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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为某公司职工,2005年10月13日13时30分左右宋某在步行上班的途中被酒后驾驶货车的刘某撞伤不治身亡。经法院判决,货车车主赔偿宋某亲属各项损失177861元。2006年2月21日宋某亲属申请了工伤性质认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宋某为因工死亡。后宋某亲属起诉宋某生前所在公司要求谊公司支付宋某的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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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6年,王某与赵某共同出资15万元购买出租车营运,在经营期间由王某负责出租车运营,营运收入按出资比例分红。2008年3月,王某与刘某签订出租车转让协议书,约定刘某支付转让款10万元进行过户,转让金一次付清,刘某拥有该出租车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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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6年,王某与赵某共同出资15万元购买出租车营运,在经营期间由王某负责出租车运营,营运收入按出资比例分红。2008年3月,王某与刘某签订出租车转让协议书,约定刘某支付转让款10万元进行过户,转让金一次付清,刘某拥有该出租车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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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年初,为加大新农村建设,加快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城市郊区的兴南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用村集体土地入股招商.刘某、王某也正想在该城市效区兴办一家公司经营木材加工,正为找不到合适的地方犯愁,三方一拍即合。经多次协商,三人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木材加工公司,刘某、王某负责资金,兴南村负责土地,注册资金100万元由刘某和王某负责,各以50万元现金入股,兴南村以30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在工商注册时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刘某股份34万元.王某33万元,兴南村3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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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10月,已买有一套住房的林某为了投资,借用朋友王某名义,按揭买了一套当时价格为29万元的商品房。首付和月供都由林某支付,相关票据林某也一直保存。购房合同和后来办理的房产证为朋友王某的姓名。但私下林某与王某签订了《委托购房合同书》,约定王某只是名义上的买房人,林某是实际买方,房子归属林某所有。2011年4月,王某因欠他人15万元的债务到期无力偿还,就偷偷把该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并完成过户登记。林某知道后,以自己是该房子的实际所有人为由,想要回该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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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回放】2010年8月,宋某应聘至某安装公司上班,从事销售工作并担任公司销售部经理职务。双方口头约定宋某工资为每月4000元左右,包括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月,宋某因妨害公务受到刑事处罚,其后约有5个月的时间,宋某未在该安装公司工作。2011年6月,宋某重新回到公司上班,于2012年8月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从2010年8月至宋某要求解除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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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宋某经营了一个饲料门市部,同时兼营饲料粉粹。2006年4周5日,我在宋某处购买饲料后,又在那儿粉碎玉米。宋某将粉碎机接通电源后,便离开了正在运行的粉碎机,进到了门市部里屋,期间未告知我有关安全事项。宋某长时间未从里屋出来,而玉米即将粉碎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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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男,31岁,原系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某,女,31岁,原系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某之妻。1996年12月,张某、刘某夫妇俩为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在无分文资金的情况下,由张某请该市某信用社王某开具两张180万元空头现金解款单(张某100万元,刘某80万元)。而后张某持此两张180万元现金解款单取得验资证明。张某、刘某两人以股东名义在工商部门骗取公司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开业后,靠银行贷款及职工集资款维持经营,至1998年年初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欠银行贷款及职工集资款80余万元,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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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与刘某在谈恋爱时,向刘某借款5万元,当时双方对借款利息和归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两人婚后,由于感情恶化,刘某遂向王某索要借款,未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欠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行为发生在原、被告结婚前,借款并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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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春节,刘某与王某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了一个女儿,取名刘小丽,后因性格不合,两人于200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随母亲王某一起生活,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10元。离婚后,刘某每年都按判决书的要求给付其女儿抚养费。2007年底,王某经别人介绍与在此做生意的安徽人孙某结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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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做生意,欠刘某货款5万元,欠款到期后,刘某向李某催收,李某无钱还款,便与妻子林某于2002年8月共同出具还款限条,在限条中,林某在未经其祖母唐某同意的情况下,便将唐某的房产三房一厅住房一套抵押给刘某,并将房产所有权证交给刘某,同时约定欠款在2003年2月还清,还款期限过后,李某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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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某汽车生产厂将黑色翼虎牌1.6精英型静态展车(即路试车,无保修手续)一辆以179100元处理给被告乙汽车销售公司.第三人蒋某与被告乙公司签订路试车买卖协议,价格为190000元.
之后,被告刘某与第三人蒋某签订路试车买卖协议,以200000元购得该车,并明确无售后三包服务,可以按刘某指定的身份证开票.
后来,被告甲公司与刘某口头约定以236800元的价格从刘某处购买该车.因未签订书面协议,刘某是否告知被告甲公司该车为路试车,双方各说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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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向人借款需人担保。好朋友王某、李某、桓某看都没看合同便稀里糊涂在“保证人”一栏签了字,直到被人要求还款24万时才大呼冤枉。近日,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李某、桓某三人对刘某所借的2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遂向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24万元,但该工贸公司要求必须有借款担保人。为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