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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静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2):107-112
司法与立法、行政不同,司法的本性在于裁判,司法的范畴就是审判,那么司法独立也即审判独立。从司法独立原则提出与发展的历史脉络来把握其丰富的内涵,从现代宪政制度结构和公正制度保障二个层面来剖析司法独立的内涵核心,司法独立即意味着“司法权独立”和“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我国目前司法独立仍处于预备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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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5):8-10
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独立性是其本质属性.司法独立包括司法职能的独立、司法组织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其中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和最高境界,是现代司法理念下审判独立的必然要求.本文拟从分析法官独立的价值内涵入手,着力剖析我国现行体制下的法官地位,并从法院体制、法官保障、法官管理等方面对如何保障我国的法官独立地位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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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是司法权正确运行的内在价值追求,而这一内在价值的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其中首要的是健全、完善确保司法独立的制度体系。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做到司法独立就是做到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着一些妨碍和破坏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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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制度,根本上的原因在于保障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严格地实施法律、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正义.文章试从司法独立应有的法院整体独立、审级独立和法官个人独立三个含义方面来找出我国法院现行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此给出相应的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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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审判公正.文章认为保障审判公正必须实现审判现代化.审判现代化包括:法院去地方化、法院去行政化、法院去利益部门化、法官去裁量“自由化”、法官考核规范化、审判流程公开化和三审终审制度化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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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司法机关主体的法官,是司法机关的细胞,法官的司法能力直接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根据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80%以上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处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准入条件不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法官司法能力欠缺是非常突出的现实问题,这与法院加强职业化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度存在着差异。如何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力已经成为基层法院抓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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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审判公正。文章认为保障审判公正必须实现审判现代化。审判现代化包括:法院去地方化、法院去行政化、法院去利益部门化、法官去裁量"自由化"、法官考核规范化、审判流程公开化和三审终审制度化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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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荣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109-112
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由法官行使的一种司法权力,在实现公平正义、弥补法律局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官所承担的法律人、社会人、行政人的多重角色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需要通过尊崇司法独立、培育清明司法文化、提升法官自身修养、完善外部监督等方式来消解法官角色的冲突,促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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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列举了我国当前司法不公的种种表现 ,并对其形成原因进行多视角的剖析 ,提出了深化司法改革 ,建立、健全我国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 )改革现行的司法行政化体制 ,确保司法的独立性。 (二 )改革现行的法官制度 ,确保法官队伍精英化。 (三 )改革司法监督机制 ,确保监督效果。 (四 )兼顾公正与效率 ,探索实现同步提高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最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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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力量,目前在司法体制、监督机制及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改革法院的人事、财政及领导体制,强化监督机制,加强法院内部管理,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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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本质上是以审判权作为管理对象的案件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其生成有内在的制度规定性,也有支撑运作的诸多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和功效,它注定会在司法实践中长久存在。改革这一影响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法外制度,实质上就是要将法院审判权"去行政化",因此必须对法院内部机构进行裁撤、精简和分序列改造,重新优化配置审判职权,辅之建立科学的法官办案绩效考评机制和法官责任追究机制,构建起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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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贯穿诉讼始终,是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诉讼调解凸显了定纷止争、降低诉讼成本的效用。然而,诉讼调解中法官居于裁判者与调解员双重身份的矛盾,致使审判技能和调解技艺相互弱化。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亟需独立品格。故而,结合司法实际对诉讼调解进行改革是构筑司法独立、法治权威的要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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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本质目标。但是,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改革法官制度。因为司法公正源于“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核心在于“审判独立”,而审判独立的根本又在于“法官独立”。可见法官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试对如何实现法官独立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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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对同级法院进行个案监督,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司法独立是法治的要求,权力机关虽然有权对法院进行工作监督,但是,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只作事后的总体监督,而不宜作微观的个案监督,否则,司法独立将受到损害。笔者认为,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非但无损司法独立,反而有助于司法与法外因素的抗衡,进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个案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司法的一种形式,不但必要,而且可行。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对于法治而言,司法公正是其必要条件。正如立法民主才能制定良法一样,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障司法公正。然而,司法独立仅仅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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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涛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3):121-123
当前,我国法官的职能与各类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能交错杂糅,不能根据法院审判活动的特点和性质确立法官在法院的核心地位,影响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法院人员序列化管理必将成为发展的趋势。目前,虽有部分法院在实践中探索了法官职业化改革之路,但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我国法院人员的职能和职责,以便形成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