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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损害赔偿实行单一的限额赔偿原则,且赔偿范围规定不全面,使得该条例不能有效和合理地处理所有的医疗损害赔偿,并使得该条例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日益边缘化。鉴于此,本文提出一种适应全部医疗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体系。该原则体系由全面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和衡平赔偿原则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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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原则的理论探讨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问题已有不少作者探讨,在许多文献中已有作者提出“适当赔偿”的办法,也有作者在总结我国法律制度中“限额赔偿”的做法后,提出了医疗损害限额赔偿的原则。但是尚没有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论述,本文拟从这一角度对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原则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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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应适用限额赔偿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卫生法制》1998,(3)
限额赔偿原则,又称限制责任原则,是指国家对某些社会领域中的侵权损害赔偿,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限制其最高赔偿数额,从而限制侵权责任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文试根据限额赔偿原则适用的基本要求及表现,结合现阶段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和特点,提出医疗事故损害应适用限额赔偿原则,希望在医疗事故立法中和司法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能够对此予以考虑和重视。一、限额赔偿原则适用的基本要求及表现从目前国际上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看,限额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在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中侵害他人利益和一些公用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行业在业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赔偿。限额赔偿原则适用的基本要求有以下三个方面:1、限额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家赔偿和一些公用事业单位(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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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单位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每件或每货运单位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尽管有关国际海运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对此都有规定,但单位赔偿责任限额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不断遇到,而在理论上又极不统一的国际性难题。“海牙规则”所述100英镑和“维斯比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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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赔偿原则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损害赔偿实行单一的限额赔偿原则,且赔偿范围规定不全面,使得该条例不能有效和合理地处理所有的医疗损害赔偿,并使得该条例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日益边缘化。鉴于此,本文提出一种适应全部医疗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体系,该原则体系由全面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和衡平赔偿原则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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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赔偿限额问题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赔偿限额问题剖析张湘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制定,需要有一部统一的、完备的、切实可行的法律与之相适应。为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事业的迅速发展,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项下每件或每货运单位或每公斤的赔偿限额问题,应该统一起来。尤其是在国际贸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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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一般都采取"按事故赔偿"的理赔规则。在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须向复数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限额的适用范围。换言之,保险人应当以责任限额为限,就保险车辆发生的每一次交通事故赔偿保险金,还是应当以责任限额为限,就被保险人对每一个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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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中,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β(1-免赔率),这点没有争议,焦点是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的商业险赔偿应如何赔付?第一种观点是保险公司的赔款=责任限额烈1-免赔率),第二种观点是保险公司的赔款=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β(1-免赔率),但保险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并结合案例试从法理及法律解释层面进行了论述,以期对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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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4日,邱万兵为车主为邱万亿的粤B62152号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6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以上所投保险的保险期间均自2006年12月5日0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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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问题已有不少作者探讨,在许多文献中已有作者提出"适当赔偿"的办法,也有作者在总结我国法律制度中"限额赔偿"的做法后,提出了医疗损害限额赔偿的原则.但是尚没有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论述,本文拟从这一角度对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原则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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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本文称之为"海事优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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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有应当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或者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不适用《责任限额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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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的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称之为"海事优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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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分析英国有关箱位承租人海事责任判例出发,结合学界以及国际会议的意见,探讨箱位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正反两面观点。同时,在假设箱位承租人享受海事责任限制权利前提下,探索计算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方法。最后得出箱位承租人适用整船总吨位计算限额应是妥当且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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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第十七条就铁路运输合同赔偿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对于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铁道部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了赔偿限额,不保价运输的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