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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亚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1):55-57,63
刑法第360条规定了传播性病罪,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短短20个字,字字值得推敲。卖淫业作为一个古老的职业,与梅毒这一传统的性病从来是相互依存。1979年《刑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而1997年《刑法》已将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纳入其规范范畴。但是,何谓明知?性病与严重性病的内涵、界限是什么?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本罪?这些都值得讨论。 相似文献
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0):77-79
艾滋病患者卖淫嫖娼行为的性质较为复杂,对其定性应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规定,艾滋病患者卖淫嫖娼行为有的构成犯罪,有的不构成犯罪;有的构成一罪,有的构成数罪;有的构成传播性病罪,有的构成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3.
王胜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9):35-37
对明知患有艾滋病而向他人提供卖淫的人,司法机关往往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刑事责任。随着201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国家防艾工作的深化,人们对艾滋病的认识已趋理性。艾滋病今后不能再算作性病,司法机关对艾滋病患者实施的卖淫行为不宜再定传播性病罪,而应区别对待,视其情节对行为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相似文献
4.
近几年,在我国解放初期已经绝迹的卖淫嫖娼活动又死灰复燃,毒化社会风气,诱发了各种刑事犯罪和治安案件,破坏社会的安定,它传播性病,危及民族的健康,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因此,卖淫嫖娼已成为当前严重的社会公害。妇女卖淫是旧社会的一大痼疾,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极少数妇女之所以走上卖淫的道路,究其原因是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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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卖淫嫖娼是一种悖德行为,而且往往带来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主张立法禁娼。惩治卖淫嫖娼犯罪的国际刑法规范是《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并规定了刑事追究原则。法、德、意、日等国及香港地区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及刑罚措施。我国惩治卖淫嫖娼犯罪的法律规定相继出台的有:195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79年颁布的《刑法》、1983年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1997年刑法典等。我国刑法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刑罚规定,比较全面地体现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共同趋向和时代特色:刑种齐全;刑罚严厉,规定了死刑;坚持了全面适用财产刑的原则;对轻罪规定了较轻的刑罚,规定了拘役和管制,增加了刑罚的适应度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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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损害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等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捏造或传播了虚假的信息。刑事实体法对主观要素规定的繁简决定了主观事实证明的难易,将诽谤罪等的构成要件简化为"明知是虚假事实而传播"将给司法证明带来极大困难,"明知是虚假事实而传播"的行为也缺乏处罚必要性。我国刑法理论及立法对诽谤罪等相似罪名的解释和规定选择"虚假性"或"主观恶性"两个标准之一即可。 相似文献
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3)
卖淫嫖娼是社会腐败的一种现象。新中国成立初始,党和政府就十分重视对这一丑恶社会现象的整治,并卓见成效,使之在中国大陆基本灭迹。但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卖淫嫖娼活动又死灰复然,并迅速蔓延,据有关专家推算,“全国目前参与卖淫活动的妇女以数十万计”,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之一。它不仅伤风败俗、传播性病、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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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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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根治之策周理强卖淫作为一种古老而又复杂的社会丑恶现象,近几年来在我国死灰复燃,且愈演愈烈;伴随着卖淫嫖娼的恶性蔓延而滋生的商业性色情服务亦日渐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经连年治理,终不能有效遏制。如何预防、根治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现象,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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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刊杂志上,我们经常会见到“软下疳“和“硬下疳“这两个名词,但对于这两个名词的含义,知之者却并不多,有的也许只模糊地意识到它们大概与性病有关。一提及性病,人们自然想到了淋病、梅毒、艾滋病,而对于是否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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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刊杂志上,我们经常会见到“软下疳“和“硬下疳“这两个名词,但对于这两个名词的含义,知之者却并不多,有的也许只模糊地意识到它们大概与性病有关。一提及性病,人们自然想到了淋病、梅毒、艾滋病,而对于是否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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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忠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3)
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可见,“明知”,是构成一切故意犯罪的首要前提。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对于故意犯罪的认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所谓“明知”,其本义乃明确认识。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明知”,赋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故意犯罪人在主观上对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即“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相似文献
14.
张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1):32-35,87
艾滋病群体属于特殊的弱势群体。卖淫、嫖娼行为则常常为道德所不耻,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一般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特殊主体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不当结合,产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使其进入了刑法的视野。但是对这一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如何评价,在理论和实务中却存在着各种争论与冲突。总结各种观点,大多认为其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增设传播艾滋病毒罪的主张。笔者则认为该类行为宜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5.
孙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4)
卖淫现象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存在。但由于社会制度不同,法律文化各异,各国对卖淫问题的态度和采取的对策不尽一致,概括起来,主要有:1、禁止主义。法律规定严禁一切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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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日刑法理论和司法判例的角度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故意中的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不仅应当存在,而且应当具备独自的内涵。不真正不作为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构成要件事实必然发生,且认识到自己居于保证人地位、保证人义务,在待修复的法益对不作为人具有高度的依赖性,行为人不作为甚至排除他人介入的可能;相反,行为人明知或预见到了构成要件事实的发生的可能性,且待修复的法益对不作为人不具有高度依赖性,行为人放任构成要件事实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2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4):102-109
我国刑法采取不区分构成要件故意与罪责故意的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的立场,不存在三阶层赖以存在的犯罪论体系之基础。《刑法》总则第14条第1款明文规定了"故意"的概念内涵,并且将"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成立"故意"的条件,这与不定义"故意"概念的德国刑法、日本刑法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与德国、日本刑法学理上给"故意"所下的定义存在较大的差距,也不同于规定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的俄罗斯刑法。认为我国刑法可以与三阶层体系完美契合的观点,明显忽视了我国刑法规定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这一规范障碍,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双重的形式故意概念不具有合理性,它会导致一些案件处理的复杂化。无论是出于逻辑自洽还是功能自足的考虑,我国采取中国特色的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不承认"故意的双重地位",都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