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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刑事诉讼中的捕后诉前阶段,是指批准逮捕之后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具体指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提请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决定逮捕之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再行向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提请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诉讼阶段。由于该诉讼阶段不仅处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工的衔接处,而  相似文献   

2.
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而公安机关撤销、变更逮捕决定,则不需检察机关同意或者参与决策,而只要事后“通知原批…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不捕率呈上升趋势,随之,刑事诉讼中出现了“捕前请示”这一特殊现象。即公安机关在依法提请批准逮捕前,向人民检察院“请示”,检察院有意批捕的才提请,不同意的则不提请,使不捕案件无法通过诉讼程序反映出来。这种用“捕前请示”人为降低不捕率的做法对于工作极其不利。l、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而“捕前请示”则表现为无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机关只移送案卷材料、证据,向人民检察院“请示”,人民检察院批捕…  相似文献   

4.
不捕案件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剥夺其人身自由决定的案件。案件被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依法付诸执行。对于不捕案件如何执行,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5.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公安机关在用足30日期限提请批捕后又“主动”撤回案件,借检察院的法定审查时间延长拘留期限;对一些不能及时侦查终结,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先移送检察院起诉,然后再“主动”撤回案件,从而为自己“借”得1至2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中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刑诉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与1979年刑诉法第45条...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在一起窝藏案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未执行逮捕,而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通知原批准人民检察院。后因犯罪嫌疑人经传唤不到案,公安机关未重新提请批捕,而将其直接逮捕。本案中,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并通知检察机关符合法定程序,但变更后,原批准逮捕决定是否仍然有效?公安机关又认为需要逮捕,是否需要重新提请批捕?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而法律法规未作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在处理上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后,原批准逮…  相似文献   

8.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批捕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检察法律文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检察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权威性的重要文书,在填写时,应当统一、规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如何说明理由,法律未作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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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执法不足取●刘虹升王久伟刑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此条规定通常理解为...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这一规定与修订前的刑诉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对于‘’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的规定,十多年来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使这项规定形同虚设,立法意图未得到实现。笔者认为,应建立经常性的检察机关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制度,加强对提请批捕案件的监督。这样做…  相似文献   

12.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逮捕提起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批准的逮捕,检察院自行决定的逮捕以及法院决定的逮捕。其中第一种逮捕应用得最为普遍,刑事诉讼法对其的规定也最为详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虽然有要求复议权和提请复核权但必须首先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对此可能涉及到被害人的利益。有人提出为了全面保护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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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刑事诉讼法还在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中对审批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法律这样规定,旨在防止错捕案件的发生,避免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但与此极不适应的是,对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以后,公安机关又变更强制措施的,则没有设立审批程序,而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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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要求复议,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重新侦查一部分新的证据,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对此,检察院应不应该重新审查此案?在法律程序上如何处理?王雪霞同志:有关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问题,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有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检察院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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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假如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将案件侦查终结,在不改变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而直接移送起诉?江西读者陈群陈群同志: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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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不批准逮捕分为证据不足不捕、无逮捕必要不捕及不构成犯罪不捕三类情形.本文以北京某基层检察院2014年不批准逮捕案件为样本,对三大类不捕案件的成因进行分析,查找改进措施和对策,以期增强刑事案件侦查质量,减少不捕案件的产生,切实保护人身自由权,节约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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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发机关执行”。第73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知道:有权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批准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有决定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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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 《法制与社会》2012,(31):138-139
我国法律对逮捕批准及决定权与逮捕执行权作了明确的分离规定,但又规定有逮捕执行权的公安机关拥有部分逮捕变更权,却未建立对该部分逮捕变更权的有效监督制约制度,导致逮捕变更权被不当行使。因此,应当建立并完善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监督与制约制度,即建立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变更批准逮捕措施的审查建议制度,禁止公安机关变更决定逮捕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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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或者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或者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监督的形式仅限于纠正公安机关已经形成的违法,不能起到提前预防作用,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公安机关接受的,监督往往难以落实。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条款,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不仅存在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之前,而且可以在批准逮捕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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