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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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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法律之间交叉领域的基本关系概括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以及一般法律竞合的关系,前者适用规则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后者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适用.认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整体上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就具体法条而言,大多数相关法条之间也不属于一般法规与特别法规的关系,应按照一般法律竞合处理两法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如此总结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既能理顺并简化法律的适用,又能反映我国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2.
如何科学、合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十分重要的国际问题之一。各国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在不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十分有效而灵活的法律工具在知识产权领域日受重视。然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却众说纷纭。本文试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各具体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的法条竞合关系入手进行分析,以期求教于法学界前辈及同仁。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概述,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附加保护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4.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传统论述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历来是学者关注的焦点,相关著述也不胜枚举.一般认为,在法律适用上,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般法."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好比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拖着冰山的海水."~[1]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  相似文献   

5.
本文试从探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些不足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来分析两者关系,并结合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起到保护和补充的情形论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保护和补充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以及探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补充性保护的情况。  相似文献   

6.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诞生源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它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形成了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保护那些不能直接获得知识产权单行法保护的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有着不可缺少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反过来说,知识产权法是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7.
本文以3721网络实名案为研究对象,借助个案分析,考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解,并发掘其中的问题和成因.实务中处理相关案件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源于现有法律对"混淆"的模糊定性,也与司法机关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误解有关.而这种误解,忽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权利界定过程中的基本框架作用,进而可能影响知识产权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8.
商标功能的发展与市场竞争密不可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一直是学术探讨的话题,尤其是在当今权利客体日益新兴化,对二者关系的厘清以及权利救济的边际的认定愈加重要。学术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有着不同的学说,例如补充说、平行关系说以及一般法与特别法说。本文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之间的关系有重合有分离,其相互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在商标权无法根据商标法予以救济时给予适当和及时的补充保护。  相似文献   

9.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1993年9月2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禁止假冒注册商标、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禁止伪造产地、禁止假冒知名商品和服务标志、保护商业秘密,对知识产权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护。如果从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入手,探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操作办法,无疑既具理论意义、更具实践价值。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我们知道,在我国已经参加的几个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都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归知识产权的范畴。《成立…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进步。而竞争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制止非法竞争行为,达到鼓励技术创新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本文通过阐述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探讨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及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11.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起源、属性、作用、发展趋势等方面入手,对两者间的关系重新进行了审视,深一层地考察了它们的异同及其原因,认为目前我国学术界较为普遍接受的观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并不科学,它们虽有部分重叠的地方,但更有其各自独立的个性,两者之间不是一种从属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交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创新来达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制止非法竞争行为来达到相同之目的。因此 ,在知识经济时代 ,必须协调两者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关系 ,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1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韩赤风 《知识产权》2003,13(6):20-26
知识产权领域日益增多的新问题常常使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难以适用。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以一个包罗万象的概括性条款将这些新问题纳入其调整范围,从而补充了传统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不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这样可以独立适用的概括性条款,只能借助于竞争的一般准则应对这些问题。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比较完备,但是基于单行法保护的前提,却使一大部分应受保护的客体被漏掉了。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就显得棚肖必要。单行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问并不矛盾,它们属于强保护与弱保护、窄保护与宽保护的关系,不存在互相排挤的问题。无论其最终体现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中,还是知识产权法典里,都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的完善。口论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相似文献   

15.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越划越广泛;同时,无论是在国际条约中还是在一些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判例中,也存在着不断拓宽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范围的趋势。如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就把专利法所无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作为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一个新的重要方面。而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的新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条》中,则把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总结为五大类,并在每类下又都作了具体的分类。1994年新修正的德…  相似文献   

16.
董笃笃 《法治研究》2016,(4):142-149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分标准是调整对象;作为特别私法,它调整市场竞争领域内的法律关系。一旦面向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承担起落实国家政策目标的职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之间的区分标准应是价值目标,而不再是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不断探索创设新的价值目标的发生器,具有兜底性,应被视为构建有序竞争秩序的一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囊括各种可能的反竞争行为类型,应保持高度的体系性与价值开放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如同民法典的制订,就是要对市场竞争领域内的基础结构予以回填。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领域里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杜传杰当前,理论界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有多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定义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具体的列举,其中包括多种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8.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应为经营者、消费者与公众以及他们的利益;对经营者应取消营利性的限制,凡其行为促进或足以促进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不问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皆可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宜采取一般条款加特别列举的方式;在禁止性条款上,应根据保护客体的不同,采取三分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为更好地平衡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应合理设置适用除外制度;应取消商品知名度的限定,直接以商业标记是否为相关公众所周知作为禁止混同条款适用的前提;应将不可期待的烦扰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范畴;单列条款对比较广告进行规制;明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范围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成果保护上,呈并列关系。若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创设出公平竞争权,将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主旨,扭曲其保护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功能,窒息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19.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公众的法律意识的与之日俱增,企业也愈加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冀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律来保障自身权益。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修订与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初步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法律体系,较好地保护了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合理竞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主体方面的界定范围狭窄等弊端,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就存在着不尽完善之处。因此,本文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存在的问题入手,剖析保护的不足,找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缺乏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涵盖不全以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限定过于狭窄、缺乏兼备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关等问题,并提出可行的对策加以完善对策,以期为更好地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作用,实现企业之间的合理竞争。  相似文献   

20.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曹士新从《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施行实施情况看,需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执法的交叉竞合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颁行前后,国家陆续颁布了《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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