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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50 毫秒
1.
卢海君 《知识产权》2009,19(6):79-84
合作作品的界定有两种立法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对于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而言,其构成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首先,需要作者具有成为合作作者的意图。另外,还须合作作者具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无须满足成为合作作者意图这一要件。我国有关合作作品立法模式的立法相较于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具有不合理性。应当参照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的规定,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分割使用的结合作品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2.
保护作品完整权之有损作者声誉构成要件已具有《著作权法》上的实然地位,否定该构成要件存在的非声誉论忽视法条解释的立法历史解释法和目的解释法值得商榷。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以及国外高水平精神权利立法动态,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应当以有损作者的声誉作为客观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3.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重构--对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的质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著作权法上有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范同日本、德国一样 ,都来源于《伯尔尼公约》。但后者却将其内容划分为作品本身遭受改动和作品本身没有遭受改动两种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完整权的规定在法律构造、保护水平上都失之偏颇。通过比较法上的分析 ,笔者对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完整权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魏丽丽 《行政与法》2007,(2):114-116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不能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的相关规定反而造成本国实用艺术作品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品“双重待遇”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对美术作品进行狭义界定,将实用艺术作品与之并列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对其提供著作权加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5.
鉴于合作作品与作品结合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的截然不同,将可分割合作作品等同于作品结合的观点陷理论发展于桎梏,故应澄清:可分割合作作品并非作品结合。关于合作作品与作品结合的区分,在现行法下,不能、也无需依靠德国法上的“统一性”要件,而应以作者间有无“共同创作愿望”为主要依据。“共同创作愿望”要件之主要内容,应以美国法为参考,解为作者间具有“创作一份各贡献部分不可分离或相互依存之作品”的合意。在此基础上,按新法解释论,可分割合作作品是“作者们基于创作一份各贡献部分相互依存之作品的合意而为创作,但各贡献部分在客观上可得分割使用”的特殊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第3款系针对此种特殊合作作品中各贡献部分著作权行使之可能及边界所设之特别规定,在我国法下仍具有规范价值。  相似文献   

6.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通过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的创造性选择和编排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对其享有著作权.汇编作品的集合性和独创性特征是决定汇编人对汇编作品享有权利的基础,其中独创性特征则是汇编作品的最重要特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独创性首先体现在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但是对于他人使用汇编作品的内容是否构成对其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在实践中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对此,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中,都有专门的一章来规定"权利的保护",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现行《著作权法》将其规定在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而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31日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则修改为第七章"权利的保护",这也体现了与《专利法》(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和《商标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的协调.但是,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还是草案,都没有对因侵犯著作权而应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做出明确的界定,尤其是没有明确规定过错这一主观因素是否应当属于构成要件,人们只能从单个零散的法条去推测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对于这个问题,目前的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都已经比较充分,立法者完全可以向着体系化的方向迈出这重要的一步.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宜采四要件说."行为的违法性"在于侵权行为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形式;"损害事实"应当发生于网络上的侵权,并具有可补救性;网络著作权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比传统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更具复杂性;主观过错既表现为一种心理状态,又体现为一种行为活动.  相似文献   

9.
《法律科学》2015,33(1)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存在主观和客观双重判断标准,因而造成司法不统一的现象,这亟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统一标准.然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除了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进行简单合并外,并无任何作为.虽然日本有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构造采取了严格主观标准,但从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已经出现超越严格主观标准的种种迹象来看,并不值得我国借鉴.综合考量《伯尔尼公约》规定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水准,以及著作权保护和作品利用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宝采客观判断标准,以客观上损害作者声誉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  相似文献   

10.
论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一项民事权利,应当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具体规定性”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式已难以适应新科技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未来的著作权立法应当改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定性”立法模式为“抽象规定性”立法模式,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和一般构成要件,并规定著作权人阻碍合理使用权实现的法律责任,以保障使用人合理使用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试论出租权     
秦亚东  崔艳峰 《河北法学》2007,25(8):113-116
作品出租权已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所确认,纵览各国著作权法,关于出租权的立法模式不外乎两种类型:结合式和单独式.不同的立法模式对著作出租权是否应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存在不同的看法.出租权应当确认为著作权人一项独立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对出租权的规定的不足及完善:何为出租;出租权的主体;出租权的客体.  相似文献   

