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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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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务中的适用率极高,为维护该制度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成为有效手段。认罪认罚从宽中的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应该被厘清,为实现有效辩护,律师应进行有利结果的辩护,应着重避免无效辩护的三重标准。  相似文献   

2.
辩护律师的充分、有效参与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不可或缺的。然而,目前国内刑事辩护率普遍较低、律师辩护质量亟须提高的现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并不协调。应遵循有效辩护原则,立足中国现实,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严格值班律师制度、实行强制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制定律师辩护业务规范等方面入手,探寻中国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有效参与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3.
《监察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赋予监察机关行使认罪认罚"从宽建议权"。该权力得到了《刑事诉讼法》程序规范和《刑法》实体规范的共同支撑。从权力本质属性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建议权"是求刑权,由监察机关行使有违求刑权的权力分配逻辑,存在侵犯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风险,可能动摇我国职务犯罪刑事诉讼的制度结构。为防控这些潜在风险,监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时要注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保护,严格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被调查人认罪认罚时可以允许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移送起诉时不得以"从宽处理建议"强制约束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的"认罪"案件处理机制有着不同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现。其弥补了依据对抗模式而形成的刑事诉讼构造以及以纯正公法理念构建的刑法理论在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具备理论正当性。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程序性意义在于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程序运行的从宽、案件繁简分流以及非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构建。分别以认罪、认罚、案件繁简为节点构建多层级的案件分流体系,将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程序层面的落实。  相似文献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效果显著,但同时也伴随着架空程序正义的风险,律师实质性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之正当性基础。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着协商性司法的进程,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机制来日可期,律师的有效参与更应成为完善制度构建的应有之义。然而司法实践的现状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律师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发挥不同作用的同时也面临不同的参与困境。结合域外经验加以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的律师参与存在辩护理念和立法规制的双重缺失。具体而言,应推动有效辩护的理念建构和精细值班律师的制度建构,探寻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合理路径,从而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助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康推进。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使被告人在实体上获得从宽处理,使案件在程序上获得从快、从简办理。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容。量刑建议主要是指在检察机关的组织下,被告人为了获得从宽处理,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与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的结果。目前量刑建议有别于以往的量刑建议,对法院具有较大的约束力。法院变更量刑建议是加重量刑还是减轻量刑应有所区分,并审慎认定需要变更量刑的实体条件和符合程序要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遵循告知检察院调整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7.
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以不起诉处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在数量上不断上升。但认罪认罚情节对不起诉的实际影响极为有限,法律规定的不起诉类型也没有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融入留出足够的规范空间。将认罪认罚不起诉塑造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不起诉类型,不仅可以减少制度衔接的耗费,增强不起诉的审前分流效果,充实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利益,也契合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模式。独立化的可行路径就是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调整适用条件,将附条件不起诉改造为专门的认罪认罚不起诉。同时,为了防范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应当贯彻法官保留原则,细化从宽不起诉的裁量标准,完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并强化外部制约。  相似文献   

