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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是一种混淆作品或作品中部分要素出处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剽窃与署名权联系在一起,剽窃行为的要害就在于不当署名。剽窃行为可能损害作者的私益,必然损害社会公益,因而需要被全部纳入到著作权法的规制范围。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需要考虑剽窃者的主观过错、剽窃后果等各种因素,予以灵活处置。只有这样,才能够遏制愈演愈烈的剽窃行为,又不致于引发文滥诉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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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何为"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没有具体规定.学界对此存在争议,实务中认定标准不一,尤其是书法、绘画、雕塑等美术作品相似是否构成"剽窃"则更加难以确定.若判断"剽窃"的标准不一、宽严不当,可能会影响作品的创作,继而会阻碍优秀作品的传播,与著作权制度的宗旨相悖.在著作权法中应明确规定"剽窃"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使"剽窃"行为的认定具有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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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剽窃内容相当广泛,直接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在黑格尔看来,建立在"财产人格"论基础上的"精神产权"制度,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著作品的"剽窃"问题,同时也决定了立法和审查机构难以精确定性"剽窃"。在涉及对著作权的保护上,黑格尔认为制止剽窃的出路只能依靠"面子"。黑格尔对"剽窃"的合理认识,对于解决当前的学术剽窃等一系列学术腐败行为,是值得借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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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行为扰乱了思想文化的发展脉络,必然损害公共利益。在判断剽窃行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时,需要考虑到剽窃行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判断剽窃行为侵权责任成立的时候,不考虑剽窃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剽窃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等方面要件。但这些因素对于决定剽窃者是否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方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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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剽窃"行为,"剽窃"行为的判断标准不统一或者不严谨,不仅标志着我国著作权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对优秀创新人才的一种打压。本文讨论"剽窃"的法律概念,探究"剽窃"的认定标准,以冀对于"剽窃"的阻遏提供些许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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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众人物学术造假事件的曝光使得民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进一步提升,其行为的危害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如何有效的防范、遏制抄袭等学习不端行为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本文讨论"剽窃"的法律概念,探究"剽窃"的认定标准,最后探讨的是抄袭的识别技术和检测工具。以冀对于"剽窃"的阻遏提供些许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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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剽窃的侵权与违约双重法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抄袭剽窃活动在我国有抬头之势。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对抄袭剽窃行为的揭露率偏低,制裁不力;二是著作权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势单力薄;三是出版者向抄袭者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未能实现。为此,我们必须强化对抄袭剽窃行为的制约手段和制裁力度。笔者同时认为,抄袭剽窃之作一旦得以发表,抄袭剽窃者就必须承担侵权(侵犯著作权)与违约(出版合同违约)的双重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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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剽窃的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物剽窃的法律问题是有关生物多样性的若干知识产权问题下辖的子课题之一.它缘起于现代生物产业的发展以及南北国家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和惠益分享等问题上的矛盾.之所以要对生物剽窃进行规范是因为它不仅减少和破坏了生物多样性,而且侵害了资源输出国、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相关权利和经济利益.其行为构成包括:未经相关权利人的事先许可,申报专利时隐瞒来源以及独自享有因此获得的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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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制度下如何规制"生物剽窃"行为——以国际法和国内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生物剽窃"是近些年国际环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热点问题之一.来源于发展中国家传统社区、组织或族群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给发达国家的商业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是资源所有者却很难分享其利益.先从引入"生物剽窃"的含义和国内外现状人手,分析现有国际法在对抗"生物剽窃"问题上的不足,提出在现有专利法律体制下保护遗传资源的设想,最后分析我国防治"生物剽窃"的立法现状和可以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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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侵权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编辑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就构成侵权。编辑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编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发表其作品,编辑未经合作作者许可而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编辑违背作者意愿未在作者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编辑擅自改变作品的署名及署名方式,编辑利用职务之便违背作者意愿在没有参加创作劳动的作品上署了己名;编辑非法阻止作者修改作品,编辑未经作者许可修改作品;编辑在加工过程中歪曲作品原意,编辑在改编过程中篡改作品内容;编辑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编辑侵犯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行为等等。编辑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且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而构成犯罪后果的还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欲避免编辑侵权行为发生,就要进一步提升编辑的法制意识和水平,强化编辑的道德素养和责任,加大刊社的规范管理和建设,完善出版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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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可以是合作作品。合作摄影作品的认定取决于合作作者之间是否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以及是否存在共同创作的行为。合作摄影作品的作者应以合理、善意的方式行使署名权,并应对其选择的署名方式带来的不利后果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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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署名的性质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假冒他人署名指的是作品的作者或出版发行者为达到使其创作的作品易于发表或使其出版发行的作品、复制品增加发行量等目的,未经他人许可故意在其作品或作品复制品上署上他人之名,即盗用他人名义发表作品。被假冒的他人往往为名人或权威。假冒他人署名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对此人们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这种行为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其性质亦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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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剽窃行为是指把他人智力成果据为己有,并用自己的名义发表该作品的行为。剽窃与抄袭两者含义略有不同,江建名先生认为:剽窃与抄袭意在微殊,但一般理解为:以多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法,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作为自己的作品加以发表的行为。而抄袭则是剽窃的一种直接手段。”①因此,抄袭与剽窃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即非法地将他有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抄袭剽窃行为古已有之。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尚未形成的年代,人们对抄袭剽窃行为只能给予道德上的谴责。然而,《著作权法》在我国已颁布多年,抄袭剽窃行为却屡禁不止,其中的原因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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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或组织的名称并非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署名"必须针对特定作品表明作者的身份,因此有别于剧种名称,如"安顺地戏"等。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是版权归属,并非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而且在版权归属于一个组织的情况下,该组织不可能对作品享有"署名权"。""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则是商标注册人。即使图形商标构成作品,由于存在许可使用的情形,该姓名或名称也并非"署名"。只有作者才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在作品上冒他人之名并非侵犯他人"署名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