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 毫秒
1.
自中央提出对青少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和要象父母对待患了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改造工作以来,得到了全社会的热烈支持和政法干部的坚决执行。但在部分干部中,也出现了一些模糊认识。有的说:“对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是敌我不分,不讲专政”。有的担心“政策越来越宽,严了干部,宽了犯人”。有的则把“三个象”、“六个字”片面理解为只是对罪犯管理上放松,生活上照顾。澄清这些模糊认识,教育干部正确理解中央的指示精神,这对于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和  相似文献   

2.
切忌盲目“许愿”云天友最近,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有些办案人员,为了拿下案件,盲目地作“许愿式”的政策交待,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如:有的办案人员为了使罪犯供认余罪,给以建议法院判缓刑、管制的许诺。诱使罪犯供述;有的办案人员为了让罪犯按自己...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怎样理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之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问题是有争论的,主要表现在:“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是不是一定要犯新罪?除此以外还有没有其他“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情况?有的刑法学教材中认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不是指犯人一般违反监规的行为,而是指构成了新的较重的罪。并且说,在“具体认定时,应按新  相似文献   

4.
最近,我们查阅了一些地、市、县法院判处罪犯的布告,其中有一些写得较好,但有相当一部分写得有问题,影响不好。有的布告对奸情案件的情节写得过于具体,一违反“隐私”案件的规定。有一张布告在叙述罪犯强奸幼女的犯罪事实时,说“多次进行奸淫均未入体”,最后一次强奸时,“女孩疼痛哭喊”,被告遂起杀人灭口恶念。有的布告把被告如何“揭开×的被子”和“搂住不放”等具体情节写上。这类  相似文献   

5.
第二部分:关于刑法分则的修改意见[第一章反革命罪]有同志提出本章章名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理由是,反革命目的难以认定;反革命罪犯被视为不予引渡的政治犯等等。由于章名的改动,所以凡罪名涉及“反革命”的都要改,如第102条的罪名要改为“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罪”。但有的同志不同意  相似文献   

6.
墨刑是中国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其作法是在罪犯身体的某些部位刺字并染黑,以为惩罚之标记。由于最初的刺字部位多为额面,所以又称为黥或头鹿黥。《说文解字》上讲:“黥,墨刑在面也。”笔者认为,墨刑不仅是一种对罪犯的惩罚,而且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罪犯登记手段,对于罪犯身份的识别有着重要的作用。墨刑起源于五帝时代的苗族,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了。《尚书·吕刑》记载:“苗民……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夏王朝在灭掉苗族之后,袭用了苗族的肉刑体系,殷因于夏,周又承殷制,确立了我国奴隶社会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体系。《周礼·秋官·司刑》中说:“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春秋战国,诸候刑法不一,但墨刑是当  相似文献   

7.
近几年 ,有的看守所、拘役所等监管单位 ,将在押的服刑罪犯以各种各义放出监管场所为单位搞创收。有的是“放回家治病” ,有的放回社会“打工” ,有的是“放假”。监管单位向被释放人员收取劳务费或创收款 ,每人每月向监管单位交创收款200元至600元不等 ,或以天计算 ,每人每天交15元至20元不等。这种释放在押罪犯外出搞创收的情况 ,一般是经监管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 ,有的是经主管看守所、拘役所的公安局领导批准或决定的。对这种释放罪犯出监管场所搞创收的行为 ,有的地方的司法机关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起诉、判决。如某县公安局…  相似文献   

8.
有一些刑事判决书上在确定罪犯的罪名时,将犯罪情节、后果也一并附上,诸如“强奸中止罪”、“强奸未遂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等等。这种写法,有欠恰当。所谓罪名,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名称,这是处罚犯罪的根据。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都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罪名予以确定。所谓“中止”、“未遂”、“敛人……”等等,并不是犯罪性质,而是犯罪的情节、后果。情节、后果的轻重是量刑的权衡尺度,而与罪名确定无关。譬如强奸中  相似文献   

9.
“多读书,读好书。”这话已在中华民族中作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第一要义被耳提面命了几千年,确实不是一个新话题。但是,在今年4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从现在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各级政法部门的领导班子得到切实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中共中央的决定,于今年7月下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使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得到切实加…  相似文献   

