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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根据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年12月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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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就是一瞬间,一切都化为残骸———鲜活的生命,还有这些生命曾经拥有的成功、憧憬、眷恋……空难就是这样残酷!2004年11月21日,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一架飞机在包头失事,乘客和机组人员54人全部遇难。当空难遇难者家属还没有从伤痛中挣扎出来时,空难理赔中的问题又摆在了他们面前。目前,空难理赔的唯一标准是1993年国务院132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该规定的赔偿限额是7万元。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6年3月1日实施的《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乘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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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再审程序之现状我国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亦称再审程序),惟有国家赔偿法对此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中对司法赔偿再审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第一,不是立法;第二,《暂行规定》第22条关于:“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委员会如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改变原决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法院指令,赔偿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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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四项规定(以下简称“四项规定”),打破了对国营企业职工“统包统配”的制度。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国营企业新招收的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这是我国劳动制度的重大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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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中医疗赔偿数额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较难处理的一类案件,特别是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争议很大,分岐明显,也经常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评论,在本文中,笔者根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以及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认定等方面,对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中有关赔偿数额方面的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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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628号国务院令,2013年元旦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还规定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这意味着所有乘坐火车的旅客不再被强制购买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以及2013年起。铁路运输部门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也不再限定为最高1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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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程序是开展刑事赔偿工作应遵循的步骤和方法,对于保障刑事赔偿的顺利进行,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赔偿程序仅作概要的规定,而对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程序更缺乏具体的规定。为弥补立法空白和指导办案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2月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基本上属于程序性规范,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提供了统一的准则和操作规程,在刑事赔偿实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暂行规定》也存在欠缺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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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8月 13日国务院以国函 (1994)81号文批准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一直以来都是全国各级铁路法院审理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索赔案件的权威依据。因为经过了国务院批准这样一道程序,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法院都视之为"行政法规",每有纠纷,必据此应对和判决,从无例外及它途。 根据这个《规定》,铁路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40000元人民币,一般而言,只有旅客死亡,才按这一标准赔偿。当然,根据 1992年修改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每位旅客还有 20000元保险金,但这也是旅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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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范外贸代理制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和1991年8月29日由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尽管这种经营方式有法可依,但为适应对外贸易增长及国内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仍亟需对其完善。一、相关法律规范的统一性问题《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暂行规定》对外贸代理制起着规范作用,但其中的相关规定却存在着矛盾。1、《暂行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尽一致。《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共有8条对代理作了规定。这种代理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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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以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原则性规定以外,国家赔偿法上对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举证责任几乎没有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不明确,举证不利的后果往往由处于弱势的赔偿请求人承担。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首次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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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新发展及其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德国,是否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扩大到危险责任和合同责任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争议。在这场争议中,赞成意见最终取得了优势地位。自2002年8月1日起,《德国民法典》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权的规定有了重大调整。新的法律调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新发展按照《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第1款(该条属于《德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在侵害身体、健康以及剥夺自由的情形下,受害人也可由于非财产损害而请求合理的金钱赔偿。这里所说的请求合理的金钱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从《德国民法典》颁布时起就设置的条款,一百余年以来,精神损害赔偿金条款的适用一直局限于该法典所确认的侵权行为法范围之内。德国议会2002年7月19日颁布的《关于修改损害赔偿法规定的第二法》(以下简称《第二法》)中,对《德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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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案件的精神赔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卫生法制》2001,(1)
近几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加,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也呈直线上升趋势。在医疗损害赔偿中,越来越多的患者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数额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往往就是否应当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赔偿多少等问题产生争执,导致医疗纠纷久拖不决。医疗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应当引起理论界的关注,本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以就教于同仁。 1、问题的提出对医疗损害案件如何处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去甚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对确定为医疗事故的,适用"一次性补偿"原则:最高法院1989年63号复函明确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医疗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而最高法院在1992民他字第13号《关于李新荣诉天津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涵》更进一步明确指出,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来处理;《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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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旅寄运输合同的规定 为适应日益发展的沿海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需要,海商法第五章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作了规定。本章规定是依照《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制定的,吸收了该公约实质性条款的主要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旅客及其行李如因承运人或其雇佣人的过失而遭到人身伤亡和损害,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第二,如由于海损事故而引起旅客人身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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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行政赔偿制度就有原则性规定,1982年《宪法》恢复了这样的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制度作了法律落实,是该制度的开端。1994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制定出台,但在其后的实施中暴露出法律规定和实际效果方面的一系列不足。2010年,对《国家赔偿法》作出了修改,包括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举证规则、赔偿标准、赔偿金获取、赔偿请求时效等方面。2011年,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对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申请、支付等作了具体规定。行政赔偿制度的新近发展显示了我国行政法治和人权事业方面的进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