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56 毫秒
1.
新《刑诉法》中的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笔者就此…  相似文献   

2.
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有可能成为强制侦查措施的实施对象,但对案外第三人实施强制侦查措施应当受法律上的严格限制.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机关对案外第三人实施强制侦查措施未作任何有别于犯罪嫌疑人的特别规定,案外第三人也没有充分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必须在法律上对侦查机关启动对案外第三人的强制侦查措施设置严格的实体及程序限制,包括启动强制侦查措施必须有合理根据,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执行强制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案外第三人在事后要享有充分有效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3.
重点罪犯是指在押罪犯中对国家安全和监狱安全有着现实危险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罪犯。这类罪犯因其固有的危险性、顽固性、社会影响性,是监狱机关管理防范、教育改造的重点。为此,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在全省监狱系统开展了“重点罪犯挂牌攻坚”活动。六年来,该活动在教育改造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本课题组通过对“安徽省重点罪犯挂牌攻坚活动”进行研究,试图寻求教育转化重点罪犯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4.
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国家对各类犯罪活动的刑罚权,而未明确规定刑罚权中的侦查权、起诉权、执行权等权力具体由哪些国家机关来行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监狱机关是享有侦查权的主体。只有赋予监狱机关以侦查权,大力加强狱内侦查工作,及时把罪犯的又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之中,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改造环境,才能有效地保证监狱机关职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律师为你而困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会见难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是国际通行司法惯例,也是新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亦作为“律师提前介入”的重要标志。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我国签字承认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已有规定:“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以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但是,我们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大多并未真正取得“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刑诉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  相似文献   

6.
向燕 《北方法学》2011,5(3):100-108
涉及人身的强制处分直接干预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隐私领域。从隐私权角度研究人身强制处分,可以忽略差别、把握本质,系统地对搜查、人身检查、鉴定等相互关联的强制处分进行理论梳理。个人的身体隐私权旨在维护与人身相关的人格尊严。为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对其身体享有的人格尊严,立法者应当依据比例原则并发展出具体的考察指标,用以权衡强制处分涉及的隐私利益和执法利益,设定不同的干预门槛。对于涉及人身的强制处分,还应当建立直接强制的审查基准。只有通过三段式审查的强制处分,才能由侦查机关运用强制力施行。对未通过三段式审查的强制处分,侦查机关不可实施直接强制,但刑事诉讼法应当允许司法机关通过间接制裁,以获取相对人的同意。  相似文献   

7.
律师会见实施批准制和监视制应当废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雪元 《中国律师》2002,(10):56-5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淮”。六院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又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该《规定》第11条还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对律师会见犯罪…  相似文献   

8.
陶新胜 《法制与社会》2011,(31):272-272
狱内侦查是预防狱内在押罪犯又犯罪和快速侦破狱内案件,维护监狱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快狱内侦查立法,建立和完善微内侦查机构、编制、目标、模式等内容,提高狱内侦查超前预防,快舨应能力,及时破案,维护监管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目前,笔者受理一件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叫黄清文。笔者按规定前去枣阳市看守所要求会见黄清文,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是连续三次去看守所,均被市公安局预审科的有关同志以需要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会见等理由拒绝。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对此甚是费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同时规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  相似文献   

10.
狱内侦查是预防狱内在押罪犯又犯罪和快速侦破狱内案件,维护监狱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快狱内侦查立法,建立和完善狱内侦查机构、编制、目标、模式等内容,规范狱内侦查权限和流程,提高微内侦查超前预防,快速反应,及时破案,维护秩序的绩效,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狱内侦查是预防狱内在押罪犯又犯罪和快速侦破狱内案件,维护监狱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快狱内侦查立法,界定狱内侦查管辖及其权限,规范狱内侦查流程,提高狱内侦查超前预防,快速反应能力,及时破案,维护监管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狱内侦查学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运用中,对“狱内侦查”的两种主要观点都存在着缺陷。首先,人们将“狱内侦查”理解为侦查机关破案的一种侦查方法,但都局限于对监禁场所内又犯罪案件的侦查,而忽视了把它们作为一种侦查方法的研究;其次,将“狱内侦查”理解为对监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查,范围过窄,应将研究的范围界定在“监狱、拘役所、看守所”等所有监禁场所之内。  相似文献   

13.
刘红娟 《中国司法》2003,(10):37-38
会见权,指刑事诉讼中律师有权会见在押和不在押的被追诉人,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会见。由于与不在押的被追诉人的会见并无任何限制,而在押的被追诉人人身自由受到暂时剥夺,处于侦查机关控制之下,保障律师会见权更具有意义。本文讨论的便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对狱内又犯罪案件应明确规定侦查期限张凤华笔者在办理狱内又犯罪案件时发现,有的又犯罪嫌疑人被禁闭关押(指监狱立案侦查后)少则半年,多则一年甚至更长。据查,其他监所检察机关亦发现此类现象。究其原因,一是监狱侦查机关办案效率低;二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狱内又犯...  相似文献   

15.
“社会化”与“监狱人”的逻辑悖论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社会化的外延大于再社会化,再社会化的外延又大于强制再社会化。近年来,关于“罪犯社会化”的提法不准确,不严密。监狱对罪犯实施的惩罚与改造属于强制再社会化的范畴。罪犯并不是非到监外服刑才能社会化,限刑的本身已属于强制再社会化,没有必要在此之外再搞体外循环的“社会化”。  相似文献   

16.
监狱工作“首要标准”的提出,使得监狱把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作为中心工作,而监狱改造罪犯的过程类似于企业的产品生产过程,“原料”是在押的服刑罪犯,“产品”是刑释后的“新人”。“顾客”就是整个社会和政府。改造罪犯同样存在一个质量问题,其有效性、动态性、预防性、系统性十分符合监狱工作的需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时切入,必将把监狱的规范执法、狱政管理水平、教育改造质量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相似文献   

17.
曾涛 《法制与社会》2012,(17):121+123
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利和自由,近几年有扩大的趋势。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了较多的限制,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相似文献   

18.
郭华  徐雅丽 《中国律师》2007,(10):63-65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新增“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制度后,因律师会见处处受阻和屡屡受挫,逐渐演变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三难”之一,即“会见难”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该制度本身的反思。不少学者和律师提出了许多建议和解决“会见难”的思路。一般的观点认为。是追诉机关的权力过大,  相似文献   

19.
2003年SARS病毒的肆虐,已引起全人类特别是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社会各界纷纷采取果断措施,不惜一切代价,迎头抗击“非典”。我国监狱系统也不例外,全员抗击“非典”,拒SARS于狱门之外,实现系统零感染目标抗击“非典”采取的封闭,隔离,体检,留观等措施,与监狱干警直接管理罪祀、对罪犯24小时不脱管等监管措施历史性地交叉在一起了。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案件比例呈下降趋势,有近一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在没有律师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受到指控并接受审判的。这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诉讼权益的保护,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权利保障的要求。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诉讼的主要问题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问题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第75条及相关条款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负责案件侦查的机关采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