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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宋某大学毕业后到一科研所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宋某向科研所保证5年之内不离开科研所,如调动则需支付科研所违约金1万元;科研所分配给宋某住房一套.3年后宋某赴国外自费留学,答应科研所学习后再回来.科研所提出宋某如果回来保证接收,但现在宋某提前解除合同,宋某需支付违约金,退出房屋.宋某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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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把醉酒的同伴置于室外导致其被冻死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2009年3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王某与被害人宋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一家小吃店内就餐并大量饮酒。次日凌晨结账时,宋某已喝得人事不省,张某、王某将醉酒的宋某带离饭店,将宋某拖至张某租住的东城区钱粮胡同一未完工的改建房内,后离开。次日7时许,宋某被发现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某符合酒精中毒后冻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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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技校同学,因为同时追求一名女同学而争风吃醋,互相动粗,发生了本不该发生的事情。淮南市谢家集区某技校学生陈某,今年21岁,被害人宋某19岁,两人都在同一所技校就读。几个月前,陈某和宋某都爱上了女同学柏某,两人为此心生不快。2005年1月11日,宋某得知陈某还在追求柏某时,异常愤怒,找来十几个同学助威,找陈某算账。当晚9时30分左右,宋某等人在校门口附近找到陈某,两人先是争吵,继而厮打,陈某拿出随身带的刀具向宋某捅去,宋某左大腿和左胸连中两刀,瘫倒在地。见此情景,陈某和同学急忙将宋某送往附近医院救治,但因失血过多,宋某不治而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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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宋某,女,中共党员,原任某市政府副秘书长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主要事实有:(1)2002年8月,时任该市工程咨询中心副主任的宋某,帮助李某注册成立了一家装饰公司,宋某本人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身份出面为李某承揽工程。李某一次送给宋某4万元,帮助宋某女儿上大学改专业;给宋某装修倒贴3万多元;宋某在北京买齐白石的画,李某向宋某的银行卡里打入15万元。(2)2003年10月,宋某刚刚升任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得知该开发区有一“烂尾楼”项目要出售,宋某便找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王某协商,通过向原开发商施压的方式,以680万元低价购得该“烂尾楼”。在后续开发过程中,宋某强烈要求“持股”,为掩人耳目,宋某以其弟媳范某名义向王某的公司追加注册资本200万元,作为宋某的股本,宋某并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至案发时获利170多万元,但范某并不知情。(3)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宋某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适用性质,将待建“老年公寓”的18亩土地,以“联建”的名义,出让给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品房。在“联建”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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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税务分局税务专管员李某系服装个体经营户宋某之同学。宋某为达到少交税之目的,曾多次请求李某看在老同学面上多给予“关照”。尔后,李某告诉宋某:“在缴税时就对专管员讲:开支大、经营收入少,又常常停业。”于是,自1990年7月至1994年2月间,宋某按照李某的指意,谎报营业收入、隐匿收入、虚列开支偷逃税收。而李某则每次向单位谎称宋某经营亏损,并擅自决定宋某免交税收,以致宋某偷逃国税累计人民币10000余元。案发后,对李某如何定性,意见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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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17日,宋某等3人去邻县某乡村私购,木材,遇见本案被告人唐某等5人,唐等得知宋某等人来意后,便带宋等去本乡渡头村唐的岳父章某家,看章某准备出售的49根旧电杆木(是某单位更换电杆术时卖给章某的,唐某有股份)。宋某看后表示愿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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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贾某、宋某于一九九九年合伙承包了内蒙古某旗食品公司砖厂。二人约定,由贾某负责生产,宋某负责财务。该厂十一名工人因七个月未能领到应得工资,于是向贾、宋催要。贾某称工资由宋某管理、发放,且其已将工资款全额领走,故该十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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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男)因车祸导致深度昏迷,即医学上所说的“植物人”.其妻为抢救宋某想将他们名下的房子卖掉以筹集医药费.但在买卖双方过户过程中碰到了麻烦.由于房子是属于宋某夫妻共有的.因此房产交易中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才能办理过户.而宋某此时陷入深度昏迷根本无法签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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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疗养院的两位处长宋某和魏某,在1994年1月至1996年6月间,以为疗养院完成接待任务为借口,先后分别在某个体餐馆多次就餐。其中,宋某发生餐费1032450元,魏某发生餐费473500元,且均未支付。在此期间,餐馆老板张某多次找宋某、魏某索要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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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同为某公司职工,2003年8月在一场非正式足球比赛中,王某意外将宋某撞倒,致宋某右肾挫裂伤。宋某住院治疗34天,花去医疗费用12862.60元,其中王某主动垫付了5950元。事后,宋某向王某索赔遭拒,遂于2004年8月将王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8082.4元。原告宋某认为,其腰部受伤是王某比赛中撞击所致所以王某应赔偿其全部损失。被告王某则辩称,双方碰撞是比赛中的正常碰撞,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也无过错,不构成侵权;况且事后他已补偿原告5950元,故请求法院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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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灵璧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案。经调解,以17名被告共同自愿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8000元,原告同意而结案。原告宋某系江苏省睢宁县官山镇湖山村人。2004年3月10日,宋某开车到灵璧县渔沟镇固子村采石厂拉石子,中午12时左右,当车行至固子村采石厂附近时,因车轮胎漏气,宋某下车检查。此时,固子山王某等十几家采石厂相继放炮采石(依惯例中午12时放炮采石相对安全),宋某被一块飞石击中腹部致伤。后宋某在灵璧县渔沟镇卫生院行脾切除手术,住院治疗月余痊愈,花去医疗费等15000余元。原告起诉至灵璧县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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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女, 1981年 3月 5日出生,湖北省洪湖市人, 1998年初到武汉市某服装公司打工。 1999年 7月 16日上午 10时许,原告盗得同宿舍工友宋某放在抽屉里的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活期存折,先后用宋某的名字分三次到该行的储蓄所取得现金 380元、 390元、 800元,共计 1570元。同时,也以自己的名字用自己的存折取得现金 500元。 1999年 7月 21日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10月 25日原告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留置盘查,次日刑事拘留。 11月 24日武汉市公安局对原告以自己名字取款的取款凭条和另外三张以宋某名字取款的取款凭条进行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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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7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携带铁棒潜入吴家行窃,翻箱倒柜一无所获。此时,吴某突然起床上厕所,宋某便躲入厕所旁空屋内,后来宋某怕吴某发现自己的行踪,便冲入厕所用铁棒猛击吴某头部。吴忍痛与宋搏斗并高喊捉贼,吴的爱人及邻居闻讯赶来,将宋某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吴某构成轻伤。此案应如何定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持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宋某之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现由是:宋某夜深人静之时人室盗窃,作案中遇吴某起床上厕所,怕罪行败露而行凶伤吴,符合我国《刑法》第269条之规定。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