8.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项重要诉讼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吸纳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成功立法的典范,准确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进一步厘清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认定认罪、认罚与从宽,改进值班律师制度、规定程序转化机制以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正确把握量刑建议的性质、完善量刑协商程序,优化审查起诉模式,确保证明标准不降低等,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问题。做好试点工作,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慎重解决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律师辩护和被告人撤回权等问题。为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明确自愿性和明知性的客观判定标准,以权利告知书和证据开示制度强化被告人知悉权,以律师参与及法院审查保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于律师辩护,应发挥现有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明确值班律师以法律帮助人的身份协助被告人认罪认罚,设置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出错误建议导致被告人不利益的救济机制;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撤回权,应将其区分为自由撤回、限制撤回及例外撤回三类,并明确其行使程序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关于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研究目前较为不足。事实上,侦查阶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表现在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推进繁简分流;提高案件侦破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解决被害人合理诉求,将矛盾化解在前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及时有效的侦破案件,在侦查阶段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节约司法资源。其主要从侦查阶段即公安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着手,着眼侦查阶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举措,结合现阶段在试点地区已经初步形成的成果。构建起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科学体系,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化、制度化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11.
宽严相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是两个不可分割的功能领域.在宽严相济政策已经出台的情形下,从理论上界定其基本的执行范畴,确认其基本的执行要素,明确其基本的执行原则,构建其基本的执行模式,并将其作为基本的执行机制,是更好地释放宽严相济政策效能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2.
有效辩护抑或辩护的有效性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程序选择自主性以及量刑建议公正性的根本保证。为了实现有效辩护,前提是要保证整个诉讼程序有辩护律师的参与,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重点是落实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和转化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将律师不尽职尽责,导致被告人失去程序选择的行为纳入法院程序性制裁的审查范围,同时以司法建议的方式纠正律师的行为。此外,我们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律师的准入、惩戒和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制度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和了解,其蓄势待发态势明显,能够有效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提升司法效率,从而保证司法制度的更好发展与推进。文章从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定位的二元分立出发,就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探索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为律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合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4.
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线。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就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反悔既包括对认罪的反悔,也包括对认罚的反悔。反悔权既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行使,也可在审判阶段行使。反悔权的行使不仅有法律规定,而且还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制度规则间的协调性。不同的案件,反悔的原因也是各异的。但总的来看,大多数反悔是基于量刑问题,要么是被追诉人"技术性上诉",要么是法院在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之上进行量刑。同样,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反悔的行使方式、效果也是不一样的。审判阶段的反悔体现为上诉。反悔不仅引发程序的转换,也会对证据能力、证明力和证明标准以及量刑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5.
从我国基本刊事政策的演进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正向价值,它不仅为刑罚轻缓化提供了制度支撑,而且也为刑法机能转变奠定了基础。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并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某些形式冲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行及其实际把握仍然存在着一定难度。因此,及时推进刑法文本的修订,合理利用现有的刑法资源,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摆脱实践困境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权利保障难题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隐患凸显,其所呈现出的理论研究匮乏、制度保障疏漏、实践关照缺失等现状导致认罪认罚从宽新语境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矛盾被推向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在新视角下对旧问题作出新的梳理尤为必要。以原因为视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权利保障的缺位不仅在于刑事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易被边缘化的司法惯性,还在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效率优先价值与权利保障价值具有先天张力。以必要性为视角,效率的提升不能以原则的让位为代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实现刑事案件简繁分流的有力手段不仅应该贯彻刑诉法的原则,同样还要实现制度自洽、逻辑自洽,而构建被害人权利保障格局则是重要途径。遗憾的是,制度回应的形式化让被害人权利保障面临挑战。以权利的实质性提升为导向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体系格局不仅是保障形式化权利真正得到运行的有效手段,同时还是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质高效发展的有力抓手。  相似文献   

17.
作为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呈现出法网严密、宽严相济的特点。它综合了多学科的方法,为国际反腐败提供了有力武器。我国批准了该《公约》,不仅需要在微观上寻找与《公约》的差距,研究学习《公约》中的具体措施,还需要在宏观的刑事政策上借鉴《公约》的脉络,全面、深入地完善我国反腐败的措施和体系。  相似文献   

1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是司法改革的重点。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在制度上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理念,缓解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司法资源的节约就不得不考虑其对个案实体正义的影响。现有的制度构建中对实体正义的保障中强调了坚守证明标准,不得转嫁证明责任,侦查阶段不得进行协商等程序性问题,而忽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的考察。旨在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层面和程序法层面分别讨论认定被告人自愿性的评价标准,厘清不同评价标准背后的依据,探讨认定被告人自愿性时应当纳入考察的因素以及采取的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19.
坦白从宽政策的实质,是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而在量刑上给予较轻的惩罚的一项承诺。接受刑罚的惩罚是犯罪人的既有选择和一种社会认知,趋利避害是犯罪嫌疑人的本能。实证调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优势需要是期待获得从宽处理,因此,坦白从宽的内在属性符合犯罪嫌疑人内在需求与认知。“坦白从宽”政策在现实中的困境是没有被法制化,如果坦白从宽政策法制化,即会产生一些良好的社会心理效应。  相似文献   

20.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如果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已就犯罪事实、指控罪名等方面达成一致,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予以确认,那么庭审阶段的法院不可自行选择变更指控罪名,否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背离,会带来后续庭审的程序适用、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等程序问题。基于以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来寻求司法效率和公正的平衡的考量,可行的做法是:从变更指控罪名的具体类型为出发点,完善法院变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指控罪名的程序设定;以被告人权益为落脚点,提出支持律师在法院变更罪名情况下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思路,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控辩对抗之基本格局;允许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套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益保障所带来的冲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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