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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肖雪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6):57-70
指导案例6号明确表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应适用听证程序,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实践中逐步拓展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肯定。法规范和相关案例对于听证
范围的拓展表现为这样一种层次化的发展路径: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直接适用与具体化、“类似性”标准的应用和听证范围的实质性突破。规范和案例在听证范围的发展路径上存有各自的特点,但亦有明显的互动现象。在二者的交互影响过程中,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得到了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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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而在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显然没有规定听证程序或类似听证的程序,只是在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从这些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行政拘留并不适用听证程序,笔者则认为行政拘留也应适用听证程序,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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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制约行政机关乱处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说白了,就是在行政处罚决定未正式作出之前,给当事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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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我国行政处罚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听证程序,从而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初步确立,这是具有重大突破意义的规定。听任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正确认定事实,合法作出处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我国对于听证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实际应用都处于初创阶段,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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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听证程序的核心是抗辩.当事人的这种特殊参与、介入行为,是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偏听偏信,尤其是重要的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及其他重要权益,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听证程序,以加强保护相对方权益的力度,确保依法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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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实际是"二次量刑"的过程。当法定最低刑为管制且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免除处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减轻处罚后是否依然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需要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在附加适用的场合,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随主刑刑期的变化而调整。对于单位犯罪单处罚金并需要减轻处罚的情况,应在第一次量刑确定的基准罚金刑数额之下选择减轻处罚后的罚金数额。在其他立法模式中罚金刑的减轻处罚随主刑的变化而调整。对于没收财产的减轻处罚,依然遵从附加刑随主刑变化而调整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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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152条规定,惯窃或者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1项对刑法第152条补充和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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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现就适用财产刑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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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医院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展开探讨,讨论了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法律规定不完善,出租、承包与联营、合营定性不清,对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是否适用听证,并构想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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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2009年审理的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的司法统计数据表明:没收财产刑配置于重罪,司法适用率也比较高;轻罪则很少适用没收财产刑.而较多地适用罚金刑;没收部分财产的比例高于没收全部财产的比例,主要集中的罪名在职务犯罪和毒品犯罪.没收财产刑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简单地以罚金刑的优势和"私权神圣"的意识形态来否定没收财产刑是不可取的.应当通过建立刑事被告人财产申报制度、明确没收部分财产数额的标准、建立刑事执行庭统一负责执行没收财产刑和特别没收、完善民事债权优先制度来改革与完善没收财产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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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特别刑事没收对财产的没收不以定罪为前提条件,因而,这种没收不构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处罚,而只是剥夺从犯罪活动中的获利,或者消除有关财物被用于犯罪活动的危险性。考虑到特别刑事没收程序所具有的非处罚性、追索性以及防范性特点,一些国家制定的犯罪收益追缴法或者相关的刑事立法为其确立了一套不同于定罪量刑程序的特殊证明规则,值得我们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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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践总结,阐述在办理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中,在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同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对完善此项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