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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性法规的质量评价标准及其指标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方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及其指标体系,是构建地方立法质量评价体系的核心内容。然而,什么是地方立法质量及其评价标准?学者们的论述见仁见智;虽然一些地方相继开展了立法评估活动,且主要是“个案评估”,但目前尚无统一的可供操作的质量评价标准及其指标体系。本文试图以地方立法中的规范性文件组成部分之一的地方性法规[1]为切入点,来探讨其质量评价标准及其指标体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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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无论是地方立法还是国家立法,在立法项目的选择上都应抛弃随意性、任意性,都应建立一套立法立项标准体系,并加强对立法项目的深度研究,以期在更加科学、民主的立法道路上前进。地方立法,是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我国统一的、分层次立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40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地方立法已从快速发展期进入到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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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2004,(1)
2003年10月16日,全国较大市人大工作联席会第25次会议在安徽省淮南市召开。会议围绕如何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这一主题进行了交流和研讨。从会议交流情况看,近几年来全国较大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取得了突破性的新进展,发生了不少新变化。变化之一:从重视立法数量、速度转变到重视立法的质量和效益,确保质优、适时、管用。洛阳市人大从严控制立法项目,凡可立可不立的法规不立,条件不成熟的不立,没有地方特色不立。本溪市人大在立法中强调质量第一,反对冒进,从严控制立法数量,始终坚持少而精原则,不贪多求大,务求制定的每一部法规都是"良法"、"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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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质量评价标准是构建地方行政立法质量评价体系的核心内容,对提高地方行政立法质量意义重大。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立法法》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地方行政立法的从属性、行政性、立法性和低效性等特点,单项地方行政立法的质量评价应主要以合理性、合法性、技术性和实效性等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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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性法规释义及其配套机制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释义,不仅仅是对法律法规的单纯注释,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新发展和"软法"创造。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要适应新形势,将从注重立法数量到提高立法质量、从注重立法本身到立法及其配套完善并重、从注重立"硬法"到兼顾立"软法"这一新方向转变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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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随着《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相继出台,地方立法究竟可以立什么,都有哪些事项不可以涉及,已经越来越具体了。作为从事地方立法的工作者,要像学数学必须记公式一样,牢记在心,否则,就容易在立法中闯“红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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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地方立法趋势。一是创制性立法的空间仍然存在,实施性和配套性立法的比重将逐渐上升。二是随着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立改废结合将成为地方立法常态,修改的任务更重。三是立法方式由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更加突出和强化立法的整体社会效益。四是地方立法中社会立法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服务型立法将进一步加强。五是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内容更为专业化和具体化,地方立法朝着内容细化、条文精简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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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此大背景下,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重心和方向有什么变化?立法工作面临哪些挑战?立法质量如何进一步提高?日前本刊记者就有关问题专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俞荣根先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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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良 《新疆人大(汉文)》2005,(10)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既有认识问题,也有技术问题,还有方法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才能取得实效。一、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需进一步提高认识地方立法历经多年,现在面临着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我国法制建设现在对立法的要求不再是数量而是质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地方立了很多法,基本上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现在立法,质量是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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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数量众多,涉及的领域广泛。然而在现行的立法操作层面,地方立法的准入机制并不规范,主观和人为色彩较浓,缺少科学的控制标准,这样就使得地方立法的启动门槛过低,再加上一些行业主管部门的利益驱动和政绩需要,以至于地方立法的膨胀和泛化趋势日渐明显,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实践中带来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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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学商量加邃密,新知培养转深沉。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但是,立法工作中尤其是地方立法中究竟存在哪些难点和疑点?如何确保立法的公正与公平?怎样克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怎样从根本上保证立法的高质量?这一切都需要深入研究,需要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认真地"切而磋之,琢而磨之"。不久前,旨在对地方立法理论与实践进行探讨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河南省地方立法研究会的诞生,就不仅表明权力机关正愈来愈高度关注地方立法的质量问题,而且标志着河南省地方立法与立法研究的民主化进程正在明显加快。研究会成立当天,围绕地方立法及研究的有关话题,记者采访了参与地方立法研究会的筹备工作并担任研究会副秘书长的王新民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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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根据这几年来的立法实践,要进一步加快地方立法步伐,提高法规质量,应当妥善处理以下几个关系:第一,法制统一原则与突出地方特色的关系。地方立法是我们国家立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法制统一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本保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因此,地方立法必须严格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是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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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1998,(1)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都是调整本行政区域内一定社会关系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哪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哪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由政府制定行政规章,这是地方立法工作中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法定职权的差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