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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周强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相似文献   

2.
<正>陕政发[2017]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7月18日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似文献   

3.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似文献   

4.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罗保铭二○○七年十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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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已经1988年7月12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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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省政府第1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二○○七年五月十一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均应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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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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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订)》业经2015年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小鹏2015年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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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孙志刚2016年1月4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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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二○○七年九月三十日第一条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做到应保尽保。第四条省人民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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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5年4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0日起施行。省长宋秀岩二○○五年五月八日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设施。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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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1年 1 1月 2 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促进其再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缴纳失业保险费 ,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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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二○○六年十二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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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使用税在下列范围开征:(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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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9年1月19日)沪府规[20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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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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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14,(2):15-17
正第151号《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陈敏(?)2014年1月7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行为,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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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第37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石秀诗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  相似文献   

20.
<正>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16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胡和平2016年12月23日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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