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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近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公安机关注重家暴案件的处理流程及结果并未能有效控制家暴案件的发生。家暴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关注受害人感受、教育与惩戒并行的原则。公安机关要以三级预防为基础,建立从个人到社区、从立法到执法、从群众到政府的家庭暴力防控系统,并构建以受害人权益为导向的家暴案件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2.
对于反抗家庭暴力的行为,尤其是暴力反抗或反抗致使施暴人伤亡的情形存在着法定出罪事由的适用问题.法定出罪事由有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在被实施家暴行为中,反抗家暴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要件时应成立正当防卫,而遇到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家暴行为时,也应适用特殊防卫的条款,但同样应注重限度的问题.在提前预防家暴行为中,根据出罪事由的要件,无法成立正当防卫,但留有成立紧急避险的余地.  相似文献   

3.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警察未充分回应或不当处置他们的援助请求时,是否能够成功对警方提起诉讼,是公权力介入反家暴这个课题中不可规避的重要问题。在警察应对处置家暴案件方面,英美两国有颇多有益的经验及做法,但即便如此,家暴受害人诉警察不当执法的案件却未绝薪止火。基于此类诉讼案件在两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包括豁免权、注意义务等在内的障碍、争议,以及发展趋势,结合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及国内执法现状,提出了构建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免责事由在内的公安机关不当处置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机制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4.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警察未充分回应或不当处置他们的援助请求时,是否能够成功对警方提起诉讼,是公权力介入反家暴这个课题中不可规避的重要问题。在警察应对处置家暴案件方面,英美两国有颇多有益的经验及做法,但即便如此,家暴受害人诉警察不当执法的案件却未绝薪止火。基于此类诉讼案件在两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包括豁免权、注意义务等在内的障碍、争议,以及发展趋势,结合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及国内执法现状,提出了构建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免责事由在内的公安机关不当处置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机制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5.
较之城镇地区的家庭暴力而言,农村地区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更为严重,受暴妇女更为无助。目前,对农村地区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的关注力度还不够,相关救济途径也缺乏实效。通过对坪石村、李岭村、王集村及榆中周边诸乡村的实证调查特别是对调研当地典型个案当事人的深度访谈发现,农村家庭暴力现状堪忧,应采取以"建立针对‘家暴’施暴行为人的‘禁止令’制度"为核心的若干因应性的应对方案。  相似文献   

6.
中国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既受国际社会反家庭暴力运动的推动,也与中国政府对家庭暴力的重视有关,还受中国近年来法律改革的影响。这构成了中国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社会背景。公安机关与人民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策略主要有:人权战略与法律改革战略的结合;努力构建政府领导的主流工作模式,实行综合治理的多机构合作;预防、教育、打击与求助相结合,惩治施暴人与救助受害人的统一;建立公安机关防治家庭暴力长效机制与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  相似文献   

7.
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得到了国际与国内的高度关注。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为了使家庭暴力受害者免遭再度暴力侵害,频频发出人身保护令,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权益。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法律法规的空白等原因,使得人身保护令在实践中遭遇了诸多尴尬。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人身保护令制度;加强司法执法人员反家暴案件的培训与指导,可以很好地解决目前的困惑。  相似文献   

8.
作为防治家庭暴力基本法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借鉴域外法律理念和技术的同时,应当紧密结合国情,综合考量法律体制、文化传统等各种因素,清晰界定家庭暴力涉案主体的范围,细化家庭暴力施暴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将制止和干预家庭暴力的国家公权力限制在法定范围内,以理性、规范执法,彰显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对权利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9.
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涉家庭暴力立法,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有家庭暴力单项立法的模式,另一种是无单项立法的模式。前者有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后者有瑞士、意大利、俄罗斯。就前者而言,其单项立法出台背景是现有法律资源不足以保障受害人权益。单项立法在法律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责任及保护措施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在立法模式上,采综合立法模式,即以家庭暴力单项法为主体,通过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综合作用来保障受害人权益。在实施效果上,单项立法和受害人权益保护程度呈正相关关系。无论有无单项立法,家庭暴力犯罪都是不同于普通暴力犯罪的特殊暴力犯罪,其发生率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无因果关系。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是一部良法。  相似文献   

