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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几个月,但食品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规制不足,现行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在司法执法和法律规定中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在移交和处理方面主要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在刑事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保护的法规仅具体设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个罪名,难以与食品安全法进行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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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科技的发展使食品的品种、色泽、成分等出现了不同于传统食品的较大改变,但也使得食品生产、销售中的不安全因素增加。近十年来,我国每年都会出现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不仅让企业的信誉扫地、走向破产,更是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实,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我国才存在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五月份,欧洲各国爆发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引发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人是铁、饭是钢",调侃饮食重要性的诙谐语气背后,是老百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密切关注。在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过程中,"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实用主义方针不仅没有过时,还能让我们更加理性的看待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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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享受日益丰富的食品时,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各种风险。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相关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也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据统计,自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危害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3.8万余件,有5.2万余人获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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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来 1999年10月,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厨公司)在销售其方便面的过程中,将标有"JING TANG"注册商标的500克装"精制绵白糖"作为赠品装于方便面箱中,搭赠销售.1999年11月1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对这批搭赠的绵白糖进行检查后,最终认定为假冒"JINGTANG"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对美厨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作为"JING TANG"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以下简称糖业烟酒公司)于1999年12月24日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美厨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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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毒、有害"之含义的思考。应当根据食品标准而非其他标准判断"有毒、有害",但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未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应忽略第一百四十四条中的"非食品原料"的规定,既生产又销售掺入了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行为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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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卫生法规及司法实践,探讨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犯罪构成及财产刑设置上的立法缺陷,并提出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修改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修改为"掺入(或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以及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完善财产刑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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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然而对其治理一直主要局限于行政监管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效果。为扭转食品安全形势,我国新《食品安全法》提出了"社会共治"原则,学界通常在管理领域、行政法领域探讨该原则,所以司法机关是否为共治主体尚未进入视野。司法机关作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最后屏障,理应成为共治主体。从刑事法治看,《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状、法定刑,并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加大了惩治和监管力度;司法解释明确了对食品安全犯罪可以适用禁止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可以适用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职业禁止。这些均为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更严密且更严厉的法律依据。然而,当前食品安全犯罪仍然存在打击范围偏窄,禁止令偏软,职业禁止期限偏短等不足,需要予以补救。在司法适用上,建议罚金刑数额不要低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职业禁止适用最高期限;在立法上,需延展食品安全犯罪的环节、增加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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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严峻,违法犯罪频发。刑法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难以满足保护食品安全的需要,应当正确认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客体,增加该罪的过失犯,将该罪罚金刑的判处细化,增设资格刑,以期完善该罪,更好的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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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和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6月17日同时在北京启动,其中食品安全法体系发展与完善成为最热的话题.消息人士告诉笔者,《食品安全法》修订将有"两大突破".
一是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现行《食品安全法》未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险是由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主要承担食品销售企业由于疏忽和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中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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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仅包括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行为,而且还包括非法生产、销售违禁原料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非法广告的行为以及相关监管主体的渎职行为。针对这些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形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但是,学界目前对这一体系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有鉴于此,有必要全面梳理我国《刑法》中与危害食品犯罪相关的罪名,分析这些罪名之间的关系,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之罪名体系的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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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食品安全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综合性问题。食品安全的内涵主要是指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的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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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1997年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上述两个罪名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整体上看,刑法修正案(八)便利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但是其违背刑法谦抑性、过分关注民意、罪名的新增违背刑事立法类型化之本旨等缺陷还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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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包括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整个供应链的治理.布迪厄的建构主义结构理论将建构主义理论与结构论进行了超越传统主客观二元论的系统结合.这种独特的系统论不仅有利于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生存心态与生活方式进行内在解析,还有利于对食品安全场域中的外部社会结构进行重构,例如对英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外部结构的借鉴用以重构我国的三维治理格局.同时这种动态的"惯习"理论对研究我国食品供应链各方主体的行为特别是违法行为背后的行为图式均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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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在饮食方面也越来越多样化,不再仅仅追求温饱,更多的是注重食品的品质和健康。随着各种食品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我们在关注食品安全的同时,也在思考食品安全责任承担、如何承担的问题。政府应承担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并改善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完善各项与食品安全责任相关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