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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搭乘亲戚的车出行,在高速路上发生追尾事故,患有血友病的老杨受伤,最终不治身亡。老杨的亲属将连续追尾的7辆车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近55万元。在法庭上,老杨的家属说,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老杨的额头部位受到撞击,最终医治无效死亡,他们应赔偿损失。事故车辆司机代表说,老杨的伤情并不是特别严重,受伤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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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搭乘亲戚的车出行时发生严重的连环追尾事故,他的头部受到撞击。由于患有血友病,老杨最终不治身亡。他的亲属将连续追尾的7辆车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55万元。在法庭上,老杨的家属说,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老杨的头部受到撞击,并医治无效死亡,他们应赔偿损失。事故车辆司机代表说,如果老杨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系好安全带,就可以避免被撞伤。法院判司机承担8.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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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记 《共产党员(河北)》2014,(14):27-27
小刘和小硕是同学,同在某中学读高三。2008年12月的某个晚自习课间,两个小伙伴在教室里掰起了手腕,在较量的过程中小刘被掰伤,后被确诊为左肱骨干骨折。小刘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同时要求自己所在的中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小硕辩称,当天是小刘主动找到自己要求掰腕子。是小刘用力过猛才致使其受伤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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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雇主没有营业执照,属非法用工单位,在此类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可享受一次性赔偿待遇。一次性赔偿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受伤治疗期间的费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其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工作的单位(包括私人用工)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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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12,(6):40
2010年5月22日12时40分左右,福建省厦门市汝先生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了车祸,造成付小姐受伤。经认定,汝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付小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付小姐被送往厦门长庚医院抢救,住院55天,共花费医疗费4.8万余元。之后,事故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引起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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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共产党员(河北)》2014,(10):28-28
凌霄在骑车返家途中,被歪倒在路边的一电线杆上悬挂的电线绊倒并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凌霄损伤系被电线杆垂下的电线绊倒。凌霄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4096.1元。11月底,凌霄将电线杆的所有人兼管理人广电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其损失1.1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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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牧羊犬咬伤了王女士家的博美犬,造成博美犬颈部神经受伤,后腿不能站立。王女士将牧羊犬的主人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周先生赔偿博美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以及自己的误工费等1.2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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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重庆人邓浩因捉拿抢车歹徒受伤致残,被渝北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并受到奖励。但由于8万多元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迟迟不能到位.他把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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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先生晚上回家,骑车撞上了施工路口的水泥隔离墩,造成右腿骨折。贾先生痊愈后找到施工单位,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协商不成,贾先生将施工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单位赔偿医疗费、误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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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毛里岗乡天坪村五组农民张新茂 ,担任本村党支部书记期间 ,与村主任王占民素有不和。后在改选中王占民落选 ,愈使张王二人矛盾加深。1996年5月1日 ,张新茂与王占民发生冲突 ,王动手打了张。张回家后身感不适 ,经当地地段医院诊断为 :1 .左侧第6肋骨骨折。2 .左侧胸壁软组织挫伤。3 .脑震荡。住院39天 ,花医疗费2062 .90元。1996年6月11日 ,张新茂向丹凤县寺坪法院起诉 ,要求被告王占民赔偿医疗费2062 .90元 ,营养费800元 ,护理费400元 ,误工费1500元 ,损失2000元 ,共计6762 .9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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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只牧羊犬咬伤了王女士家的博美犬,造成博美犬颈部神经受伤,后腿不能站立。王女士将牧羊犬的主人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周先生赔偿博美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以及自己的误工费等1.2万余元。在法庭上,王女士说,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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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供销公司在批发市场上建造了一座特大型铁架木隔档批发大棚。建好后,按摊位出租给个体户批发商品,个体户孙某也租用了一个摊位。一天,他正在出售商品时,突然,批发大棚的棚顶铁架一个部位断裂掉下来砸伤孙某,造成肩部骨折,多处受损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亲属护理费、营养费共8000元,误工费2000元。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孙某多次找供销公司,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但供销公司均予以拒绝。于是,孙某到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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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河北)》2015,(31)
<正>2011年9月24日,郑大伯骑着儿子小郑的摩托车往家里赶,在转弯时不慎与骑自行车的吴女士相撞,吴女士受伤倒地,双方的车辆也有不同程度的毁损。浙江海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郑大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遇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女士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11月初,吴女士为主张赔偿,将郑大伯父子和小郑摩托车所投保险公司一并告到了海盐法院。法院最后酌定郑大伯承担事故70%的责任,小郑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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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养了一只牧羊犬,遛狗时牧羊犬咬伤了王女士家的博美犬。王女士将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博美犬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自己的误工费等1.2万元。在法庭上,王女士说:为给博美犬治疗,我向单位请了假,周先生应赔偿我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周先生说,王女士的博美犬属于老龄犬,自身就有健康问题,并拒绝赔偿王女士误工费。经法院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