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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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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施行十六年,“罪刑相适应”作为刑事处罚基本原则,即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并一统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两个不同特点的司法空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基本上照套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原则和指导思想,从而较难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基于未成年人及其犯罪的特点和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内,确立“刑罚个别化”原则,即实现刑罚对罪行的处罚向刑罚对犯罪人的处罚之转化,以指导并制订出符合未成年人犯罪及其身心特殊性的刑罚方法、内容,这样才能实现对未成年罪犯科学、合理地适用刑罚,加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进程.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罪犯是个特殊群体,需要予以特殊的立法和司法保护。本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若干思考和建议,期望我们的少年审判司法实务早日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法和刑罚制度可依可据。  相似文献   

3.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设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在刑法学领域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了从宽处理和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采用两分法不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设置没有按照两分法给予区别对待。建议以两分法为基础,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附加刑的范围和不适用的刑种逐项在总则予以明确,并完善分则规定。  相似文献   

4.
对于少年犯罪适用刑罚,仅应作为一种万不得已的选择,而且这种万不得已所选择的刑罚,亦应当经过对传统刑种的“少年化”改造,方可适用于少年犯罪人,这既是联合国少年刑法规则的要求,也是衡量一国刑法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除了死刑之外,我国现行刑罚的配置基本没有体现出少年刑罚的特性,而基本上仍是以适用于成年犯罪人的传统刑罚适用于少年犯罪人。本文在提出了改造传统刑种,配置少年刑罚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5.
刘丹 《法制博览》2013,(9):100+99
死刑是以剥夺生命的形式来惩罚犯罪的严厉刑罚,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探讨在人权意识不断增强的大背景下死刑的存废与发展问题,对于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甚而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足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中外死刑制度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的对比思索,探讨死刑制度在当前的中国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以及如果存在应该如何改善发展的问题,从而对中国甚至全世界的死刑制度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相似文献   

6.
陈丹 《法制博览》2013,(7):23-24,4
早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一些犯罪中死刑的存废就已经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于毒品犯罪中的死刑规定是否应该废除的问题也有众多见解,部分学者认为诸如毒品犯罪等非暴力犯罪应当废除死刑的适用,也有部分反对这一观点。他们或从死刑废除运动的角度或从罪行相当的角度或从死刑的利弊角度来讨论是否应当废除毒品犯罪中的死刑,但似乎这些观点并未被采纳,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中并不包含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那么毒品犯罪中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又为何保留原来的规定,这些问题将在本文中的得到全面的解答。  相似文献   

7.
酌定憎节是刑罚裁量情节的一种,它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是指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法官掌握影响刑罚轻重及实施方式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一些事实情况。由于酌定情节主要来自立法精神、刑事政策和审判经验,没有法定情节那样明  相似文献   

8.
集资诈骗罪是严重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个人财产权益的犯罪,因此,准确的认定集资诈骗罪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还有利于保障人权。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争论。从集资诈骗罪的概述、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废除问题,谈论我国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的有罪必罚观念和犯罪化刑事政策,体现着较强的刑法工具主义色彩,虽有利于社会防卫却有失于人权保障。一方面,预防刑法立法确有预防犯罪之效;另一方面,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无适用刑罚必要性的犯罪人判处刑罚并不能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与刑罚个别化和精准说法的要求尚有距离。有效的犯罪治理不能仅靠立法扩张犯罪圈的做法来“堵”,同时也要注意从刑罚限缩上对犯罪造成的社会问题进行“疏”。鉴于当前刑事立法无法满足刑罚限缩的实践需求,因此有必要从实体法上建立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以及刑罚替代措施,从程序法上扩大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引入暂缓判决制度等,以此应对预防刑法立法带来的犯罪圈扩张问题。  相似文献   

10.
二十世纪下半叶西方国家刑法改革与少年刑事司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观念和合理地组织对犯罪反应观念是二十世纪下半叶兴起的西方国家刑法改革最具影响力的内容,在这两个观念影响下出现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诉讼化思想,在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充分的实现,并成为西方国家合理地组织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反应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西方国家在对少年违法犯罪反应方式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对这些新出现的反应手段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司法外处置措施;另一类是司法内处置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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