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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黎某、林某、梁某。均系广西某市无业人员。200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为帮朋友梁某索回学生手册,纠集被告人黎某、苏某、梁某等人到某网吧,找到严某,并将其带到网吧门外空地处。双方在交涉中发生口角,被告人林某随即踢了严某一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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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8年农历11月间的一天,严某开来一辆二轮摩托车到一摩托车修理店要求换机油。店主黄某当时正忙,没有时间马上就换,于是叫正在修理店闲逛并曾在其店里做过工的梁某帮换。梁某在黄某临时安排下替严某的摩托车及时更换了机油。尔后,严某觉得摩托车发动后有杂音,但又不知坏在哪里,此时,梁某便主动提出为严某试车。严某以为梁某是修理店店员,没有在意,将车给了梁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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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5月,丁某在畜牧业自由市场上,用650元现金从林某处买回一头耕牛。在买回的第5天,丁某牵着去犁地时,刚犁一圈,耕牛便站着不走,怎么也不听使唤,丁某发急遂用鞭子抽打了几下,牛突然转身,用头将丁某撞倒后,活活顶死在地里。事情发生后,丁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赔偿损失。 对此案应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的死亡结果与林某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林某卖耕牛时没有言明此耕牛会伤人,所以对丁某的被顶死有过错(即过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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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陈大与被告人陈二系弟兄关系,两人素有矛盾。一日,陈二以自己的一棵柏木树被盗为由,到陈大家中查找,未找到,陈二便持斧头将陈大家中的泡桐木板乱砍一气。陈大制止时,陈二自恃身强力壮,将陈大按倒在地。并骑在陈大身上的殴打,陈大虽奋力反抗,但怎么也不是陈二对手,陈大被打得鼻青脸肿,血流满面。殴打中陈大的肋骨骨折。陈大挣扎脱离陈二的控制后,转身便跑,陈二拔腿便追,即将被追上时。陈大从地上捡起石头向陈二甩去,当即砸在陈二右手手背上,陈二被迫停止了追逐。纠纷发生后,经法医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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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周某被于某等人打成重伤住院,周某的朋友王某、孙某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便预谋对于某实施报复,孙某派林某、郭某负责寻找于某下落。2005年1月初,王某和林某(孙某手下人员)等人在吃饭期间得知,于某此时正在庄河市金声歌厅唱歌.二人立即分别组织、联系人员前往金声歌厅欲对于某实施伤害。其中王某电话通知宋某让其组织人员前往,林桌则派郭某组织人员前往.宋某和郭某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纠集多人分乘两台车先后抵达案发现场。王某和林某乘坐一台车抵达案发现场。在等待于某出现期间,郭某及车内人员发现于某的朋友李某与一名女子(臧某)从歌厅出来打车离开,便以打听于某下落为由持械对二人所乘坐的出租车辆追逐拦截、肆意打砸,对二人随意殴打辱骂,造成徐某皮外伤(不构成轻伤)并最终导致出租车损失119元。就在此过程中,于某等人从歌厅出来时被等待在车内的宋某看到.宋立即下车用随身携带的猎枪击中于某,导致于某轻伤。等到郭某等人再次驾车回到歌厅门口时.宋某、王某及林某等人已经驾车逃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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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胡某,男,系个体经营人员。林某,女,系某镇工作人员。胡某与林某关系嗳昧已近两年。2006年9月26目下午,胡某驾车陪同林某及其母看望病人,于当晚6时许返回住地。后胡某与林某到一酒店饮酒吃饭。二人共饮两瓶半斤装白酒和五瓶啤酒,于当晚9时许离开酒店,此时林某已酒醉。胡某素知林有酒后闹事的习惯,便随意驾车带林某沿公路行驶兜风醒酒。当行至一河大桥桥北50米处时,由于林某打开车门,胡某将车停靠在路边,跟随林某下车走下河坡,沿河边石板台阶走出20米后停下。林某脱掉高跟凉鞋和丝袜,坐在岸边台阶上并将两脚泡入河中。胡某在旁劝解,后林某起身并挣脱胡某阻拦,跳入距河岸一米远的河中,并仰面漂在河岸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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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男)是黑龙江省某高校三年级学生。被害人王某(男)与林某(女)曾谈过恋爱,王某认为林某与其分手是陈某的原因,曾谩骂过陈某多次。2009年12月18日晚7时许,陈某和林某在某网吧上网玩游戏,王某纠集周某、苏某二人来到该网吧门口,准备将陈某“教训”一顿。晚9时许,当陈某与林某走出网吧时,守候在门口的王某一腿拌倒殊某并用脚猛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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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7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沈某某家及其所有的奥迪轿车内查获麻古、冰毒等毒品。经鉴定,其中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11.1克、乙基苯丙胺类毒品54.4克、氯胺酮类毒品1克。沈某某对其持有上述毒品的事实均予承认,但对毒品的来源则始终供称:毒贩吴某某被抓后,吴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对沈某某讲吴某某还有部分毒品未被发现,想将这部分毒品暂时交给沈某某保管,沈某某遂开车到王某某约定的地点拿取上述毒品。因王某某未能到案,沈某某所述毒品来源无法核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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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资料
1.1简要案情
2005年6月8日晚,某镇村民王某某驾驶一两轮摩托车在一公路上受伤,其家属到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某被人抢劫用棍棒打伤,正在医院抢救。经调查锁定的4名“嫌疑人”均一致否认抢劫王某某,声称是一辆从背后急驶而来的两轮摩托车,将正在公路上行走的4人撞倒致伤,摩托车驾驶员也被当场摔伤昏迷。为确正该案性质,3日后重新复勘现场及对王某某、4名“嫌疑人”进行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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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01年8月19日晚,被告人甘某某酒后质问妻子王某某为何经常外出不归家,并责令王某某写保证书,王某某在保证书中写出与被告人甘某某意愿相违背的话语,甘看后撕碎保证书从屋外拿一把菜刀,进屋捏住睡在炕上的王某某的鼻子,割掉王的鼻子及上嘴唇,后逃跑。王某某被甘某某的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又送往西安市西京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由被告人甘某某支付。王某某伤情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应评定为四级。2001年11月5日被告人甘某某到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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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02,(5)
编辑同志: 某派出所民警赵某、张某为完成罚款任务,捕风捉影地将正在开会的某工商所所长林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要林某交代其在发廊嫖娼的情况,并交罚款。林某坚决否认嫖娼之事,拒绝交罚款。赵某、张某遂用手铐将林某的一只手铐住吊在窗栅上,对林某拳打脚踢,还用电警棍触打林某的面部、耳部,时间长达4小时,造成林某一段时间左耳听力丧失,但尚不构成轻伤。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林某是涉嫌治安违法的人员,不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因此,赵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问: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孙华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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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3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开车与其公司老板祖某、业务员林某在江苏无锡办理完业务后。祖某受无锡某化工厂委托将三张银行承兑汇票捎给淄博某化工公司。在返回淄博的路途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趁祖某、林某下车,自己一人在车上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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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某某,中共党员,原系某市交通局局长,兼该市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6月,王某某的女婿周某找到王某某的儿子王某,称其想承接某高速公路的隔音墙工程,并承诺接到工程后赚了钱会给王某某好处。王某将周某想承接工程及答应给好处的情况告诉王某某,王某某答应帮忙,并亲自给高速公路项目办负责人黄某某打招呼。在王某某的帮助下,周某顺利承接了某高速公路的隔音墙等工程,总标的约700多万元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周某从中赚取了近300万元利润。2008年12月,王某的同学周某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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