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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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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面对司法实践活动中遇到的有关危险驾驶罪认定方面,诸如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情节恶劣”;对于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行罪是否可以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而出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衔接等问题.比较有效而稳妥的方法之一就是准确理解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成立条件、正视法务的基本含义以及尊重立法基本原意.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理论问题、罪与非罪问题,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问题,危险驾驶罪存在的立法不足与完善等,是危险驾驶罪适用中的难点.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可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处理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3.
危险驾驶罪实施对于减少和控制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本罪的规定存在不足并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危险驾驶罪的概述,第二部分着重探讨危险驾驶的内涵,第三部分重点论述醉酒驾驶的认定,第四部分针对本罪行为类型不完善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2011年我国刑法确立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确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将起到提前预防作用,从而使高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能以刑法规制。但同时在实务界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成罪认定标准还存在很大的空白,缺乏理论指导,危险驾驶罪仅包含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即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追逐竞驶能否构成犯罪还要考虑"情节恶劣"的情况,因此,"情节恶劣"需有一个司法指引以规范认定标准,醉酒驾车行为构成犯罪则需要确立行为人身体酒精含量标准,即行为人身体内酒精含量多少为醉酒,本文试途对其相关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醉酒驾车行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该罪被纳入到刑法范围内以来,围绕着该罪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不同学者对该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认定、效果和本质等问题均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理解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对其客观构成要素要件中的道路、机动车、醉酒驾驶以及追逐竞速做明确的理解并对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做出区分。作为形式犯的危险驾驶罪立法至今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从立法层面来讲,危险驾驶罪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将不能安全驾驶罪纳入"刑法",大陆在2011年2月出台《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二者在理论基础、刑罚目的、法条设计、实施情况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比较不能安全驾驶罪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之异同,有利于预测大陆危险驾驶罪的未来发展趋向。  相似文献   

7.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将不能安全驾驶罪纳入"刑法",大陆在2011年2月出台《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二者在理论基础、刑罚目的、法条设计、实施情况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比较不能安全驾驶罪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之异同,有利于预测大陆危险驾驶罪的未来发展趋向。  相似文献   

8.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有效制止了我国醉驾高发态势,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也凸显了不少实际问题和困惑。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认定时,对醉酒的标准应当采取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标准;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运行机动车的意思而发动机动车引擎或实际运行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应列入机动车的范围;道路的基本特点是区域公共性和车辆通行性,生活小区内的类似道路应归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方式。危险驾驶案件多为醉酒驾驶。实践中,其规定存在着不足。应当扩大醉酒驾驶交通工具的范围、增加情节的限制,完善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刑罚处罚,规范与醉酒驾驶行为相关的机制。  相似文献   

10.
危险驾驶罪的增设是时代之需,是法律保护民生的应有之义。增设危险驾驶罪将有助于降低不可容忍的交通肇事风险。危险驾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同样要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名的设立尚存不足,必须进一步做好司法完善。  相似文献   

11.
"醉"与"非醉"作为醉酒驾驶罪与非罪的标准,明确具体,毫无歧义,这是危险驾驶罪的最成功之处。全社会对醉驾入刑充满热情,不仅仅是因为其给猛于虎的车祸套上了枷锁,更深层的原因是,占总人口绝大部分的草根阶级寄希望于这个一施行就轰轰烈烈的法律,能够钻破特权阶层的精钢盔甲,让不尽如人意的社会司法透出公平正义的一线曙光,由此也引发出我们对立法、司法及刑罚制度的一系列思考。  相似文献   

12.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带来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罪名增加与整个刑法条文的不协调以及取证难,现实中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也难以达到。建立立法科学的评估体系,完善并利用好现实的行政及司法资源,才是解决危险驾驶问题的妥善之策。  相似文献   

13.
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危险驾驶罪中"道路"范围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从而直接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定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含义适用道路交通法中的相关规定,亦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四种类型。对于后两种"道路"类型的界定,可以借鉴日本司法实务中较为成熟的操作经验。  相似文献   

14.
对危险驾驶罪适用"但书"是对其功能的夸大和误读,从"但书"的性质分析,在立法价值上体现谦抑主义精神,表现为犯罪概念与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从司法意义上看,"但书"既不具有单独适用宣告无罪的功能,也不具有形式符合构成要件后又排斥犯罪成立的效力,"但书"是从属于评价犯罪的构成要件标准说的提示性、注意性规定。从立法本意与犯罪性质的分析看,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中情节因素只可以作为量刑依据,不影响定罪。  相似文献   

15.
危险驾驶罪中的实行行为包括醉酒驾驶行为与追逐竞驶行为。醉酒驾驶作为一种典型的原因自由行为,既可表现为作为的方式,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追逐竞驶行为无须考虑主观目的,但却需要有特定的行为手段与行为地点。危险驾驶中的"危险"实属一种超越"被允许的危险",对危险驾驶罪的客观归属进行分析,可以适当地排除部分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犯罪化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在入罪范围和入罪程度上的谦抑性。草案对危险驾驶罪的个罪归属安排也是值得商榷的,应该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角度对其进行调整。同时新罪名的增加,也会对刑法既有罪名的适用带来影响,这就需要对相关犯罪间的界限进行辩正。  相似文献   

17.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在风险社会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一定要出现实害结果,而是只要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其侵害的法益应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的和平与安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危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或危险的发生.另外,正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行为入罪,成立危险驾驶罪,从保护交通安全的目的来看,"醉酒驾驶"与"追逐驾驶"与原有的交通肇事罪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都是出于对社会交通秩序的维护,但从构成要件来看,二者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文章深入分析了"醉酒驾驶"、"追逐驾驶"行为,体现了我国刑法的预防功能和对于公共交通安全保护预防的提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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