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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职权与功能,决定了基层检察院必须设置科学合理的工作机构.尽管当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基本适应检察权运行的需要,但还存在机构设置依据不够充分、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这与机构职能定位不准、管理模式行政化、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过分强调内部监督等原因有关.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重构,应当体现权力配置的一般规律和检察权的特殊规律,同时遵循法治、协调原则,统一设置职务犯罪侦查局、公诉局、批捕局、诉讼监督局、检察事务部和检察政治部的"四局两部"制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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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为顺利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的模式已逐渐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现机构臃肿、职能重叠、分工过细、管理不顺、资源配置不合理、行政色彩浓厚等弊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六大改革举措之一就是内设机构改革,笔者试就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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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层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占有重要地位。从某省情况看,基层检察院占检察机关的90%以上,干警人数占75%以上,办案数量占80%以上。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是检察权有效运行的载体,其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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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检察机关机构的设置是规范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对检察法律监督功能的发挥将会起到有效保障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的设置不但强调依法性、规律性、科学性,更要突出其功能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与各省级院的检察业务内设机构应当相互对应契合;分州市院与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相互对应统一,以此便于上下级的领导、指挥、协调和检令的统一贯彻落实。一、对人民检察院目前机构设置现状的再认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高检院和省级、自治区、直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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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提上日程,围绕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以及检察权权力配置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当前检察权内部配置不够完善,内设机构没有统一的名称、规范的设置,还存在如派出机构混乱等问题。为了保证检察权公正高效行使,应当对相关业务部门的结构功能进行改进和完善,全面整合不必要的非业务部门,精兵简政,建立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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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机构改革以来,基层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需要,设立了一系列内设机构,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检察工作实际不相协调的问题一直存在着,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影响检察机关整体效能和机构活力的发挥。基层院内设机构应该按照依法设立、统一规范、协调发展、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据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刑事检察、诉讼监督、业务管理、综合管理的基本职能,结合自身实际,重新构建,以达到优化检察职能配置、提高检察工作整体效能、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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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是检察权配置运行和全面实现检察职能的客观要求,在检察机关内部,内设机构改革与实际设置也并非等量齐观,存在着许多亟待规范与完善的地方.只有从检察权优化配置与有序运行的高度,全面估量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地位、价值与成果,构建完善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在检察院组织法中的规则体系,才能更好地回应检察改革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为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与有序运行提供有力的物质和组织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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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因此,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相结合原则应成为检察管理的指导性准则。在对检察事务的管理中,应体现行政权特性,遵循检察一体原则,在对检察业务的管理中,应体现司法权特性,遵循检察独立原则。管理制度上,应强化职务犯罪侦查业务一体化建设,完善上级院对下级院的考核方式,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进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产生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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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的现状 当前,基层检察院普遍设有办公室、政工、批捕、起诉、反贪、法纪、监所、民行、控申等职能部门。有的基层检察院还设有行装、技术、老干、纪检、监察、法警、研究室等部门。从目前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的情况,可以反映以下特点:一是全,即基层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已基本包涵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所有权能;二是细,即按诉讼环节或接受案管辖分割设立,多环节分别履行检察权能(如批捕、起诉、监所三项分割;又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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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地设置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是充分、有效地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组织保障。然而从检察实践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地县两级检察院现行内设机构却存在着诸多与检察工作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和人、财、物资源的合理配置,主要表现在:一是内设机构设置过多。二是职能重叠交叉。三是非检察职能机构与检察职能机构比例不协调。四是行政化特征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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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讲司法改革,都过多地纠缠于权力的配置,一说到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分权.笔者认为,过多地关注权力问题,不利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也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更值得研究.
第一,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问题.内设机构的设置涉及人事的安排,涉及领导干部的待遇、职务、职级.如果在内设机构上进行大规模改革,还必然涉及对人事部门和组织部门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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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基于1983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检察官法的颁布实施和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化,检察机关机构设置的弊端和缺陷开始显现并日趋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内设机构改革列为检察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笔者为此谈点精浅看法,旨在抛砖引玉。 一、检察机关现行机构设置的弊端和缺隙 1.称谓不科学。一方面,体现在检察机关四级设置的名称欠严谨。当前行政区划上撤县建市的地区越来越多,县级市检察院和省辖市检察院均仍称某市人民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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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室是人民检察院内设的主管调查研究工作的职能部门,本身不直接从事检察业务工作,但研究室所承担的检察实践与理论的研究,对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文件中曾多次强调,“研究室是检察院的综合性业务机构”。然而,在实践中,研究室职能作用的发挥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研究室职能普遍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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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职权与功能决定了基层检察院必须设置科学合理的工作机构。由于职能定位不准,管理模式行政化等原因,基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设置在检察权行使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弊端,建议应当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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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基层院内设机构现状 从内设机构设置看,各基层院大致设办公室、政工、批捕、起诉、反贪、法纪、监所、民行、控申等职能科(局)室,有的基层院还设行装、技术、研究室、监察和预防犯罪科室。 从内设机构数量看,多则10来个,少则6—7个。 从科室人员分布看,多的有20—30人,少的只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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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机构设置过细,反贪力量单薄。从目前绝大多数县级检察院的现状看,根据上下对口的原则,每个基层院内设业务机构达10—13个左右。按一个人口中等县来讲,编制约在45—55人左右,除去院领导及司机等工勤人员外,每个业务科室平均也只有4—5人。考虑到反贪业务的重要性及特殊性,反贪局最多也只10余人,难以适应反贪任务的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