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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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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鄂价办[2015]9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做到目录之外无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权。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和规则,不  相似文献   

2.
各州、地、市计委,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列入省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省计委主持听证;国家计委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也由省计委主持听证。二、对在《青海省计委定价目录》中授权州、地、市、县(市)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列入省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听证前要征得省计委同意,省计委派员参加会议,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对由省计委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州、地、  相似文献   

3.
<正>黔府办发[2015]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及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对我省2003年出台的《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并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审  相似文献   

4.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政发[2002]79号,以下简称《天津市定价目录》)文件精神,规范政府价格管理,决定进一步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正鄂价办[2015]103号各市、州、县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规定,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我们对2012年制定公布的《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实行定价听证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6.
<正>晋发改规发〔2023〕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1号令),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规发〔2022〕2号),我委对《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形成的《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8〕335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7.
<正>青政办[2015]20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青海省定价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940号)同时废止。2015年11月10日  相似文献   

8.
宁政发[2010]18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重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公布施行。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02]96号)同时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相似文献   

9.
正宁政规发〔201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重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5〕87号)同时废止。2018年3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  相似文献   

10.
半月时政     
新政□近日,由卫生部等9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发布。实施意见指出,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基本  相似文献   

11.
<正>鲁政字[2014]18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  相似文献   

12.
<正>京发改规〔202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北京市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2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13.
<正>粤发改规〔2022〕13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我委对《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进行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形成的《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汕府办[2015]4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8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  相似文献   

15.
<正>内政发[2014]139号12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要求,现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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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呼政发[2015]43号2015年9月2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内政发[2014]139号)要求,现发布《呼和浩特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正>苏发改规发〔202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对我省2017年公布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江苏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3年6月30日。《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7〕1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似文献   

18.
正鄂政办发[2020]6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升政府服务效能,省政府审定通过了《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以下简称《清单(目录)》),现印发你们。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2号)和《湖北省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20] 42号)相关要求,认真抓好《清单(目录)》的执行落实,于2021年2月底前省级相关部门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发布本级实施清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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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晋政发[2014]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现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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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2017年12月2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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