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两高"通过司法解释将行贿谋取竞争优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契合了现阶段反腐败的现实吁求。行贿谋取竞争优势的本质,表现为行贿人在竞争性的领域,试图通过行贿取得竞争优势进而获得不确定利益。谋取竞争优势与谋取不确定利益的勾连,实现了不确定利益到不正当利益的嬗变。司法对谋取竞争优势的认定,应将其限定在特定的竞争场域和特定的时间段,对为维持竞争优势而行贿,也应以行贿谋取竞争优势认定。  相似文献   

2.
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关系着行贿罪的定罪量刑,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结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含义、范围意义认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更加基础和丰富的资料,为司法实践中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提供科学的指导。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由于刑法学界对贿赂犯罪中"谋取"的理解存在重大的分歧,因此,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在对贿赂犯罪中"谋取"的认定上各行其是。其实只要我们以"不确定利益"理论为背景来理解贿赂犯罪中的"谋取"行为,贿赂犯罪的认定问题并不难解决。当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确定利益"时,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将"谋取"区分为初始性"谋取"、维持性"谋取"与扩展性"谋取"。与此相对应,受贿罪中的"谋取"可区分为初始性"给予"、维持性"给予"与扩展性"给予"。借用"不确定利益"理论既有利于揭示维持性"谋取"这一"谋取"类型的本质,又有利于实现统一理解刑法中"谋取"含义的目标。  相似文献   

4.
行贿谋取竞争优势的本质是通过行贿对酌定职务行为的公正性造成影响,从而取得不确定的利益,其手段的不正当性决定了其所取得的利益缺乏实质合法性,被法律评价为"不正当利益"。在判定时,应从竞争是否存在、竞争优势的确定、行贿与谋取竞争优势有无关联性三个角度进行认定。同时,刑法也要保持其谦抑性,对于行贿并未谋取竞争优势、并未实际影响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也不可过度介入。  相似文献   

5.
如何界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何认定,一直是司法理论界与实践中不断争论的问题,司法实践在办理行贿案件中趋向于保守,往往只对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才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行贿罪的打击,从整体上也对受贿罪的遏制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本文认为依据此规定,可从实体、程序、主观及综合这四个方面去界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  相似文献   

6.
本文首先提出了不正当利益的法律地位、解决不正当利益的科学评价架构。其次提出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违法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及"不正当手段谋取的不确利益"三种类型,系统讨论了不正当利益的法理内涵,批驳了将"不确定利益"绝对化的形而上学的错误观点。  相似文献   

7.
牟歆 《天津检察》2006,(4):30-30
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既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那么,正确理解与把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不正当利益”的法律内涵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相关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实质是欠缺合法性的利益。抓住这一实质,在对利益从合法的程度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可以将不正当利益界定为两类:非法利益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的不确定利益。  相似文献   

9.
论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确界定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关键在于解决不确定利益的性质和归属问题。由于不确定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得它必须与取得的手段结合才有现实意义,因而手段对于其性质具有决定意义:当它与正当手段结合就是正当利益,当它与不正当手段结合就是不正当利益。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三款规定的内部联系看,将不确定利益归属于不正当利益完全符合立法本意。从现实情况看,行贿案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为了谋取不确定利益,如果将其排除在不正当利益之外,将使行贿罪虚置,于司法实践十分有害。  相似文献   

10.
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共生事物,二者之间存在天然的依存关系。但长期以来,我国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思想,究其原因有多方面,其中,行贿罪在立法上的先天不足是其根源,具体而言,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要件及由此产生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困惑,是行贿罪认定过程中的一个硬伤。本文立足这一现状,从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得出结论:应当取消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限制。  相似文献   

11.
高海才 《法制与社会》2012,(30):251+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斡旋受贿罪。在斡旋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不仅要求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要求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因此,如何确定"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对于斡旋受贿罪的定罪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390条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关键因素,然而如何定性“不正当利益”,并确定其判断标准,虽然司法解释有所涉及,但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困惑依然存在。本文在综合分析已有观点基础上,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及其判断标准进行了探索。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刑法将行贿罪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认定行贿罪的必备要件。这就意味着要认定某一行贿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就必须先探究行为人在该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目的,谋求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4.
曾杨  廖运学 《法制与社会》2013,(10):259-260
本文对修正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主观要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从而使刑事法网更加规范,以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认定,适当扩大行贿犯罪的打击范围,进而更有力地打击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可见,“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被刑法明确规定为构成行贿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刑法界对此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不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本文就此略谈己见。一、不正当利益的界定范围不全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各地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没有把“手段不正当的应得利益和不确定利益”归属于“不正当利益”的范畴。如果行为人是通…  相似文献   

16.
"不正当利益"在当前实务操作中,事关行贿案件的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行贿人谋求利益的多样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逐渐发生了变化,如何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如何理解"不正当利益"认定标准,成为当前实务界的一大难题,本文正是从实务出发,讨论"不正当利益"之认定。  相似文献   

17.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刑法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行贿人行贿的目的必须是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谋求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1999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从“两高”的解释看,只要是违反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政策行使职权而得到的利益都可认定为不正当利益,但不正当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不易认定和把握。仅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还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杨凯 《中国检察官》2015,(21):50-52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做了较为严格的解释,使得行贿罪的适用空间比较小。为严惩行贿犯罪行为,有必要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更为适宜的解释,更好地运用行贿罪打击行贿行为。  相似文献   

1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腐败犯罪逐渐成为我国乃至全球性的突出问题.虽然中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却不能以此就认定我国的贿赂犯罪体系已与国际水平接轨,特别是刑法中有关利益要件的规定更值得我们深思.本文试通过对利益范围的界定,"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贿略犯罪成立的影响以及发生利益流转时如何确定行为的性质方面对贿赂犯罪中的利益要件进行了相关探索.  相似文献   

20.
受贿罪中的利益要件,是指《刑法》第385条、第387条以及第388条规定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包括正当和不正当两个方面,因此,可将为他人谋取利益概称为利益要件,只是在特定情况下作出限制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