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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和国内外立法从三个方面展开对类似商品判断标准的讨论.第一部分对类似商品的法律属性及相关概念提出了分析意见,第二和第三部分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就类似商品判断的依据、原则和考虑因素等作出了分析.基本观点是:1.类似商品的判断属于个案事实的认定问题;2.判断类似商品应注意对类似商品、商品类别及商品的自然特性等几个不同概念加以区分;3.<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及有关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认定"的商品类别和类似标准不应成为判断的直接依据;4.类似商品判断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本文试图对此提出一个系统的和具有操作性的判断方法,包括判断指导原则、参考因素、主客观标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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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类似问题看似简单,却是法院、商标评审机关及商标从业人员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商品类似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导致行政诉讼激增,案件结果迥异。目前商品类似主要有混淆标准和客观标准,前者重视混淆可能性的引入,后者不考虑非商品因素,二者均具有不合理性。本文欲确定几个界限来明确逻辑悖论、标准不一、跨类保护的问题,探求较为妥适的解决方案。新旧商标法下判断商品类似标准并不会有根本变化,但会加剧以果推因的逻辑悖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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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既是商标确权的判定标准,也是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我国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判定,均采混淆标准,这在我国目前的商标法框架下,能有效地保护在先商标权,具有合理性.但是,据此判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实践中也出现裁判结论不一的问题,引起争议.因此,有必要实现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定标准的客观化.为此,要重新梳理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在商标法中明确采纳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标准,并明确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仅是影响混淆可能性的两个因素,并非商标侵权的充分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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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统一的商品包装、装潢判断混淆的标准,法官在判决时往往根据各自的标准进行判断,导致了判定标准、判决理由、判决结果各不相同。本文通过对实际判例进行简析,希望能建立我国判断商品包装、装潢混淆可能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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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商品条形码所享有的专用权是应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如何理解当事人所拥有的条形码使用权的性质,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条形码的行为进行规制,如何确定条形码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是解决类似案件的关键.在相关案件中,条形码是否属于商品标识,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条形码,使用行为是否给原告民事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是否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是应予考虑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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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商标假冒侵权的构成存在交叉,有必要在犯罪客观要件构成的判断中吸收商标假冒侵权的判断标准。商标许可的存在应以合意说为标准,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保护,相同商标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判断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综合考虑一般公众的认识。商标使用的判断需要加入识别来源的功能性考量。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相同也不会导致混淆,则可排除犯罪成立。在商品类别比对中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据,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宜提供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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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外观形状构造获得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保护应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该形状构造应该具有区别于一般常见设计的显著特征;第二,通过在市场上的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该形状构造与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即该形状构造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商品外观形状构造要获得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保护,仅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并对消费者产生了吸引力是不够的,它还必须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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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的需要永远是法律发展的动力.在商标保护实践中出现了商品改动行为,但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无法律依据.从商标侵权的实质看,任何侵权行为均是对商标与商品联系的破坏.无论是混淆理论,还是淡化理论,均是对这一联系的维护,反映了商标侵权的共性.从商品改动的原因以及对商品声誉的影响来判断,为销售目的影响产品声誉的改动侵犯了这一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反之,则应当允许商品改动.遵照这一判断因素规制商品改动,既有利于维护商标权益,又有利于保障商品自由流通,也是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分类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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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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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在商标标志的构成及商标的功能作用等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在适用《商标法》第28条对相关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判断时,不应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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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商标的价值提出商标性使用的确切范畴,并通过对法条的理解以及侵权推理逻辑的内在分析,提出商标侵权应当以商标性使用和混淆以及联想判断为标准,前者是后者的必要前提。同时认为,商标性使用的判断应该是对被控侵权标识和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建立——对应联系为目标,无需引入原商标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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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1):46-48
判断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首先应考虑其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的识别性,即一般公众是否可以将该标志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对待,其次在具体情况下进一步结合申请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所在领域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对标志是否可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具体、综合、整体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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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商标是以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词汇构成的商标。描述性商标在未获得第二含义之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是基于其先天的显著性不足,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描述性词汇应以相关公众心目中该词汇与特定商品之间的关系作为判断依据,采取“字典含义标准”、“想象力标准”、“竞争者需要标准”和“类似产品使用标准”。描述性词汇的组成和变体是否让相关消费者产生了足以区别于原描述性词汇的印象,是认定描述性商标的基本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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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的司法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很多商家现在都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但是这样做的前提是自己的商品应是知名商品,可是,在林林总总的市场上,怎么才能证明自己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呢?可资利用的证据似乎有很多,最便宜的就是商品内容知名。但是能否因商品内容知名而推导出商品知名?进一步说,商品某一要素知名,能否推导出此商品就是知名商品?审判实践中,法院判断涉案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有没有一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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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注册商标间的权利冲突是典型的同种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判断被控侵权行为人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商标是否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特别是当涉嫌侵权的商品不能清楚划归被告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也未明确出现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时,如何准确判断涉嫌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被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中争议较大。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超出其核定商标的使用范围时可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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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0):36-41
【裁判摘要】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商标近似应当是混淆性近似.是否造成市场混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是否造成市场混淆,通常情况下,不仅包括现实的混淆,也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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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是隐蔽的商品仿冒行为,是在外观上故意向相同或类似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靠近,以引起消费者在购买时的混淆和误认,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