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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的规定在责任能力年龄、责任能力与责任最终承担、监护人责任样态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借鉴德国及台湾的有关规定,将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作为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赋予监护人免责的权利,同时引入公平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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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利、义务与责任不明晰,法律救济措施不明,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差等。而西方立法经验包括:亲权与未成年人监护的分离,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中起到托底和救济的作用,以及具有明确有效的监护救济机制。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应当体现在: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义务和责任的内容,明确规定国家在监护中的法律地位和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监护救济制度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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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大都由监护人承担,但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承担侵权责任时还有部分自己的责任,应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秉持公平正义来理解未成年人侵权的自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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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人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未采未成年人被监护人责任能力肯定主义,系沿袭了将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混淆的缺陷。本文界定了民事主体责任能力的本质内涵,考察了各国未成年人监护人侵权责任承担的性质及归责原则,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评析,提出未成年人被监护人具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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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对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国内外若干法律规定进行研究,重点在侵权责任的框架内探讨了我国监护制度中的侵权责任问题,并提出了立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及完善监护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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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务规定了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沿续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做法,较好地弥补了受害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但是,该条文从理论上讲并无周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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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5):25-25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监护人范围方面应当与亲属法编相协调,区分亲权与监护,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应限定在丧失亲权保护范围中;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不宜承担监护人职责;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不具备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条件;民政部门承担国家监护职责并不意味着由其自身担任监护人,而在于建立足够的设施完善、人员完整的救助机构,在不能由自然人担任监护人时,由这些机构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一定范围的监护人施行有偿监护制度,建立遗嘱监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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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监护制度由来已久,罗马法中即设立了监护与保佑制度,后逐渐演变成为传统的民法监护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虽作了明确规定,但存在不少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一、监护与亲权关于监护的概念,目前民法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监护是对于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末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管理和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制度。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监护与亲权是否有区别。所谓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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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体现着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领域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巨大的变化使得监护制度滞后于当今社会的发展,显现出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从监护制度缺失入手,分析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方面的不足,并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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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害责任在我国并未得到应有重视,其规制规则简单粗疏,不能为受害人提供有效救济,制度供给不能满足司法需求。应以危险责任法理为基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中心明晰矿害责任的法律构造;对矿害责任承担规则予以具体化,以满足不同情形下矿害责任的司法规制;并应对矿害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梳理,活用多种责任方式为受害人提供周延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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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目前,我国监护制度中还存在着监护机构设置不合理、监护人的选任缺乏一定的标准、监护人的职责及权利不明、监护的种类不全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针对上述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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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侵权包括产品质量侵权、服务质量侵权、建筑质量侵权三种情态,在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中,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建筑质量侵权责任中,责任的承担主体则是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在服务质量侵权责任中,责任的承担主体则是服务经营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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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社会转型,我国以家庭监护与亲缘监护为主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离异家庭、隔代家庭等各种非常态家庭的数量的逐渐增多,社会需要国家作为社会管理组织进一步介入未成年人监护事宜。本文通过完善明确监护制度的具体运作模式与监护人的具体监护模式,构建国家监护制度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做出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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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妥善监护的重要措施。以检察机关为代表的实务部门开展了大量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实践探索,但目前仍存在监护监督主体权责不明确,监督内容有待完善,监督方式整合度不够,监督流程需细化,配套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建立中国特色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厘清监护监督部门权责,构建司法监督、政府兜底、社会支持三位一体的横向协作体系;完善工作流程,健全轻重有别的干预措施,构建贯穿监护人选任、履职、干预、追责全过程的纵向监督链条,形成未成年人监护保护闭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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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5):44-53
未成年人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成年人不处于父母照护权之下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通过委托或者以遗嘱方式为其设立监护人,并将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与保护委托给监护人代理行使的制度。它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具有自身的特征,它体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意思与意愿,意定监护人履行的是类似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委托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两种意定监护形式,但从立法本身及其适用效果来看,我国的意定监护还存在着立法体系不统一、内容不够完善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建议由民法典来统一规定意定监护,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意定监护人选任资格、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等内容,并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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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难免发生伤害事故,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对处理实习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却并不健全,《工伤保险条例》将实习生伤害事故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以侵权法来保护受伤害的实习生不仅效率低下、成本较高,而且也不足以有效维护受伤害实习生的权益。在此情形下,有必要重新将实习生伤害事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在立法改变之前,则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以分散风险,确保受伤害实习生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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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作为一个智力、身体尚未发育成熟的特殊群体,在因其不法行为致他人受损时,各国法律往往给予某些特殊优待。但是,自己责任乃是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行为法应尽量坚持这一原则,我国法律上应确立未成年人的自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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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乃督察、督管和监督保护。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是依法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鉴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我保护民事权益,不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在学界的监护权利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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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现象客观存在。它要求被告人针对特定案件的部分事实承担法定的、实质的、具有风险分配机能的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产生的主观证明责任具有义务性,显然与无罪推定倡导的证明责任分配理念相悖。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唯一原则,不符合证明责任规范风险分配基本法理。证明责任规范的实体法属性,要求将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蕴含其中的刑事司法政策因素,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重要考虑因素和基本分配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