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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危害司法秩序,需要设立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率先将虚假诉讼行为剥离出来,进行明确规定,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增加专门的虚假诉讼条款,将虚假诉讼行为独立入罪,实现了刑民立法上的对接,但在条文设置上和适用上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讨。笔者对虚假诉讼刑民法律对接进行思考,并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虚假诉讼条款加以分析,提出一些实践中如何刑民结合打击虚假诉讼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制度在不断完善,大量的民事判决反映出的却是虚假诉讼认定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诉讼主体举证责任不清晰、举证标准不明显、法院行使职权不积极已成为虚假诉讼认定不规范的突出表现。产生问题的原因在于对民事虚假诉讼概念范围界定不明确、规范目的理解有偏差、虚假诉讼规制制度使用过度,因此,应该在厘定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范围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居中裁判的回归。为了实现虚假诉讼认定的规范化,应当加强虚假诉讼的事前规制,明确制度的谦抑性,增强判决的说理性。  相似文献   

3.
“套路贷”虚假诉讼是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的新形式和新动向,对于研究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套路贷”虚假诉讼具有民刑交叉、公权侵蚀、有组织犯罪等特有属性,存在健全完善民事和刑事法律规制、前端识别机制、诉前程序风险的防控、司法威慑、社会化治理机制等治理需求。在治理阶段上,将虚假诉讼的前端识别和风险预警作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强化司法救济的最优选择,通过构建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破除虚假诉讼的信息孤岛效应,运用智能化手段加强对高风险案件的监测预警,构建虚假诉讼案件的全流程司法审查、法律监督机制,正确认定司法责任,形成调解、公证、仲裁、诉讼相互协同的治理体系。在治理方式上,厘清虚假诉讼民刑治理的关系,对虚假诉讼的民事法律标准加以必要修正,探索发挥民事惩罚性赔偿和刑法特殊预防的制度功能,畅通虚假诉讼行为的民刑程序转换机制。在治理效果上,将司法治理与行业治理、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增加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相关联的治理要素,加强对“套路贷”虚假诉讼潜在被害人的预防性司法保护,阻断虚假诉讼的社会根基和需求来源。  相似文献   

4.
虚假诉讼作为典型的民刑交叉法律问题,在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双重规制下,衍生出范围界定和法益保护的诸多冲突。实践中的民刑程序分立,造成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不足,难以对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形成有效维护。因此,要结合民事诉讼和刑事制裁,将民刑程序进行有效对接,针对"串通型"和"单方型"虚假诉讼的各自特征,从程序上对虚假诉讼进行阻却,完善相应的证明标准,形成立体的制裁体系。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呈高发态势,主要表现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乃至诉讼欺诈等多种样态,其中恶意诉讼更因其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之高、对社会尤其是法制危害之重,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讨论。而虚假诉讼则极大地降低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因此,从维护司法权威及诉讼秩序的角度出发,建立和完善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剔除之管控制度势在必行。防范和规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仅需要在制度层面加快相关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在司法层面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引导,尤其在当前诉讼模式转变的特殊时期,亟需发挥法官职权在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审判权对抑制诉权滥用的限制功能,依法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惩戒,尽可能防范或化解当事人滥用诉权的可能性。当然,规制诉权滥用,应当在“司法能动”和“司法谦抑”间寻找平衡,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将“审慎认定、积极防范、严厉惩处”作为规制的重要原则,建立起一套针对性强、全程防范、救济便捷、惩处有力的制度,最大限度地识别、防范、惩处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虚假诉讼在近几年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法院里越来越多,但究竟何为虚假诉讼,我国法学界并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认识。当然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制特别是刑事方面的规制更是有所差别。由于现有刑事立法的不完善,对虚假诉讼的规制的现状是堪忧的,更多情况下多虚假诉讼予以民事制裁,施以刑罚的很少。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形,在完善虚假诉讼的刑事对策上,我们应增设专门的民事虚假诉讼罪来专门规制特定的虚假诉讼行为。  相似文献   

7.
当前,虚假诉讼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意见不一,但无论是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还是妨害作证罪来处罚虚假诉讼行为,都会产生难以避免的矛盾。长远来看,我国应该通过立法将虚假诉讼行为犯罪化,明确设立虚假诉讼罪。  相似文献   

