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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猎狐2014"专项行动的开展,不仅成为中国反腐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中国通过该行动加强了与世界各国间的国际合作。猎狐行动——顾名思义,是将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比作狐狸,将公安机关比作猎人,展开的一场猎人追捕狡猾猎物的行动。自2013年公安部针对东南亚地区展开第一次集中"猎狐行动"以来,中国公安机关通过国际执法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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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上,人们常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吞国家财产行为称为“揣入腰包”的腐败,而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形象化地称之为“不揣腰包”的腐败。进入2007年,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打击的成果和举措不断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不揣腰包”的腐败一词也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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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我国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解释不断发生变化,表明了这一概念内涵的不确定性和外延的不易穷尽性,且现行的立法解释也犯了逻辑和语义上的错误。本文还对腐败犯罪构成的特征及分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现行刑法第93条进行修改的建议:以“国家公职人员”取代“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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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确定了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基调和范围,但至今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认定仍然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属于村基层组织,村基层组织人员是指在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中管理集体公共事务的人员,不是泛指所有村民。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具备法律性、公务性、协助性等实质条件时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时只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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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查办渎职罪案件遇到的主要问题(一)《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主体限定,使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类似行为无法被追究现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规定的具体化,较多地照顾到了渎职罪的细化,应该说是有实际意义的。但是.南于缩小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将渎职犯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困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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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2年7月,"特定关系人"入罪正好5年。"特定关系人"犯罪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和发展新趋势?相关法律条文如何在碰撞中收紧藩篱?"特定关系人"这一名词作为法律概念走进公众视野已近5年时间。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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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受贿案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受贿罪的同时也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不正当职务行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否认定为数罪存在着较大分歧。笔者认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行为收受了他人的财物,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已经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实际侵犯,因此,如果行为人由此进一步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则说明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另外的、不同于受贿罪的客体。换言之,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两个罪的构成要件,对此理当数罪并罚。否则,如果只认定为受贿罪,一方面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会使得受贿罪负担的内容过于庞大,使大多数数罪变成一罪,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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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2012年12月"两高"关于办理行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再次将行贿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谋取竞争优势入法,为更好地打击新型行贿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谋取竞争优势还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我国行贿犯罪中的关于谋取竞争优势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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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13年前设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消除了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空白,对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严密法网,惩治腐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一些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件不断浮出水面,一大批贪婪成性、疯狂攫取钱财的贪官污吏被揭露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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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8日"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意见》对以理财为名,行贿赂之实的犯罪行为类型做出了新的概括(本文以下称之为委托理财型受贿),为司法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