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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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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仁章 《法制与社会》2011,(29):75+77-75,77
“醉驾”行为的法律适用成为社会公众舆论的热点,司法面对日益强烈的公众期待和民意压力,司法执法人员需要秉持对法律的理解,对社会舆论要保持理性中立的价值判断。保持司法独立,是维系司法体系正当地发挥其社会治理功能前提,独立司法符合民意的目的。理性回应民意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司法的使命,可以弥补专业化理解与现实的距离,较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回应公众舆论,必须保持司法理性,公众舆论与司法者要设置一道“防火墙”。完善公众的参与机制、诉讼公开机制,畅通民意的正常表达通道,让民意以合法规范的渠道传递到司法者的面前,为司法者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正义的土壤。  相似文献   

2.
杨屹灵 《法制与社会》2011,(32):283-284
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实践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司法者要考虑哪种定罪量刑在符合法律原则的大前提下最容易被当事人及公众所接受。其中,了解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案件判决的心理活动有着积极的意义。法庭在作出裁决时,应遵循心理学原则增强司法判决的表达方式,从而更好地促进法庭裁决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3.
刘学智 《山东审判》2007,23(3):60-64
司法能动性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积极应对社会现实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创造性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理性判断并能动地服务社会的一种结果和过程.当代中国的法官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裁决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道德、政策、经济等多种因素,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现实,更加符合理性,更加符合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4.
公众法感情是指以理性的法律意识和本国传统道德文化为基础、以实现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目的指向的情感诉求。它属于理性的法律意识,要求刑事司法应当首先尊重和遵循法律逻辑;它也是一种道德文化诉求,其作用机制根植于传统道德文化之中,刑事司法要注重对传统道德文化的吸收。公众法感情与民意之间在主体范围、理性的内涵、利益性质等方面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5.
高一飞 《财经法学》2018,(6):114-128
陪审团一致裁决起源于英国,但英国一致裁决原则却在1967年《刑事司法法》中被修改,这一法律规定:如果陪审团未能在两小时内达成一致裁决,可以是绝大多数人同意的裁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坚持要求陪审团达成一致裁决,但各州自主选择陪审团需要一致裁决。陪审团一致裁决具有协商民主功能、权利保护功能、发现真实功能、实现法治功能,但这些...  相似文献   

6.
法官道德对司法公正的双向协调效应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很多 ,法官道德是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因为任何司法公正都需要通过具体的人来实现 ,司法公正的实现必然离不开法官道德要素的介入。这种介入 ,主要表现为司法者依据法律标准 ,以其自身的法律理念和道德理念去指导法律的适用 ,使内在化的立法道德外化为法律实践活动中的司法道德 ;这种介入在遵循法律标准的前提下 ,客观地存在着两种制约司法裁判公正性的协调效应 ,即正协调效应和负协调效应。①  相似文献   

7.
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对于司法不公问题的解决,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众口一词的指向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主要在司法审判中得以实现,影响司法审判的因素很多,从司法活动的性质和职能上看,司法审判活动必须追求结果和程序正义;另外司法活动还受其它法律权益,法律的价值,法律文化,社会道德,公众言论以及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中国司法》2014,(3):5-5
法律的强制力是法律的基本属性,此即法律自身的威权性。但应当承认,法律的威权虽为必要,但非主要。因为强权可以成为“信任”的保障,但并不能产生“信任”本身。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决定性因素在于司法在分割利益、裁决纠纷时,其运行程序和运行结果两方面均具备应有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9.
法律修辞本身就是法治方式的组成部分。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就是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法律修辞有助于公正裁决。强化法律修辞需要从建立判例制度和完善司法裁决公开的路径着手。  相似文献   

10.
受制于其赖以存在和运行的特定社会背景和政治文化,中国传统司法被赋予了行政性、调和性及伦理性等典型特质。正是这些特质,决定了中国传统司法之定纷止争、道德教化与社会控制等独特功能及其实现困厄。对此作反思性审视,或对当下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历来重视道德伦理,法依情理而定。"在全世界一切民族中,决定人民爱憎取舍的绝不是天性而是舆论",公众舆论是公众关于常识、常情、常理的一般表达,具有不稳定性、流动性、对立性,体现的是公开的正义和直觉的正义。司法诉讼中的公众舆论过多地关注道德伦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的理性裁判。诉讼中的公众舆论在表现出了对司法价值认同的同时,也产生了民意与理性司法的冲突。在理性与情感之间,在公意与众意之间,法官的裁判应始终坚持独立的逻辑思维,实现法治的理性。  相似文献   

12.
司法裁决的后果主义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后果主义论证是法律论证的一种形式,是实现合理的司法裁判和证成裁决结论的重要要素。司法中后果主义论证关注不同裁判方式所带来的可能后果,通过评判不同的后果来选择裁决结论。与一般情境中的后果论不同,司法裁决的后果主义论证主要出现在法官为正当化案件裁判所进行的二次证明中,它是基于可欲后果的证立,这种可欲后果是裁决的逻辑后果或一般后果。  相似文献   