8.
诉讼调解中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调解虽然具有程序简便,高效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价值,但因缺乏充分监督和制约的程序,易于被不诚信当事人用以牟取非法利益。诉讼调解中原、被告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权利行为,实质上属诉讼欺诈侵权行为,既损害了案外人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强化司法审判职权,完善诉讼调解程序监督机制,从程序法、实体法上对恶意调解串通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9.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罪名,当前学界探讨主要倾向于对条文本身的理解与释义,而对于司法实务中具体适用性问题,少有深层的研究归纳。基于此,从诉讼地位的分类角度,针对不同诉讼身份的行为人,围绕共同虚假诉讼中各诉讼主体可能涉及的罪名,以及与之相关的主体资格与共犯形态认定问题等问题展开,主要分析探讨:不同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组合类型如何影响虚假诉讼共同犯罪的定性,不同诉讼身份为何妨碍虚假诉讼罪主体资格的认定,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工作人员可能表现为怎样的共犯形态。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理论解析,以此为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提供实用性的借鉴。  相似文献   

10.
廖中洪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2):138-145,175-176
检察机关介入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作为司法实践的需要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与我国司法体制及其司法权力的配置相吻合从而具有可行性,也具有相应的法理根据。应在充分考虑恶意诉讼形态特殊性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在恶意诉讼规制中所应遵循的原则、称谓、方式与程序等诉讼机制予以构建。  相似文献   

11.
虚假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畸形”产物有愈演愈烈之势,直接表现是利用诉讼手段侵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工作,破坏司法秩序。构建完善的民事虚假诉讼查处机制,包括线索发现机制、协作配合机制、线索移送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并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进行不同处断,以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由于工作机制不健全,目前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了更好地监督和惩治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宜多管齐下、内外兼修,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监督联动协作机制。在政法领域,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强化与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统一认识、紧密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以会签文件的方式建立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在检察系统内部,应当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实行上下级一体化办案、各部门横向协作、检察长靠前指挥,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力度。  相似文献   

13.
司法确认制度,是随着诉调衔接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发展起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背景下,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申请人的不诚信以及法院对司法确认案件进行形式审查等因素诱发该制度运营的偏差,出现虚假司法确认。在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的背景下,通过分析虚假司法确认的发生原因,并从申请人、法院、社会多维度提出对虚假司法确认的防范机制,进而于制度关联间寻求最佳救济方案,最后在重新审视司法确认功能的基础上,将其予以系统定位。  相似文献   

14.
刑事法视野中的诉讼欺诈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以伪造证据、提起虚假民事或行政诉讼为手段,严重破坏审判秩序、侵害被害人利益,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已超出民事和行政手段可以调整的范畴。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很大。事实上,诉讼欺诈与诈骗罪存在巨大差异,并且,它并不是敲诈勒索罪的特殊形式,而且将其纳入妨害作证罪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当今刑法无现成的罪名与之相匹配。因此,我国刑法应增设诉讼欺诈罪,合理配置其法定刑。  相似文献   

15.
人事诉讼程序是指有关人的身份上权利义务关系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我国没有专门的人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为满足人事诉讼案件日益复杂和增多的需要,深化民事司法改革,我国应建立人事诉讼程序。人事诉讼程序应遵循职权审理原则、调解前置后禁止调解原则、当事人亲自诉讼等一系列特殊原则,还应在当事人制度、诉讼的合并、中止、终结等方面做出专门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普通的民事诉讼已有一定的职权主义色彩。立法者对公益诉讼结果的正确性应有更高要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能需评估未来的事实,现行法对救济方式缺乏具体规定,强制执行具有持续性且需执行机构深度介入,所以,公益诉讼更应采职权主义。现行法关于公益诉讼的部分规定虽呈现出较强的职权主义,但却违反了平等原则。平等的职权主义在释明、依职权调查证据、判决内容的确定等方面都应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是复杂的,行政诉讼被告地位反映了司法制度障碍以及行政法治缺失等一些本质性的问题.目前的行政诉讼被告地位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受"官本位"流毒的影响,行政诉讼被告相对于原告甚至审判方具有某种特殊的强势地位;行政诉讼被告与原告平等的诉讼关系是一种拟制的平等,但实际是不平等的;行政权相对于司法权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  相似文献   

18.
将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剥离之后,应当加快立法,将这一制度系统化和规范化。和其他信访相比,涉法涉诉信访和诉讼程序、司法制度等问题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通过政法机关内部的自律自查可以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的大部分问题,但也有一些复杂问题,政法机关无法自己解决,仍然需要外部支持,应当和地方党委、政府良好沟通,形成合理的问题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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