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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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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碧 《检察风云》2013,(4):41-43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此次立法对公民的网络信息安全进行保护,特别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安全的保护提升到了十分显著的位置,  相似文献   

2.
丛珊  李盖 《法制与社会》2012,(9):297-298
随着当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成为进入人们视野的新问题.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和使用中频繁发生的信息泄露事件严重损害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使得给予个人信息法律上的保护迫在眉睫.本文从个人信息的内涵与法律属性入手,结合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保障模式.  相似文献   

3.
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时,大都投诉无门。由此可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救助机制,使个人信息更易受到侵害,因此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已被纳入立法日程,也是今年两会代表热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就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以及如何构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杨立新 《法律科学》2013,31(3):147-15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制裁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原则,对于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决定》列举的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不同表现形式,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确定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5.
马晓旭 《法律适用》2014,(3):118-121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数据信息安全的保护成为各国积极研究的课题,欧盟历经近30年的摸索与实践,逐步建立起了以《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为核心的信息数据保护体系。该体系的建立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对国际司法协助的开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欧盟与美国域外取证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至今无法解决。而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缺失,常常使司法机关在外国提起的调查取证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欧盟的信息保护立法对我国今后的相关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6.
APP相关主体规范与否直接关乎数据信息安全,关涉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不断发展,APP信息泄露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本文认为,应结合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通过完善APP实名制度,构建APP相关主体备案制度,实施数据信息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和第三方参与数据收集制度,以加强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宋伟  袁源  姚远 《法治研究》2010,(2):37-42
从个人征信信息受到侵犯的现实切入,分析个人征信体系中信息披露与隐蔽之间的张力。在比较、借鉴欧盟和美国相关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反思我国该领域的立法现状。最终针对个人征信体系中的不同主体地位,提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立法的探索路径。  相似文献   

8.
张丽 《法制与社会》2010,(33):50-51
当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无尽的生活便利,与此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日益频繁和严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成为进入人们视野的新型问题。本文将立足我国实际,并借鉴国外有关信息安全的立法经验,探索对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模式。  相似文献   

9.
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因他人的不法侵犯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保护的问题,目前仅见于《民法通则》及一些零星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下简称“四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突破了原苏联传统的民法理论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影响和束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可以给予物质赔偿的原则,对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的文化修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极具深远…  相似文献   

10.
发展电子政务给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倾向于对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并已形成了有关公民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为推动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切实保护数据主体的数据隐私,我国有必要学习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经验和成果,制定我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  相似文献   

11.
随着“依法治国”原则在宪法中的确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培育和发展,我国法学界、立法部门已从原来否认私法存在,转而主张划分公法、私法,提倡私权神圣。实现私法自治,强调私法优先,公法之设立目的也是保障公民个人的私权。由此可见,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需要确认公民财产保护原则和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这也是法治国家的要求。但我国目前的立法对于公民私人财产保护存在不足,我想结合实践中的一些现象,谈几点看法。我国公民私人财产保护制度的现状。(一)首先,从立法层面上分析。我国宪法保护的公民私人…  相似文献   

12.
买了新房,装修公司电话就“接踵而至”;孩子还未出生,手机已被奶粉推销电话打爆……这样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怎样泄露出去的?对此类问题寻根究底的同时,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也暴露在公众面前,如何保护好此类信息,是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的“异化”开始显现,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国家社会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信息安全危机。在此背景下,公益诉讼制度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强力保护。但在办理该领域案件时,各地检察机关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认定、财产性损失的界定、消除危险的实际操作等问题的认识和做法尚不统一。对此,应通过构建办案联动机制,推动检察一体化履职,加强外部专业协作等方式,逐一突破办案中的法律与实际难题。  相似文献   

14.
时评     
《中国律师》2011,(10):88-88
江苏立法保护个人隐私 买卖私人信息将重罚 9月20日,《江苏省信息化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非法买卖等乩象,草案修改稿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相似文献   

15.
孙妍 《法制与社会》2013,(3):239-240
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日趋凸显,目前全球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其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其中美、德、日三国的立法模式最具代表性。出于种种原因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立法的欠缺是导致现今我国个人信息滥用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文通过对比分析美、德、日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优缺点,就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模式、基本原则与目的、权利义务规定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美国国会在制定《信息自由法》时,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建立了两个《信息自由法》免除公开条款:即第6免除公开条款和第7(c)免除公开条款.但美国联邦法院在《信息自由法》司法审查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平衡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利益的隐私权保护框架,衍生出了最低限度的隐私权利益标准、《信息自由法》“核心目的”标准、“充分理由”与“合法推定”标准等三个原则.这三个原则是违反了立法者的意图和《信息自由法》的基本精神的.研究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知情权与隐私权平衡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7.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政府等行政主体公开法定信息的义务,同时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救济方式,是我国公民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上的一次重大进步.本文以该条例的颁布为背景,探讨了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并针对我国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应从立法方面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以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8.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公民的个人信用度在经济交往中越来越重要。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是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举措。在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过程中,防止个人信用的不当使用侵犯公民隐私权成为必须关注的首要问题。本文指出针对我国现行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保护现状,我们应当加快立法填补法律空白、明确个人征信制度中隐私权的具体保护措施,同时加强征信监管,建立完善的信用隐私保护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9.
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峻。全国"两会"期间,这一问题得到了高度重视。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要"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电子信息安全,确立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当前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包含哪些风险?如何"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电子信息安全"?对此,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及专家。  相似文献   

20.
基于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凸显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惩治侵财犯罪上游行为的需要,以及推进我国信息网络化发展的需要等,应强化对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然而,现行刑法尚未突出对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规制,也未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相衔接;当前对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刑事司法规制也尚存定罪量刑缺乏统一性的突出问题。对此,在立法层面,应增设非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罪,并完善相关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司法层面,应调整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倍化标准规定,增设目的要素不同情况下的法定刑升格标准,并在对“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中增加列举未尽之意的表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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