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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社会网络与其权益保障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一方面,社会网络是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社会援助体系,青少年的社会网络对其权益保障起着保护作用,另一方面,青少年权益遭受侵害的重要来源正是其社会网络,而青少年在权益遭受侵害时又多会求助于自己的非制度性的社会网络,并且青少年社会网络的结构要素如网络规模、角色类别次数等也是其权益遭受侵害的生成性因素。在青少年权益保障中,社会网络承担的是“守门人”角色,围家应当承担的是“守夜人”角色。从社会网络的角度视之,不仅可以看出青少年维权的缺失面,也可为其权益保障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及现实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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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志才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2(1):94-98
保障妇女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而妇女权益的保障则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当前我国妇女权益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仍存在着诸多不和谐。为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性别文化,将性别平等的内容纳入教育、宣传系统;建立性别统计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贯彻实施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充分发挥妇联的作用;鼓励妇女争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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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权益保护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世界各国为保障特殊儿童的发展权与生存权等各项应有权利,从法律保障、社会支持以及教育项目等角度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本文在分析世界儿童组织发布的相关资料基础上,归纳国外特殊儿童权益保障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当前特殊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从青少年社会工作介入的角度提出加强我国特殊儿童权利保护的建议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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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基于经济学以及法学的角度对国有企业的委托与代理理论进行分析,能够明确国有企业财产权益的相关理论,进一步明确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并完善国有企业财产权责、制度的顶层设计。基于国有企业特殊的责任机制对各方利益牵扯加以保障与矫正,引导国有企业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并引进双层股权架构,进而全面落实底层制度。本文以《民法典》为切入点对国有企业财产权益的调整进行分析,在维护国有企业财产权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社会服务效益,助力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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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十多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妇女各项权益的保障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教师,被喻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和“辛勤的园丁”,然而,近几年来,少数教师对学生实施性犯罪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以笔者所在的三明市为例,据报载,男教师在课堂上亲女生的嘴,甚至将手伸进女生的下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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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立法是目前我国立法的重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公民生存权、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社会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多重意义。效率与公平问题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中的一对基本的,同时又是难以协调的矛盾。在社会保障立法中,我们首先也要考虑到公平和效率的问题。本文拟就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中效率与公平问题进行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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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已被世界各国得到广泛承认,其对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都有重要意义。在行政执法中,正当行政程序无论是作为一种执法理念,还是作为一种制度构建,其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而言,都是大有裨益的。然而在我国,各种"钓鱼执法"案例层出不穷,本文将由此作为切入点,分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正当行政程序缺失的原因及其相应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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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群体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特殊的社会关怀和法律保障。“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弥补了程序法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部分缺憾,现阶段在我国建立该项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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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会组织在长期送温暖活动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目前,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创新工作载体,打造工作品牌,建立长效机制,已实现了送温暖工作的新突破,在工会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推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参与构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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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施政,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社会权益是实现社会实质正义、填补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洼地、铸就“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实证调研显示,珠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法律援助业务板块辐射特殊群体特征明显,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在法律援助对象中占比较大,援助案由聚焦。针对目前供给资源限于政府采购社会律师服务,财政运行成本高、援助对象和受案裁量的规定模糊、立法精度不够等现实问题,以特殊群体社会权益有效保障为切入,通过构建“政府采购+社会公益服务”的多元协同供给模式,完善法律援助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规范法律援助服务供给标准等机制,或将有利于地方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的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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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0年代开始,政府的福利分房逐渐淡出政策领域,住房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已经成为城市居民“居者有其屋”的主要渠道。房产私人所有权的增加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衍生权利(如小区事务的知情性、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侵权行为成为可能,换句话说,使侵权者有“权”可侵。在宏观层面上,我国社会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转型”就意味着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处于变动和游离的状态,这使得社会规则很难及时出台,即使出台了也难得到有效遵守,于是大规模侵犯业主权利的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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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以保障青少年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制定、实施的方针、指导原则及具体操作措施的总称。目前我国实行的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简单地说就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种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反映了青少年刑事程序中对青少年人权特殊保障这样一种重要价值。人权体现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任何人与生俱来,包括青少年。由于青少年违法犯罪在生理、心理等方面和成年人有非常明显的差异,他们对社会环境有较强的依存性,对外界事物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对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实现自己权利的认识较为模糊,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也缺乏深刻的理解,但改过自新的机会较之成年犯罪人却要大得多,因此社会与法律应该予以青少年的人权以特殊的保护。各种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了对青少年人权的特殊保护。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敖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强调了国家对于青少年的特殊关怀。类似的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法定代理人可以到场”,第34条“指定辩护”,第152条“不公开审理”,这些规定都针对青少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给予了特殊的待遇,之所以这样做,不仅仅是为了有效实现青少年的诉讼权利,更是为了保障青少年的人权而产生的。而在这个过程当中,律师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作用,这也正是我国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的体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