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人民政坛》2013,(10):4-4
新商标法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中国人大网9月1日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首次明确商标注册审查时限,如商标新注册申请初步审查时限、异议案件审理时限、不予注册复审审理期限、驳回复审审理期限、宣告无效复审审理期限等法定工作时限;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l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2.
正2014年5月1日,新的《商标法》即将正式实施。其间,有这样备受瞩目的一条: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避免误导消费者。违反上述规定,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短短100多个字,却一石激起千层浪。据了解,自从去年《商标法》修订 相似文献
3.
4.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相似文献
5.
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现行商标法在作出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31年前的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实施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二○○二年八月三日第一章,急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相似文献
7.
8.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 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 相似文献
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4,(4):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8月30日(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相似文献
11.
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2.
13.
14.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22):31-37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6.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28):30-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28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8.
19.
《海南政报》2006,(5)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