10.
允许“有严重疾病”的罪犯保外就医以使其疾病得到及时治疗,这本是我国司法文明在罪犯羁押改造制度方面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在实践中,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之后脱管失控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又犯罪,不仅严重地影响了社会治安,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保外就医罪犯脱管失控的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这里既有保外就医罪犯在主观上有试图逃避刑罚惩罚、  相似文献   

11.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监督案件,应分别审查罪犯个人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于罪犯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的假释。除实质化审查单位犯罪的罪犯原判刑罚、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表现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调查核实罪犯假释后对单位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实际影响,结合社区矫正监督职能跟踪假释后社会效果,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2.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由于工作习惯或者对某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是特别清楚,以致于有的检察干警在平时工作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中使用了一些不规范用语。而工作用语的规范也是执法规范的一个重要表现,因此需要依法规范某些监所检察工作用语和说法。第一,“五种监外执行罪犯”的提法不规范,应该是“五种监外罪犯”。因为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是监外执行的刑罚;暂予监外执行是监外执行;假释是附条件地将罪犯提前从监狱释放,假释期间罪犯要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也可以说是在监外执行。但是,缓刑是刑罚…  相似文献   

13.
王占启 《政法论丛》2012,(3):124-129
生命权是公民的最高权利,国家必须给予最严格的保护,只有在公民实施了最严重罪行且无法对其教育改善的情况下国家出于无奈,才能被迫对其执行死刑。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罪犯都是可以教育改善的,只有极个别罪犯是无法教育改善的。罪犯是否“可以教育改善”并不是无法预测和测量的,完全可以根据罪犯的罪前、罪中、罪后的个人具体情况对其做出是否可以教育改善的预测和判断,当然,真正得出肯定的结论需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罪犯进行长时间的考察后才行。  相似文献   

14.
我们汉川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在全面开展监所检察业务中,坚持把运用法律监督职能,纠正违法,打击犯罪放在首位,着重抓了以下三件事: 第一件事,打击重新犯罪,维护监改秩序。建立正常的监改秩序,是做好监改工作的前提;打击牢头狱霸和重新犯罪又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监改秩序的重要保证。开展监所检察工作的初期,有的监管于部存在“只要人犯不死不跑,我们自己不违法就行了”等模糊认识。有的罪犯反改造气焰比较嚣张,例如,有的入狱后,仇视政府,公开扬言刑满后要报复政法干部;有的在狱中传授作案手段,唆使他人犯罪;有的装疯作魔,哄监闹监;有的绝食,甚至企图伺  相似文献   

15.
修订刑法规定了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私放的对象也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犯”相应地修改为“在押人员”。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界定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认识不一,影响到对该类案件的准确惩处。  对“在押人员”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监管说”。即“在押人员”指被法院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和改造的犯人,包括在押解途中的犯人。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在押人员”。其…  相似文献   

16.
自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中增设挪用公款罪以来,法学界对该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使许多问题得到了明确。但是,有些问题仍有争议,有的问题尚未涉及,本文试就此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7.
《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语上有的是以罪名方式表述的.如“投毒罪”.有的是以行为方式表述的.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因此,理论上和实践中在理解该条款时,有“罪名说”和“行为说”两种基本观点。笔者较为赞同行为标准说,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只要实施了“该条款”所罗列的八种犯罪行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则在所不问。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规定: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那么,对执行死刑的罪犯,射击的最佳位置在哪里,怎样才能击中要害部位、使其迅速毙命?这也是法医学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 现在有的地方对罪犯执行枪决,是对胸部  相似文献   

19.
在人与人接触的过程中,合适的称呼会使双方各得其所,“名正则言顺,言顺则事成”说得就是这个道理。目前,在中国绝大多数监狱中,罪犯对监狱警察的称呼,基本上是沿用司法部1990年11月6日颁布的第12号令(《罪犯行为改造规范》)第51条的有关规定,称呼为“队长”,一些罪犯按照传统称呼为“政府”等。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20.
湖北省武昌县人民法院党组为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在现有的人员基础上,通盘考虑,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从县人民法院抽调部分有领导经验和工作能力的同志,充实和加强人民法庭的建设。不少同志表示:“要克服困难,到基层去锻炼。”有的同志说:“我们是政法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把党的利益摆在第一位,做一个合格的司法工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