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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冰岛人口29万,地广人稀,54% 的人口居住在首都雷克雅未克。冰岛是传统意义上的北欧国家,具有其他北欧国家司法体制的一般特点。例如,实行的是"大司法",由司法部全权负责法院、检察机关的后勤保障等司法行政事务。冰岛司法部长既是内阁成员,也是议会成员,代表政府参加议会法律讨论。不同的是,冰岛司法部还管理全国的警察、负责律师执照的颁发和吊销、管理移民事务、其职能更为广泛。  相似文献   

2.
澳大利亚联邦司法制度研究报告(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董开军 《中国司法》2005,(4):93-102
(接上期)六、执行制度执行是指对法院裁判的执行,包括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这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标志着司法功能的最终实现。(一)刑事执行刑事执行即刑罚执行。在澳大利亚,刑罚执行不属联邦事务,由各州负责。但是,这项工作不是由州警察承担的,而是由州里的另一支行政力量  相似文献   

3.
秦晋 《检察风云》2013,(9):10-12
民事司法,难在执行;民事执行,难在司法拍卖。因为就民商事案件而言,相当一部分案件最终必须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得到体现,而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拍卖标的物价值的变现,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甚至关系到司法权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4.
一、德国法院执行员在强制执行主体中的位置 德国法律界认为,民事强制执行中有三个执行主体,即法庭(法官)、司法官(Rechtspfleger,也译为"司法助理员")和法院执行员(Gerichtsvollzieher).三个执行主体分别完成不同的执行事务.  相似文献   

5.
德法两国的司法行政体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一制法国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国家司法部统一管理,地方不设司法行政机构,上诉法院及其司法区内各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司法部长授权上诉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共同管理。联邦制德国的司法行政事务由联邦和州司法部两级管理,但州以下的司法行政事务具有类似于法国的单一制特点。两国司法行政部门履行的职能非常广泛。  相似文献   

6.
王京 《中国司法》2008,(12):79-82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实务操作中,根据2000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下发的《联合通知》,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证书才能申请法院执行。“执行证书与原债权文书公证书一起构成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据了解,在法院的执行实务中,持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法院执行所占的比例很小。  相似文献   

7.
2007年,正值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芬兰出台了一部多达460条的强制执行法,成为继日、法、俄、韩之后执行单行立法的又一典范。4年后的今天,我国民事诉讼法又开始了新一轮修改,执行单行立法问题再次成为焦点。我们热切期盼,中国强制执行法能够成为下一部世人瞩目的强制执行法典。本次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8.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后,败诉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自动履行裁判文书上的义务.债权人由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由于各种原因,强制执行一直不到位,屡屡侵犯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民事强制执行被贴上了“世纪难题”的标签,民事执行难体现出的是对债权人财产权、人身权缺乏保障.本文试图研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权时,如何侵害到被执行人的权益,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点小小的建议.尽管法院针对执行难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比如专门设立了“执行局”,与此同时,法院在社会舆论压力下,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风暴”、“假日行动”、“零点行动”、“凌晨堵门”、“新春惩赖行动”、“大杀回马枪”之类粗放式的超职权主义即超程序的执行方式.诸如此类的突击执行风暴缺少法律依据,侵犯了被执行人的诸多法律权益,存在不合法的质疑.如何在不侵犯被执行人权利的前提下,又能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实现,是当前亟待需要破解的两难问题.  相似文献   

9.
修改民事诉讼法是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契机.我国法院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很多问题,与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不够科学、不够完善有很大关联.解决这些问题,要科学配置司法审判资源,实现司法需求增长与资源供给的相对匹配性;着力完善事实认定规则,增强事实认定的客观性与确定性;合理定位不同层级法院的职能,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科学构建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司法的廉洁性与公正性;重新构建案件“事了、人和”的解纷机制,实现解纷成本的整体廉价性;科学设定再审制度,促进再审制度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构建强制执行的机制,增加义务人自觉履行裁判的自觉性.  相似文献   

10.
马晶  张文杰 《法制与社会》2013,(26):158-159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权力,面对法院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由于执行内容并非基于法院的审判,可能存在执行内容错误的问题,故检察机关应当对此类执行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本文以司法实践案例为切入点,试就检察机关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监督的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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