10.
中美警察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中国警察和美国警察在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方面存在以下不同:关于家庭暴力认识方面的不同;关于警察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模式上的不同;关于警察处置家庭暴力执法规范和技巧的不同;关于多机构合作方面的不同。我国应完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树立正确的警察反家暴观念,转变调解为主的模式为调解和制裁并重的处置模式,强化社会多机构合作,有效地打击和防范家庭暴力案件。  相似文献   

11.
近年,我国有关研究机构调查夫妻打架动手频率问题,有34.7%的人承认有过家庭暴力的经历。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占家庭暴力受害者的90%以上。在我省,被丈夫施暴受伤引起婚姻家庭纠纷问题的案件占该类案件的30%以上。家庭暴力危害极大。从我省的情况看,家庭暴力危害主要表现为:一是导  相似文献   

12.
家庭暴力破坏家庭和谐,影响儿童健康成长,易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公安机关应积极干预家庭暴力。但是因为家暴案件自身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反复性,目前公安机关的干预行为存在执法力度不够、制裁措施不力,易入心理误区,调查取证难度大等困境。解决这些问题,应全面界定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完善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归属、形成规范的操作流程、紧密结合社区力量。  相似文献   

13.
《反家庭暴力法》遵循"亲密关系"与"共居关系"的认定要素,扩大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但对"离婚后暴力"的认定没有纳入其中。在离异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与家庭暴力一样,都具有持续性、控制性的特点,将这种暴力行为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制范围符合立法意图和国际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14.
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的界定,既不可过于狭窄,也不可无限制地延伸扩大,应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逻辑,并且考虑到公众的理解与接受程度。以婚姻、血缘为基础的包括姻亲关系在内的亲属关系,以及以一般家庭的生活状态相处,能够表现出彼此的情感信任与依赖的类似家庭关系,如同居关系等,他们之间发生的暴力,无论异性还是同性,均构成对家庭关系网中个体之间亲密关系的破坏,就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应该纳入反家暴法的防治范围,给予受害者充分的保护,达到全方位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实现家庭领域内的正义。  相似文献   

15.
对醉酒驾车与飙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必须根据行为人主客观情况的不同,分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醉酒驾车、飙车被告人,由于其并不追求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性相对不是很深,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  相似文献   

16.
试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家庭暴力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多发生在“四低”家庭,手段残忍,知识分子家庭施暴比例增大,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直接严重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的基本细胞,影响社会的基本稳定,破坏社会和谐。根据家庭暴力的复杂性采取积极的防治对策,应努力提升公民的自身修养与素质,建立起有效消除家庭暴力的防御机制,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体系及解决家庭暴力的组织机构与基本的社会救助联动系统,从而使社会最基本细胞的健康得以有效地维护,促进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7.
《反家暴法》颁行后,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从此有法可依。人民警察的介入与处置家暴行为不能再一律以简单的调解模式结案,应明确警察干预和处置家暴行为的认定标准,重塑警察干预和处置家暴行为的执法理念,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好执法限度:一是回应报案:迅速出警;二是注重细节:谨慎处警;三是正确处置:尊重被害人意愿;四是多次回访:坐实干预;五是协助办案:实现痕迹化执法。  相似文献   

18.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 ,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我国 195 0年《婚姻法》和 1980年《婚姻法》均未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近年来 ,家庭暴力造成的危害愈来愈严重 ,为此 ,修改后的《婚姻法》不仅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其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 ,而且对施暴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措施和法律责任。了解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和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法律制裁措施 ,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9.
家庭暴力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家庭暴力从施暴方式上可分强暴力与冷暴力。家庭暴力虽在程度上有轻重之分,但导致家庭暴力的元凶都是病态心理。仅家庭暴力重要的是从改变观念入手,用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和法律干预。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一些警察在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方面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认为我国家庭暴力并不严重;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行为;家庭暴力仅仅是家庭纠纷,不是违法犯罪;警察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应以调解为主。鉴此,我国应当加强警察有关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培训,提高警察反家暴意识和能力;结合具体情况,实行调解和处罚并存的干预模式;制定和完善警察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规范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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