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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是当前收养子女的重要来源。我国《收养法》虽已颁行多年,但由于立法不完善、人们了解和重视程度不一以及收养执法上存在不到位不规范等各种原因,使生活实践中收养弃婴行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教育和规范执法等多种途径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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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家庭构成方式除血缘与婚姻之外就是收养,收养行为能够在成主后于当事人间产生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且对实际生活产生持续性的影响。如果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以养亲关系参加社会生活之后,因为在该收养行为中的某种瑕疵而彻底否认其效力,这对各方当事人在身份利益上和现实生活中的冲击无疑都是巨大的。民法典的颁行实现了收养制度的整体回归,也对收养制度在总体上的科学性与系统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我国立法中长期未受到应有重视的无效收养制度却并没有很好地回应上述需求,无论是在该制度本身的内容设计还是在其与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请求权主体不完全明确、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处理欠安以及双轨制的认定程序潜伏隐患等。因此,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以无效收养的请求权,同时,从固化收养无效事由、设立可撤销收养制度及采用单轨制的确认程序等多个方面对我国收养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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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4日清晨,发生在河南兰考"爱心妈妈"袁厉害家中的那场大火,在夺去7名孤儿和弃婴生命的同时,也烧出了中国孤残儿童收养现状的窘境。尽管在此之后,以河南省为代表的全国各省市都将"修订收养制度"、"放宽收养条件"等列入政府重要民生议题,但是,这种停留在讨论层面的关注能否解我国孤儿归宿的燃眉之急,能否避免孤残儿童伤亡事故再次发生,还是一个沉重的问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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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涉外收养在国内与国际大背景中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中国涉外收养立法仍存在空白点,特别是对涉外收养效力及其准据法选择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今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有的主张涉外收养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或被收养人属人法,抑或重叠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属人法的,有的坚持适用法院地法或收养发生地法的,还有采取折衷主义或倡导适用与被收养儿童福利相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在我国制订民法典以及倡导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应考虑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国际人员流动的新特点,着重分析研究中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立法取向,尽可能维护涉外收养效力的国际性或趋同化,努力减少或消除“跛足收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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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由于涉外收养在中国日益兴盛,为保护被收养人的最大利益,涉外收养应当专门立法,其法律规范应合理继承《收养法》,吸收《国际私法示范法》的法律适用制度,并借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各项先进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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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地震略谈国内收养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8.0级地震,留下孤儿和暂时找不到父母的儿童共有5498名。据四川民政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已表达收养意愿的家庭或个人已超过2万多,未来还可能大幅增加。这就产生了大量的收养问题,而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不太适合大量的孤儿被收养,针对立法存在的问题,本文做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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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收养和继承法律规定,在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情况下存在不适应和不完善之处.应当加强对收养人实质条件的审查,对于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建议采用助养的方式对灾区孩子予以援助.被收养人范围应当扩大,收养人收养数量限制应当松动,为了避免仅仅由于一时爱心进行收养而产生不良后果,建议试行试收养期制度.同时,加强对收养人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利益.关于继承问题,在大地震背景下,应当放松对于口头遗嘱的严格形式限制,只要有人能够证明口头遗嘱的存在就应当承认其效力,以充分尊重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意志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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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公民收养未成年人成立的形式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就收养的形式要件,德、瑞、日、英、中国台湾地区立法均采国家公权力介入主义,即收养机关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个人情况、家庭背景及其他情况有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有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作出收养决定或者判决。我国修改前的收养法就形式要件采收养登记主义、书面协议主义、书面协议兼公证主义。收养登记主义并不能完全保障养子女的利益,书面协议主义不利于保护养子女利益、不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利益衡量失衡,书面协议兼公证主义与公证机关地位不相容、又难以执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采一元监督主义完全正确。但它与现行登记程序的规定、现行收养公证的规定有冲突,应予以解释、补充,而且收养协议不应具备法律效力,收养登记机关人员应受过专门训练,并有权力也有义务进行实质性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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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收养制度 ,不仅有助于实现收养秩序的稳定 ,而且 ,有助于实现法律对收养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在我国目前编制民法典、创设亲属编的背景下 ,如何完善收养制度 ,并使之成为亲属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已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为此 ,笔者以探讨区际收养立法的冲突与调适为切入点 ,找寻完善与发展我国收养制度的最佳模式与途径。一 立法渊源从宏观上看 ,具有现代理念的区际收养制度 ,诞生于 2 0世纪。立法背景、立法观念、立法途径的差异 ,导致区际收养制度的渊源呈现出多元化、特色化。台湾收养制度的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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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法律对涉外收养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如何解决这些法律冲突问题和确立国际收养应适用的法律,成为各国国际私法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法律适用原则及我国的相关规定的分析,对我国的涉外收养法律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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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姓不养”是传统中国调整收养关系的核心原则,但收养异姓甚至以异姓为嗣的现象在民间收养实践中并不鲜见。清末民初,在因袭立嗣旧制的前提下,立法和司法层面均表现出弛缓异姓收养之禁和扩张异姓养子权利的迹象。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摒弃宗祧继承,将异姓收养纳入合法收养的范畴。为弥合新法律与旧的收养秩序之紧张关系,最高司法机关亦借助系列判例和解释令对立嗣旧制予以适度包容,同时参酌民间异姓乞养习惯对养子之权利加以限制,实际上是将欧陆各国收养法例与传统中国的立嗣制度和异姓乞养习俗冶为一炉,从而成为中国近代亲属法转型过程中的一个成功范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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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应将其相关要件作为切入点,从具体条件上寻求连接点,确定法律适用的原则。同时,国内立法有待更新完善,从而建立更加系统的涉外收养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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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民事关系日愈紧密,区际收养现象日愈普遍,但解决区际收养冲突的方法并不完善。本文用国际法的视角,借鉴海牙收养公约,通过公约的内容力争更好的解决我国区际收养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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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收养公证三个历史阶段的划分 (一)"政策性调整阶段".从1982年国家公证制度的恢复到1992年4月我国第一部<收养法>正式实施,这一时期为收养公证的"政策性调整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收养公证是靠单一的国家政策及一些司法解释来办理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