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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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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不仅仅是一个理论层面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真正得以贯彻实施,必须要在自愿和解等原则指导下对适用和解的前提条件、案件范围、基本程序及对和解的处理方式等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并且要在刑事立法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以保证刑事和解的适用拥有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已经在很多地区展开,有些地区还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对刑事和解予以规范。刑事和解的存在,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是刑事和解的实践与我国传统的刑事理论相背离,并带来挑战。从犯罪论、刑法基本原则及刑事诉讼理念和制度三个方面对这种背离和挑战进行分析和反思,指出刑事和解实践与传统刑事理论的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的负面问题并非仅仅是由制度局限所引起的,其理论渊源上存在的消极因素一直影响着刑事和解的实践运行和最终完善.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令刑事和解在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目的实现、司法效益提高、民众普遍认同等问题上出现的劣势不容忽视.继续深化和拓展刑事和解的理论渊源应当是刑事和解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是一种在非刑罚化、被害人保护、犯罪人再社会化等方面均极具创意的新制度。刑法基本原则是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应恪守的重要原则。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关系问题是完善刑事和解所必需的基础性理论。不容否认,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存在冲突,然而系统论证之后可以得出二者间存在着协调可能性且协调性占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5.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讨论与研究,学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赞成者从保护被害人利益、提高诉讼效率、构建和谐司法环境等角度论证了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反对者从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关系、刑法一般预防的目的、我国的现实国情等角度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瑕疵。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当然有其优越的价值,但是站在我国国情的现实角度,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进程还存有一定的障碍。在充分肯定刑事和解理论的优越性的基础上,应该坚持刑事和解制度不应当是“一锤子买卖”,而应当参考刑法中缓刑考验期、数罪并罚的量刑制度,设立“准缓刑制度”和“准数罪并罚制度”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辅助制度,以保障真正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制度与中国语境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以恢复正义与纠纷解决多元化理论为基础的刑事和解制度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和意义。但是,作为西方经验的产物,它与中国的语境诸如传统观念、国家本位价值观、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环境等存在着一些冲突,因此,要成功移植刑事和解制度,就必须对上述的冲突进行必要的协调。  相似文献   

7.
本文首先通过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分析总结出“交易性”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共同基础,以此为基点对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与发展问题进行讨论;鉴于很多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是相互矛盾的,因此文章对刑事和解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刑事和解及辩诉交易制度的阐释,本文最后论述了刑事诉讼法的重新定位问题。  相似文献   

8.
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已较为成熟。建议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已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经济保障,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取向一致;刑事和解虽与现行司法模式存在冲突,但这种冲突可以通过立法化解。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公平、自愿、被害人优先和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等原则,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作严格限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宜作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只能是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9.
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是一个渐进的完善过程。检察机关要彻底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执法观念,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秉持正确的刑罚观,消除刑事和解在司法环节适用中存在的观念束缚,加大适用刑事和解的力度,使刑事和解真正成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作为产生于西方的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理念与制度,在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中也已经开始实践。刑事和解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为了促进其健康发展,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有罪答辩原则;自愿性与明知性原则;被害人宽恕情节法定化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和社会救助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  相似文献   

11.
刑事和解在我国作为犯罪处置模式,具有公权力推进型的政策性导向,由于追求化解纠纷,办案效率等因素,在刑事和解实践适用中存在异化现象。权力机关主持刑事和解的主体多元化,强力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与辩诉交易制度混淆,在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上进行扩张,将刑事和解适用于重罪案件甚至作为控制死刑的手段。理性反思刑事和解实践中的异化形态,应将刑事和解通过法益原则在实体上进行限制,控制在侵犯个人法益轻罪范围内,程序上明确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和解内容、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2.
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公众对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存在较多诘问和责难。刑事和解以恢复正义为目标,凸显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现实需求.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刑事和解的实现源于加害人真诚悔罪和被害人谅解.与“花钱买刑”有本质区别。在刑事和解之下,实现的是相对平等和实体正义,虽是一种“缺憾性”的平等和正义.但对被害人而言是真实可见的。刑事和解之后的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在量刑上从轻处理,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之终极使命。通过刑事和解对加害人予以区别对待,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和体现,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因此.善待刑事和解应成为当下社会应有的基本立场。  相似文献   

13.
刑事和解在我国作为公权力推进型的犯罪处置模式,伴随着政策性导向,有着强烈的功利性目的。因此在刑事和解适用中存在泛化与异化的现象,刑事和解的主体多元化,公权力过度推进。为片面追求效率强力促成和解,刑事和解与辩护交易混淆,适用范围扩张,将刑事和解适用于重罪案件,甚至作为控制死刑的手段。通过对刑事和解的理性反思,应将刑事和解实体上通过法益原则进行限制.控制在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的范围,程序上确立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和解内容、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4.
刑事和解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也丰富了犯罪概念的内涵。我国在刑事和解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也在理论上对其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时要注意正确看待其在犯罪处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15.
我国当前刑事和解理论研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反思。这主要体现在:如何看待我国刑事和解之实践效果;如何界定刑事和解的基本内涵;如何辩证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的关系;如何对刑事和解予以必要的立法回应。  相似文献   

16.
在目前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刑事和解只能作为传统刑事纠纷原有处理模式的有益且有限之补充,而不能成为主要方式.后现代思潮所带来的多元化视角虽然有其积极的价值,但如果以后现代视角解读我国的刑事和解,会超越我国刑事诉讼尚处于现代化过程的历史阶段,违背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现阶段应当以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刑事诉讼理念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亦不例外.刑事诉讼中的刑事和解程序不应挑战传统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它应当是一种司法程序,而非私力救济,需要避免非程序化运作.刑事和解应坚持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基本方向.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刑事和解原则,应当是与现代刑事诉讼保障权利理念相一致的原则,而不能是一个体现西方后现代思潮的原则.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公理性原则,应当贯穿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始终.  相似文献   

17.
关于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诉讼权利,存在若干认识误区,影响了刑事和解诉讼价值的发挥.应依托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合理界定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诉讼权利.在自诉案件和解程序中被害人应有权处分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中被害人应有权对加害人的量刑提出建议.厘清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有助于保证刑事和解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刑事和解早已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但由于之前刑事立法对这一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只有把犯罪客体作为首要标尺,并综合考虑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才能正确界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但考虑到刑事和解在我国还是一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新型刑事司法模式,基于公众的心理需求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功利目的,当前有必要把罪行轻重也作为能否适用刑事和解的一个考量标准。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之前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但这一界定仍存在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19.
侦查阶段引入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阶段引入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与促进和谐。在侦查阶段引入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尚无法律的授权,但各地公安机关早已开始了对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的实践。因此存在适用范围不确定、操作程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规范侦查阶段刑事和解与调解制度,应科学确定刑事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合理规范刑事和解的条件与刑事调解的程序,建立健全刑事和解与调解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20.
我国2012年修正通过的刑诉法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然而,无论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均未涉及当事人和解后反悔该如何处理的实际问题。这一方面不利于司法实际部门对此类问题统一适用法律,也不利于和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对刑事和解反悔的性质与类型进行正确认识是处理好当事人和解反悔问题的前提。刑事和解反悔是对和解协议效力的否定性评价,是对协议内容的补充和修正,是违约责任存在情形下的权利救济措施,是对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风险评估。以反悔有无正当理由为标准,刑事和解反悔可以分为有正当理由的反悔与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两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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