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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可以适当分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民事权利必须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即两者是不可分离的.然而,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不可分离"理论对此已无法解释.我认为,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力能力可以适当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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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此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在其生命存续期间终身事有,未脱离母体的胎儿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但从社会客观存在来看,公民在出生前就存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这些特定的权利在公民出生前只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只有当公民出生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产生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享有、维护和支配,这就是公民先期民事权利。公民的先期民事权利是指公民在出生前,根据法津赋予胎儿享有的利益,于出生后以自己的名义实现民事权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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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和确定公民和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取得民事权利的两种资格。具备这两种资格,就具备了法律上的人格,就能以自己的名义和以自己的行为来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这个方面讲,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涵义是相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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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女案件确认死者人格利益受保护
为什么说自然人死亡之后就不享有人格权呢?这是因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出生之前和死亡之后,自然人的形态是胎儿和尸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当一个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候,就不存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基础,也不享有人格权利.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类型.当然,胎儿和死者都不享有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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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人格与人格权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民法上的权利能力和人格均是对人的平等地位在同一层面上的抽象表述,是名二而实一的关系。“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提法是不合逻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受限制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与人格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民法对民事主体形式上和实质上平等的兼顾,是人格平等原则发展的逻辑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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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新生儿的出生伴随着生命体征的缺失,使得人们在判断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时存在着困惑。通过对现存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的不同学说进行阐述、分析,提出重症新生儿民事权利能力始期应以生命体征说为宜,给予重症新生儿稳固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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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最普遍的参加者。任何公民参加民事法律活动,都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法律依据的。作为公民参加民事活动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历来是民事主体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民事权利能力简单、抽象,缺乏实际意义,设有太多的理论和实际价值。从各国民法对于该部分的规定来看,除瑞士等少数几国外,也都是十分简单的。实际上,现代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而设立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代民法的本质属性。鉴于我国现行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比较简单,我觉得有必要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系统的研究。限于篇幅,这里仅就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涵及特点,阐述一些个人看法。 一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的存在为公民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权利、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只有依法被赋予这种资格,公民才得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因此,它是公民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在民事理论中,这种得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被称为法律上的人格。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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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胎儿是指自受孕时开始至出生时为止的胚胎,冷冻胚胎不是胎儿,胎儿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附法定解除条件的性质,在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溯及于受孕时自始不存在.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仅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不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胎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建立胎儿监护制度.胎儿具有当事人能力,可为原告与被告.胎儿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实现由其监护人代为进行.当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已经实现的民事权利应当进行法效回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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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要素上的距离及公证制度的有限性
在司法制度中,公证制度属于以非诉方式来对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潜在民事权利加以现实保护的一种常规法律制度。而民事权利则属于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对于其他特定的或不特定民事主体所享受的法定权利。那么,这种民事权利是否能够直接得到公证制度的法律保护呢?这就需要我们围绕着作为民事权利制度四要素的民事主体、民事交往、法律事实以及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公证制度的本质职能深入地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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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的民事权利救济方式有两种,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即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从而捍卫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救济手段。如请求权,支配权的行使即是。所谓公力救济,就是通过国家的专门力量和特定程序,保护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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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滕淑珍长期以来,对于宣告死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在宣告死亡究竟能否引起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问题上有更大的分歧。一部分人认为,宣告死亡是死亡的一种,其产生的后果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绝对地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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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适用之规定主要适用属人法,但大陆法系国家主张适用本国法;普通法系国家主张适用住所地法;同时不少国家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实践主张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还有些国家主张适用法院地法。可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适用准据法的多样化已成为重要发展趋势。因此,对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适用之规定增加连结点是完全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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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性质和特征———兼及与公民其他权利能力之区别闫国智刘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政治权利能力等特殊权利能力在性质上、内容上存有许多差别。但由于各国一般多在民法中采用权利能力之称谓,并对民事权利能力有较详尽的规定,对其他权利能力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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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权利司法保护存在着诸方面的疏漏和缺失 ,表现在民事权利司法实现的难度过大 ,且效果较差 ,而民事违法成本较低 ,民事法律责任的约束趋于松弛。民事权利司法保护的疏失 ,消解了社会信用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 ,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形成了深刻的负面影响 ,成为中国经济现实中的重要弊病。为此 ,必须重新审视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基本理念 ,确立正确的审判价值取向 ,弥补制度上的缺陷 ,使民事立法和司法适应并从属于市场经济发展与运行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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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民事权利的建立陈泉生民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但是面对现代社会的环境侵害不得不重作更新,以对付日趋严重的环境危机。本文拟对环境权民事权利的建立作初步的探讨:一、近代民法的权利私有化资产阶级革命中,隆起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法治主义三座理论高峰,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