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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仅是衡量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对尊重与保护人权的要求。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充分尊重与保障,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尝试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法治理念的措施,以期达到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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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判阶段疑案处理方式具有多元样态,补充侦查、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撤回公诉、根据在案证据作出裁判、疑罪从无五种处理方式交织共融,因处理方式之间主次适用关系的规范缺失而引发不同处理方式之间的竞合与冲突。这五种疑案处理方式是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客观性优先于主观判断的唯物主义司法认识论和高度客观化的证据裁判原则的现实映像,实则建立在“增加证据分量以消解事实误认风险”的一元形成逻辑之上。这不仅可能引发司法实践中不计成本的过度化证据生产和证据收集行为,而且容易导致事实认定因对于足够数量证据支撑的严格适配要求而陷入不必要的疑案困境。基于对我国当下审判阶段疑案处理方式的多元样态与一元形成逻辑的省思,疑案处理方式至少应当在重塑事实认定的司法观念认知、扩大主观化事实认定方法的司法适用、理顺疑案处理方式的主次适用关系及各自适用限度三个方面作出优化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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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刑诉法对侦查终结疑案的处理并无规定,导致侦查实践中“疑案从挂”、勉为其难地提出起诉意见这些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规避法律的情形始终存在。本文从剖析刑诉法对侦查终结规定的立法缺陷入手,对侦查终结疑案处理的基本条件及价值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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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51条重申了这一内容,要求听取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规则》第252条还补充规定,直接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必经程序,公诉人在审查案卷材料后,无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存在疑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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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刑事撤案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刑事撤案活动却并非尽如人意。存在着以下两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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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案件是指立案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作撤案、存疑不诉或宣告无罪处理的案件。由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早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逮捕后作存疑处理的案件是否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存疑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犯罪嫌疑,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只是因已有的证据尚达不到定罪的要求而推定当事人无罪,因此不存在刑事赔偿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存疑案件,应视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赔与不赔,不能一概都赔,也不能一概都不赔。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予赔偿:而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则应不予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既然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那么对存疑案件都应当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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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施行以来,律师持“三证”直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普遍被拒。据称主要原因是新《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诉法》)存在冲突,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甚至还规定,律师要求会见必须先到侦查机关提交申请,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安排会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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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旗帜鲜明地将罪刑法定原则载入刑法典显要位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知辩护人的责任就是为了实现实体正义。要达到实体正义,罪刑法定原则是非常必要的。没有这一原则,实体正义就不可能达到。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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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包括: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54个罪名。近年来,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使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办案流程方面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在自侦部门所办案件中的内部诉讼环节上,还存在着有与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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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疑案裁判的利益衡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疑难案件裁判应当借入利益衡量方法,并且具有较为开放的社会性基础,适当承载和超越法律之外集合性的潜在期待或要求,形成普适化的裁判规则。面对中国社会结构的阶层化趋势,民事疑难案件的利益衡量,一般情况下应当考虑以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阶层利益为相对性标准获得裁判的基本理由,而面对复杂社会结构时则继续考虑以类型化思维获得裁判的更强理由。在此基础上,借助于商谈机制使得基本理由和更强理由真正达成共识产生合意性,进而为普适化的裁判规则形成奠定基础。我们必须正视由此引发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度,保证利益衡量的结论能在规则意义上持续压倒其他理由,同时,利益衡量所产生的裁判规则应当主要为解释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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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总则,而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宪法的根本性,也同样体现出私权的进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期倒挂问题的出现再次使这一规定受到挑战。如何解决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刑期倒挂问题的矛盾,仍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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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起诉权参与诉讼活动时,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法律监督职责.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行使诉讼活动监督的职能之一.正确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在实务工作中.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诸多顽症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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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的期间限制与疑案处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时侦查活动是否必须遵守一定的诉讼期限未作规定,这对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及时收集证据都极为不利。许多国家立法都规定,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时侦查活动也应当遵守一定的期间限制。建议我国未来立法时借鉴这一做法,并规定对超过法定期限仍然事实不清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作出无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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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4日,新修订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正式实施的第四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使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在北京区域内得到了缓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