全国人民盼望已久、高度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这标志着我国人大监督立法迈出了重要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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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期间有没有选举权利呢? 答:选举权利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宪法》、《选举法》对公民的选举权利都作了专门规定。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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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表明法律赋予了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的言论免责权,这是对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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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尚需完善,机制还需健全,财力较弱,罗江设立专职人大代表的经验不宜推广。这是因为:一、财力保障不允许。目前,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标准较低,离人大代差距。虽然罗江县是将专职人大代表李国喜的薪金、生活补助和调研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但是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名,加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共300多万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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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压缩各级人大会议的会期。的确有利于改革人大会议原有程序。有利于倡导节约和推行务实新风。然而,压缩各级人大会议的会期亦应适当。既不能把会期压缩得太短。更不能有“开人大会议是浪费时间。浪费精力,应压缩得愈短愈好”的错误认知。鉴此,笔者认为,缩短各级人代会会期的正确的做法是:须在依法保障各级人大代表履职的前提下,尽可能将各级人代会、特别是乡镇人代会的会期安排适当,使之尽可能与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权的绩效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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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选举法是关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监督和罢免制度的重要法律;地方组织法是关于我国地方政权制度的重要法律。尽管两部法律此次修改的条文并不多,但却是循序渐进、稳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立法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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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人大持续开展了多种多样的代表主题活动,有效搭建了人大代表的履职平台,解决了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缺位的问题,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互相攀比、组织代表出钱出物、加重代表负担等问题.
正是基于对基层人大普遍存在的缺位、错位等问题的清醒认识,2015年,中央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随后,全国人大又“打捆”修改了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为加强和改进基层人大工作作出了顶层设计.接下来,地方各级人大就应创造性地贯彻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为基层人大代表“归位”履职进一步作好制度安排和机制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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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地方人大工作的主体。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明确规定,有代表3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便于开展活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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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需要全国各级人大代表有效地履行职责,行使宪法赋予的相关权力。本文从人大代表角度出发,就人大代表角色定位与人大代表专职化等问题,探讨了人大代表监督作用发挥的改进和人大监督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