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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人大主席及主席团的法律地位 依照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的规定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职的主席及副主席一至二人 ,他们在人大闭会期间的职责有两个方面 :“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 ,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人大会议。《地方组织法》的这种制度安排 ,是否可以理解为 :乡镇人大主席或主席团就是乡镇人大的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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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乡镇人大工作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乡镇人大的工作需要与法律规定还有一些差距,需要在立法实践中加以规范和完善:1、应在宪法中确立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律地位。宪法第9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而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上却没有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在第15条也只是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会议之后,主席团还存不存在?没有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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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乡镇人大建设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建设一样,也非常重要。这一点,已被越来越多的同志所认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乡镇人大的优势和特色,使之运行良好,发挥更大的作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自1979年设立常委会以来,其地位和作用,一般来说,人们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而对乡镇人大,各方面的认识就不那么统一了。有的认为乡镇人大没有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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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审议乡镇五年规划虽有法可依,但从实践上来讲,操作难度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此规定赋予了乡镇人大审议规划的权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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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新的地方组织法关于乡镇人大的重要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最近我们联系乡镇人大工作的现状,学习新的地方组织法,感到该法关于乡镇人大的若干条款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正其名。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运作,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当时乡政府称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负责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做虽然减少了乡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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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设置及其闭会期间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沿袭过去的习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称谓,其工作方式,乡镇人大的牌子、印章等问题,尚未完全改变过来,须在实践中予以规范。一、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宜再称之为常务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在地方组织法第3次修改前,乡镇人大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通常称其负责人为人大主席团常务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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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江西省高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乡镇人大的组织建设,及时推出新举措。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的组织建设,促进乡镇人大工作健康、稳定地发展,使乡镇人大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高安市委、币人大常委会党组把配齐配好人大干部作为加强乡镇人大组织建设的中心环节来抓。市委及时批转了市人大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组织建设的报告》,决定为全市24个乡镇各配备一名人大专职副主席。宜春地委对高安这一基层政权建设的新举措十分重视,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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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部分乡镇人大在举行会议的时候 ,将乡镇长选举为主席团成员。笔者认为 ,这种做法欠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乡镇国家权力机关 ,它具有选举权、监督权和决定权 ,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的工作。乡镇长担任主席团成员不利于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对于乡镇长能否担任大会主席团成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答复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是否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请示时明确指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要接受和答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质询 ,不参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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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的立法沿革评析周伟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原《地方组织法》关于乡镇人大的规定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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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全省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会在贵阳召开,在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同步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大背景下,标志着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乡,已经顺利完成了各项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各级人大工作又步入了新的里程。
换届之后,我省乡镇人大主席由专职改为兼职(乡镇人大主席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与此同时.今年元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中,实施监督工作的主体不包含乡镇人大。于是,乡镇人大作为我国国家制度设计中的最基层的权力机关,将怎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所赋予的职能,其工作怎么组织,怎样开展,如何发挥代表作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否有所变化,成了人民群众、乡镇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们高度关注的课题。因此,本刊特采编了一组稿件.以期对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促进基层人大工作,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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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加强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指导和帮助
(一)加强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指导和帮助是法律规定的要求。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领导关系,但他们之间存在指导关系,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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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的职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从行政区域来讲,乡镇的行政区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县级人大要保证和监督宪法及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就应当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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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会议是为保障人大会议顺利进行而召开的会议。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但对乡镇人代会是否需要举行预备会议没有规定。笔者认为,预备会议是乡镇人大会议圆满举行的保障,很有必要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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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关于有的地方乡镇人大推行"季会制",很多人大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提出了各自的观点。笔者认为,乡镇人大推行"季会制"于法无据不可取。一、召开乡镇人代会的具体次数不能限制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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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构,不能代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按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还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及处理议案的职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