13.
从职业伦理角度来看,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关注的是如何在执业过程中发挥道德能力,提升职业道德质量和境界。司法构建法律职业的工作状态和道德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使法律人的生活具有自己的那一部分道德特性。法律职业不能忽视道德观,如不能忽视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任一样。人民群众的信任最初是通过每个真实的案件得以保持的。在司法体系中维护公众的信任就必须坚持“法律至高无上”。公众对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信任至关重要,一旦缺乏这种信任,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便不可能得到有效运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规定了法律职业活动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法律职业者严格服从法律,遵守司法伦理,承担没有选择但又必须履行的责任,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且是道德上的义务。实践理性使法律人能够掌握自我内心的道德法则。而道德法则是围绕着法律职业生命的自我保存而运转的,是法律人为保存法律职业而必须遵守的一项起码的道德准则。  相似文献   

14.
《现代法学》2014,(4):35-48
基于后果评价的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的必要形式和具体方法,其逻辑机制在于裁决后果逆向地影响裁判依据的选择。确需改变按照既定规则的法律推理及论证结构是基于后果评价的法律适用方法应用的条件,其旨在为疑难案件司法确立正当的裁判规范。司法裁决的抽象后果或称"规范性后果"是法律适用通过后果评价而为合理裁判的可依赖后果。既定法秩序内的根据是法律适用后果评价实质衡量中具有优先性的理由,而既定法秩序外的根据以其属性和功能对后果评价的实质衡量发挥着特殊作用。  相似文献   

15.
本文指出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符合司法的公正性原则,也体现了对当事人私权的法律救济和尊重,司法审查仲裁裁决应注重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完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应在保持仲裁法与民诉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民诉法和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审查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民诉法中增设仲裁司法审查的特别程序或者由最高法院就仲裁的司法审查问题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6.
中美两国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潇剑 《河北法学》2011,29(4):31-37
中美两国均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但因两国在司法体制、法律渊源以及法律方法论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因而它们对该公约的适用也有较大区别。我国法律将仲裁裁决分为国内裁决、涉外裁决及外国裁决三种,法院在承认与执行时对不同种类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亦各不相同。美国法律则并未明确区分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都可以适用于国际仲裁案件。中美两国对《纽约公约》中规定的"非内国裁决"理解不一致,该公约在中美两国法院的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但中美两国促进、鼓励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宗旨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17.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被试点用于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借助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很好地解决了政府采购中的各种争议。现行法律制度下,可以对行政裁决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使裁决机构面临着被司法机关审查的情况,与通常情况下裁决机构不成为司法审查对象的行政裁决机制设计不相符。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的职能,有必要将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的职能定位为处理平等主体间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及履行纠纷的程序,完善其调解、处理损害赔偿纠纷等各种功能,逐步向着准司法化的方向予以改革,完成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程序与司法裁判程序的直接衔接。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职能、与行政合法性相关的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及行政处罚工作与行政裁决相区分,在行政裁决之后取消行政复议,不将行政裁决机关作为司法裁决程序的被告,优先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不服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的诉讼,延长行政裁决的期限,赋予行政裁决结果的可强制执行性,推动提升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18.
宋伟卫 《河北法学》2011,29(9):85-89
刑事司法与公众情感的冲突与背离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的重大难题,只有实现了公众对刑事司法的认同,法治才有坚实的保障。确保公众信赖刑法规范是前提,刑法规范必须支持普遍的共同的道德,有利于维护公众权益。确保公众尊重司法人员是基础,司法人员应该具备优良品行和丰富专业知识、技能。确保公众参与司法是途径,刑事司法程序应该具备开放性。确保公众与刑事司法的沟通是方式,公众与刑事司法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相似文献   

19.
彭中礼 《北方法学》2013,7(1):102-110
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我国学者一般将之作为等同的概念使用。这种观点导致了某些学术上的混乱,也导致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各自的作用没能够充分发挥。正确界定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是实现二者区分的逻辑起点。法律形式是法律文本的表现方式;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以得出二者之区分: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则体系,而法律形式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则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的,法律形式之法是立法中形成的。司法适用之法完全局限于制定法之时,二者会出现种属统一,但是其概念内涵依然有着重大区别。  相似文献   

20.
陈珺珺 《法制与社会》2012,(13):157-159
社会管理与法治具有共同的价值理念,两者也可以相互促进。社会管理法治落后于社会管理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公众参与制度、法治文化等方面的滞后。必须通过饱和社会管理的法律规范总量、完善社会管理执法机制、有效发挥司法功能、健全社会管理公众参与、增强法律信仰等路径来推动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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