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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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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看守所作为特殊的监管场所,兼具监狱的行刑改造功能和看守所的羁押看管功能。看守所羁押的对象多为未决犯,正处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少部分为已决留所服刑罪犯。未决犯在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驱使下,思想波动大,情绪极不稳定,为逃避惩处,减轻罪责,他们不惜担风险寻找一切可能的机会传递信息串供、翻供、翻证,导致看守所"跑风漏气"。看守所内的"跑风漏气"问题,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监管秩序,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严重威胁监所安全。必须从加强监管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强对几类人员的管控等方面,对之加以防范。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看守所作为审前羁押场所,承担着羁押未决犯,执行部分短刑犯刑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任务,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由于我国公安机关集侦查权、羁押权于一身,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使得其不具有中立性,看守所制度存在很多缺陷。近来发生在看守所内的躲猫猫、做噩梦、喝凉水等一连串非正常死亡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再次把看守所推到风头浪尖。改革和完善看守所制度迫在眉睫。针对目前我国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应当借鉴国外有关审前羁押机构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调整看守所管理体制,实现看守所的中立化,并完善其他相关规定,以切实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3.
看守所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一项十分重要的、特殊的工作。看守所关押的对象是处在侦查、检察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未决犯或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其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方法、工作制度与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同,具有  相似文献   

4.
知识卡片     
OO类别_______编号拘留所、看守所、监狱、 劳改队的区别拘留所:全称行政拘留所。它关押人,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它不押犯罪人员看守所:根据《劳动改造条例》,自主要是关押未决犯。未决犯,又11以人犯是指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犯罪人。守所,就是为了配合对未决犯进行侦查审判工作而设置的场所,对已决犯,又犯人,即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犯罪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一般不再关押是监管己经人民法院判决的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的场所,在劳改队组织服刑的犯人有计划地从事农业、工业…  相似文献   

5.
权利保障视野中的看守所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看守所制度是羁押未决犯,执行部分已决犯刑罚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保障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实践中看守所制度存在各种弊端,职能定位不准确,法律规范不统一,不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权利,因此有必要对看守所的各项制度加以研究,顺应和谐社会中人权保障的潮流,建立合法化、人性化、科学化的监管场所。  相似文献   

6.
只有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才能构成脱逃罪的主体;虽被依法关押但事实上无罪的人从关押场所逃跑的不能成为脱逃罪主体;被超期羁押的未决犯与已决犯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应分别认定:被超期羁押的未决犯应以其先前行为最终是否被定为有罪来确定其后的脱逃行为应否构成脱逃罪,而被超期羁押的已决犯则不能构成脱逃罪。  相似文献   

7.
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利弊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10  
一、各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沿革 各国近代之前的刑罚,以死刑、肉刑、流刑为主,独立的剥夺自由刑很少;旧称的"大狱"混合关押未决犯、待执行的死刑犯、流放犯,具有监狱、看守所的双重功能,没有专门执行剥夺自由刑的监狱.商品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制度和专门执行剥夺自由刑、矫正罪犯的现代监狱,据此派生出减刑、假释等行刑制度.  相似文献   

8.
根据目前劳教人员滞留在看守所内执行的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应采取一些积极措施,如:驻所检察室派专人对劳教活动实行监督;运用适当的管理模式加强对滞留看守所内劳教人员的管理。  相似文献   

9.
在押人员的在押风险研究是当前风险管理理论在监所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其为看守所处理相关现象提供了理论指导。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在押风险已经成为看守所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导致看守所在押人员在押风险的诱因主要包括侦查人员方面、看守所方面、刑讯逼供和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等。看守所在押人员在押风险只能控制而不可能防范甚至消灭。具体而言,控制看守所在押人员在押风险包括了疏通诉求表达通道,侦查人员规范侦查行为,提高收集证据的水平,看守所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水平等。  相似文献   

10.
2009年注定是触动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年,从年初的“躲猫猫”开始.“摔跤死”、“做梦死”等一系列看守所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了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现阶段最大的困境就是看守所管理体制不合理,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是羁押机关,同时承担侦查与羁押的职能,使得在押犯罪嫌疑人处在更为贫弱的地位上,这是导致侵犯在押人员权益的事件反复发生的重要原因。为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看守所应当从公安机关中剥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确立其中立地位;强化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相似文献   

11.
2012年3月14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人们关注的看守所问题予以回应,条文中十次出现"看守所"。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看守所应当视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所展示的看守所的诉讼职能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未决羁押的执行职能,二是部分刑罚的执行职能。现行看守所事实上隶属于同级公安机关,应当重置看守所管理体制,保证看守所中立。  相似文献   

12.
看守所制度的规则系统具有形式上零散、内容上发展不平衡、演变滞后、规则内容和形式均相对封闭、演变方向明确的特征。产生前述状态的原因是看守所的地位不明确、基于犯罪是"邪恶的"的传统文化而产生的被羁押人员是"邪恶的"的认识、看守所制度规则的零散化和相对秘密化。看守所制度规则系统应当附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母系统,包括调整看守所和被羁押人员的关系、看守所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看守所和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关系以及保障看守所秩序的规范。这些规范在形式上表现为全国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为保障法律实施的各种解释、看守所的内部管理规则和外部秩序保障规范的三级规范。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措施的严厉性会使被羁押对象的人身自由受到较为严重的侵害。对审前羁押实施较大强度的法律管控是现代法治国家采用的通例。我国审前羁押先期刑罚的意味浓厚,法治化水平低下,司法审查与救济程序欠缺。在法治中国的视阈下,要通过转变司法理念,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按照审前羁押的目的性、法定性、必要性、救济性等原则,以严格的司法审查、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等来规范审前羁押制度,最终完成我国审前羁押程序的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14.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明确规定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于对相关条文中的有关“物”的概念内涵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务领域或学术领域有诸多分歧。需要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对该罪涉及“物”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具体分析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刑事拘留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适用的工具化、拘留期限过长的普遍化、羁押期限的极限化、拘留适用的随意性,这极大地损害了犯罪嫌疑人权利。这些问题归因于我国立法规定的冲突、拘留标准过低、拘押合一制度、司法审查缺失等。因此,应当对我国刑事拘留制度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16.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动态考察被羁押人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最大限度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在实践中,目前刑事羁押率依然呈高位态势,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收效甚微,尤其在审查启动、审查模式、审查内容、评估机制、审查环节和审查后果等方面突显了不少问题,非常有必要进行反思,并从制度和机制层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相似文献   

17.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创新了公安内部监督体制,加大对权力的制约,严惩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冷硬横推"等行为,保障执法对象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确保权力为权利服务,并以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公布施行,实现了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统一。《纪律条令》将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法律至上的宗旨贯彻始终,从而从价值层面上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从技术层面上体现了公安立法的进步。  相似文献   

18.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件频繁曝光,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防止侦查权的滥用,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就必须以科学、完善的法律和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来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杜绝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相似文献   

19.
我国未决羁押采取行政化的审查方式加之缺乏其他的配套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完善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应首先将羁押同拘留、逮捕分离,引入羁押听证程序,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服听证结果的上诉权、申诉权和定期申请审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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