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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但因一审法院未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导致二审法院无法判断上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原审法院经继续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仍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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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认为原判存在实体或程序错误,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其实质为二审法院对原判之否定,其效力是让案件重新回到一审诉讼之初状态,其目的在于加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确保一审法院更加审慎准确认定案件,切实维护司法运行的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但因现行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标准不够明晰、配套制度建设尚待完善,致使该制度在实践层面出现救济功能异化问题,并引起学界对该制度设置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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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由来原告张三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李四诉至法院,一审调解未果,判决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李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前,张、李二人忽至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准许张三撤回就本案的起诉,并出示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已经履行完毕的相关凭证。负责接待的法官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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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为与被告某铜矿厂返还股款纠纷诉至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胜诉,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铜矿厂职工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得知判决结果,反映强烈,到省城集体上访,该基层法院以院长发现程序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以民再初字立案。该院经审理,以原一审判决法律适用不当为由再审改判,李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以民再终字立案,二审维持原判。李某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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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申请执行人(原告)肖某与被执行被告)某设备公司除名纠纷一案,法院于1998年3月作出判决:一、被告对原告的除名决定;二、驳回要求被告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向有关部门补缴原告自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老保险金。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院于1998年10月6日作出二审判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条、第三条;撤销一审判决第二条;三、被执行申请执行人补发工资17400元(自6年6月至1998年10月共29个月,每00元。自1998年11月1日起至执行止,仍按每月600元计付)。二审判效后,肖某于1999年1月26日向法请执行,法院立(99)33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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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张某: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1983年5月,某乡合作商店擅自(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与当地干部商定在该乡张湾村何某家房后空宅基地(已划归何家使用)上建营业房一幢。同年6月30日,商店与何某之父签订了租地建房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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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朱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鲍某名誉权的侵害,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元。被告朱某原系池州市某企业职工,2003年6月因企业改制,被置换身份,离开该企业。原告原系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于朱某误认为自己下岗工龄买断价款低是原告所为,多次在公开场所辱骂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朱某的行为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了影响,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元。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因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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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1,(1)
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能否进行调解?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原告与被告在一审过程中没有和解的意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即使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人民法院也不能进行调解了,其理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二审案件只作了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而没有作出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的规定,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不能进行调解。还有人认为,二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否进行调解,要受到一审判决的制约:一审判决有错误,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可以进行调解;一审判决正确,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将其撤销,因此不能进行调解。如果二审人民法院不问一审判决正确与否,就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调解,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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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原为甲公司员工,甲公司为合伙企业,有三名合伙人。原告于某离开甲公司后于2004年10月起诉至某法院,诉求法院判决甲公司及合伙人给付拖欠其效益工资15.6万元及利息:甲公司合伙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05年3月该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为.原告以本案相同的事实理由,曾于2004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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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主要包括非法证据的排除对象、排除非法证据后如何处理原判决、如何进行重审以及受理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时机等问题。二审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原则上应该限于已经在一审程序中提出过排除请求的事项,但是对于明显错误以及当事人没有机会和能力及时提出异议的事项,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排除;并非只要发现一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决有错误,二审法院都要撤销原判,而是只需要对属于有害错误的裁决,才需要撤销,并且对于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实体问题错误,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自行改判,而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错误,二审法院则只能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原则上只能在一审程序终结后,才能受理并审查针对一审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裁决的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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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糊涂借据却引发一场没有原告的官司,这场标的额才五六千元的糊涂官司却惊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在人大的有力监督下,2005年10月10日,涡阳县法院再审了这一案件,再审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该院一审民事调解书,至此,这场历时3年多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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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通过评析小额诉讼制度一审终审的立法目的,结合我国与域外价值理念上的差别找到制度运行的困境.通过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当事人的诉讼逻辑探寻一审终审下小额诉讼适用率低之原因.最后笔者希望能够对于修正一审终审的审级效果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原告选择适用,被告在规定时间未提出异议的适用一审终审,对于法院主动适用以及原告选择适用,被告拒绝但又最终适用的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二审终审,同时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推动调解先行,最大发挥小额诉讼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