12.
违禁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严格限制。从本质上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是不享有著作权,所以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但由于违禁作品著作权行使中的核心行为即违禁作品的出版和传播行为更多地牵涉到公共秩序治理,其属于出版法的规制范围,因此对于违禁作品的传播行为宜由出版法加以调整,而对于违禁作品著作权的享有、行使及其限制则应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著作权法立法中并无必要对其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3.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一项民事权利,应当有一定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采取的是“具体规定性”的立法模式,难以适应新科技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未来著作权立法应当改“具体规定性”的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为“抽象规定性”的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和合理使用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保障使用人的合理使用权的实现,并应当规定版权人阻碍合理使用权实现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何为"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没有具体规定.学界对此存在争议,实务中认定标准不一,尤其是书法、绘画、雕塑等美术作品相似是否构成"剽窃"则更加难以确定.若判断"剽窃"的标准不一、宽严不当,可能会影响作品的创作,继而会阻碍优秀作品的传播,与著作权制度的宗旨相悖.在著作权法中应明确规定"剽窃"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使"剽窃"行为的认定具有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相似文献   

15.
著作人身权的侵害与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首先,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了侵犯发表权、著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指出立法不足之外。转让著作权时若作者未授权受让人行使发表权,则受让人因使用其作品而不得不发表的,尚需征得作者的同志,该规定不合理,应予修改。债权人无权强迫作者发表作品或以尚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还债标的,否则构成侵权。我国立法尚无此规定,应予补充。作者的署名顺序是署名权应有的内涵,对未经许可擅自更改署名顺序的行为,应认定构成侵权。假冒他人之名发表非他人作品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姓名权而不是署名权,否则破坏《著作权法》体系的科学性及完整性。图书出版者未经许可对作品所做的不得已的文字性修改亦构成侵权,该规定不合理,应予完善。其次,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人可主张的诸种救济形式之一,有关司法解释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著作权法”之规定。  相似文献   

16.
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一项民事权利,应当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采取的是“具体规定性”的立法模式,难以适应新科技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未来著作权立法应当改“具体规定性”的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为“抽象规定性”的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和合理使用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保障使用人的合理使用权的实现,应当规定版权人阻碍合理使用权实现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7.
论事实作品的版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事实进行选择、协调与编排,调查,推测,分类,评价,预测所形成的作品都是事实性作品.在事实性汇编作品的场合,如果作者对事实的选择、协调或编.排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其应当获得版权保护;仅仅是对事实的调查本身不能够使该事实具有可版权性;分类本身只是不受版权保护的思想,对特定分类方法的表达则可能具有可版叔性;事实之上如果添加了作者的评价因素,可能获得版权保护;国外多数法院认为,对未来事实的预测本身可以享有版枳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似乎只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可版权性要件作了抽象的规定,对事实作品等典型和特殊类型的作品具体的可版权性要件的规定似乎尚属欠缺,有详加规定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戚笑雨 《法制与经济》2009,(22):101-101
电影作品同小说、绘画、音乐等文学艺术作品一起成为各国各地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对电影作品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本文重点分析我国台湾地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来介绍台湾电影著作权,有助于我们认识台湾电影著作权立法的现状,藉以增进相互了解,彼此借鉴,进一步推进两岸电影著作权立法的国际化及其完善。  相似文献   

19.
电影作品同小说、绘画、音乐等文学艺术作品一起成为各国各地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对电影作品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本文重点分析我国台湾地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来介绍台湾电影著作权,有助于我们认识台湾电影著作权立法的现状,藉以增进相互了解,彼此借鉴,进一步推进两岸电影著作权立法的国际化及其完善。  相似文献   

20.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规定并无必要,不仅与《著作权法》第五条的立法价值不符,也与日常生活的一般理解存在出入,极易导致实践中的混淆。事实上,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是内容与表达的关系。只要时事新闻作品具有独创性,虽然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但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建议著作权法在修改时应将时事新闻条款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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