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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社会转型期,为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提出最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以"大调解"为背景、以公调对接为主要形式的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被赋予特别的时代印记。但对形式各异、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与纠纷,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并非制度设计者想像的那么美好。这主要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根源于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对公安机关职责功能的定位理解差异,以及维稳的政治压力和公安机关内部绩效考核的压力等。正确理解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界定其法定功能是理解和解决公安派出所调解功能的基础和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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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即治安案件)的一种特殊方式,它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具有独特作用。为了规范治安调解执法行为,提高治安调解的效能,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制度,针对治安调解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大量不规范问题,构建一套科学、精细、操作性强的治安调解执法规范和勤务标准体系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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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爱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21(6):84-87
治安调解是现代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作为派出所的一项常规性工作,消解、弱化了大量的纠纷矛盾。但实践中,由于对治安调解立法、认识态度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治安调解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需完善的地方,需要我们从法律制度、执法过程、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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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处罚性处理方法。究竟需要怎样的治安调解制度,应当将其置于整个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加以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关于治安调解的原则性规定,治安调解适用的情形主要在该法第43条和第49条规定调整的范围内。治安案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只需表明自己的权益受损,证明责任由警察担当。但不应将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绝对化,尤其是在当事人因民间纠纷提起治安处罚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责任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对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治安调解的程序适用一方面应便于公安机关掌握纠纷事实真相,明确双方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另一方面还须为调解不成或者不履行协议的治安处罚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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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治安调解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治安调解作为治安案件和治安纠纷处理的一种重要机制,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行法律、法规对治安调解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实践中公安机关对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待进一步研究与解决。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必须重视治安调解,充分发挥治安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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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桂桃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1):68-71
治安案件调解是公安机关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缩小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面,以平和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避免矛盾激化,促成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本文从剖析当前治安调解的困境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对治安调解的策略与艺术进行深入探讨,对于公安机关更为有效地开展治安调解,缓解纠纷,消除矛盾,促进警民关系,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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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正确运用治安调解,对于化解民间纠纷、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剖析了当前治安调解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对治安调解的执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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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74-77
治安调解是公安基层执法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治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公安部于2007年12月8日颁布并实施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该规范对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及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治安调解工作原则和程序、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现场调解的适用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结合该《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本文着重对治安调解的依法调解对策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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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家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23(5):83-86
我国的治安调解制度总体运行良好,但由于治安调解制度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导致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主体角度冲突,调解工作缺乏严谨等问题。治安调解制度在新时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要加强治安调解的立法工作,加强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调解效率,并完善其工作机制,为治安大局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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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红霞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Z1):132-133
治安调解对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治安调解的规定过于笼统,使公安机关在适用调解时随意性大,程序各异,缺乏规范性.因此,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不可忽视的管理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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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察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袁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20(5):33-37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处罚性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中国具有深远历史的调解文化的影响下,治安调解作为秉承传统调解制度精华和借鉴国外ADR方式基础上形成的办案方式,发挥着治安处罚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但在目前的实践中,公安机关对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调解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因此应进一步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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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与和谐警民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力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95-97
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深化,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识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治安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治安调解既无偿又方便快捷,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自然成为公民解决纠纷的首选。本文主要从治安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增加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信赖、增进社会和谐,有利于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几方面对治安调解与和谐警民关系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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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是维护国泰民安的稳定剂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何德忠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3):5-8
治安调解在基层公安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 ,应建立健全公安调解工作新机制 ,实行调解工作专门化、规范化、人性化、多样化 ,构建大调解格局 ,走调解工作社会化发展道路 ,使调解工作成为公安工作服务社会稳定的坚实防线 ,为促进社会治安秩序良性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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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近三年治安调解实践的基本情况表明,治安调解已经成为治安案件查处和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式。在立法上规范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在制度建设上建立治安调解的考核、激励和监督机制;在实践中推行当场调解程序、辩证处理调解与取证的关系、提高民警调解业务能力、将治安调解纳入“大调解”机制、利用现有立法赋予治安调解书相应的法律效力等是我们在调查基础上得出的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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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概念新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石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1)
治安调解概念的通识与公安实践存在着差异,造成了人们认知上的困惑和实践中的彷徨。可从小治安和大治安两个角度理解治安调解的内涵,前者仅指公安机关(警察部门)为了防止纠纷带来的治安隐患而对纠纷进行的调解工作,后者是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社会主体为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而对各类纠纷进行的调解工作。以当事人纠纷行为的法律形态为划分标准,治安调解的外延可分为纠纷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当事人尚未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纠纷当事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三类。治安调解应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其他社会主体广泛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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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启川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54-58
廓清基础理论对治安调解制度功效的发挥意义重大。治安调解概念的厘定应把握治安调解的主体、依据以及调解前提。尤其是现行调解的依据扩展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外,植入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法律的一般原则、道德规范和公平正义的观念等普适性价值理念,并强调调解自愿的基础前提。治安调解中除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等规范中已明确的原则外,还应注重比例原则、信赖保护等行政法基本原则。治安调解的价值在法经济学层面包括弥补诉讼成本高昂和诉讼迟延等弊端,利于纠纷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推动公安行政机关执法效益的实现等三个方面;在法哲学角度则表现在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探索法治改革的方向以及保障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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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治安调解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点,是公安民警实现"三懂四会",即"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的工作目标。了解群众治安调解工作现状、懂得群众治安调解工作方法、深刻理解群众治安调解工作意义.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为人民群众构建一个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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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宇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55-56
治安调解在中国实行20多年来,公安机关充分运用治安调解,积极化解了矛盾纠纷,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的同时,在治安调解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凸显影响了治安调解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本文主要在深入分析基层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调解时普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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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在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正确使用治安调解对于处理该类治安案件、缓解民间纠纷矛盾发挥着良好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不少公安干警在运用调解时,出现了盲目调解、主观臆断和当和事佬等超越职权的行为,一方面损害了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公安干警专职权有损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此,我们强调治安调解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减少治安调解中超越职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