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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务公开应树立长远观念,克服短期行为 自 1998年 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以来,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纷纷开展公开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一些地方也暴露出搞形式,追求所谓“政绩”的浮夸作风。一些地方在检务公开上追求短期行为,追求公开形式上“鲜”,以求产生新闻性、轰动效应,而并不注意或不太重视检务公开的长远性,往往只讲公开了多少,采用了何种形式,不关心效果怎样,较少与社会各界进行双向沟通;不对公开内容进行跟踪调查,收集信息,认为已做到公开,再做其它是多余。这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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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证公开司法、公正司法、公平司法的有效措施,把推行“检务公开”变为广大检察干警的自觉行动无疑具有理论的先导作用。有鉴于此,笔者从一名公诉内勤的角度谈谈自己对检务公开中健全告知制度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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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工作开展以来,张北县检察院牢固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理念,不断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立体化、信息化建设,丰富公开内容、拓展公开形式、强化公开效果,着力打造“阳光检察”品牌,通过多举措、多阵地涵盖,实现检务公开工作的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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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包含在广义司法透明之下,向着“检务透明”目标发展.然而检察院法定职权的复杂性导致了检务公开评价标准难以确立.与此同时,在信息化大发展时代,检务公开制度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国当前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也暴露出来.本文以京津两地检察院网站建设为调查对象,分析和确立“检察院工作信息公开情况”、“检察院分功能管理工作内容公开情况”及“在线服务水平与举报、申诉问题解决率”的评估标准,对于加快检务公开的法制化进程实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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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检务”是社会各界了解检察工作的窗口,是展示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栽体.也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全国各地检察院在深入推进“阳光检务”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有些工作模式得到了充分肯定,对指导基层院检务公开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本文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为例,总结该院近年来强化“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形象”的意识,深入推进“阳光检务”,增强了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了执法公信力的经验做法,权为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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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务十公开”》自1998年10月印发以来,对推动和规范全国检察机关检务公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检务十公开”的内容,基本符合面向公众检务公开的要求,但由于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等原因,还存有一些问题,有必要进行补充和完善。主要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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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作为我国检察机关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的重要措施,自推行以来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提升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就“检务公开”整体而言,仍然是一种原则性的指导精神,如何在具体的检察实践中得到全面、科学的贯彻仍然是一个重要课题。具体到职务犯罪的侦查实践中,如何做到“检务公开”原则规范和“秘密侦查”实践要求的两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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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南方周末》曾刊登一篇《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长文。该文的作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做得比较好的有村务公开、警务公开、与检务公开三个领域,并特别指出,“检务公开在检察改革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指出,“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检务十公开,提出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在199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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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处理好公开与公正的关系。“检务公开”的前提是公正,公正的目的是规范工作制度,促进公正司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只有既公开又公正的检务,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应处理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检务公开”的重点即“检务十公开”,具体包括法律规定的公开、执法活动的公开、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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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向信息社会加速转型,上海、北京率先进入信息社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捡务公开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不仅需要检察干部更新工作理念,更需要利用信息技术与网络科技为检务公开工作服务,创建多样化的“阳光检务”模式,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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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韩杼滨检察长的关注和指导下,“检务公开”已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我们河北省检察机关作为这一制度的最初尝试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检务公开”在推进检察事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谋划“检务公开”的直接动因,源于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集中教育整顿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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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信息、行政行为等方面公开制度的探索卓有成效,与此同时,司法公开包括检务公开也在积极探索和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作为检务公开重要组成部分的侦查公开,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接受监督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只有侦查公开,才能消除侦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为接受有效监督和制约提供条件。然而,职务犯罪侦查毕竟不同于其他司法领域的活动,如何公开以及公开的效果等问题,需要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深入研究。一、职务犯罪侦查公开的范围、主要内容及其对象职务犯罪侦查属于刑事侦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职务犯罪侦查公开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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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检务公开”,就是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使广大公民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工作规定和法律规定允许公开的执法情况。实行检务公开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 方略,进行检察工作改革,完善检察制度的重要步骤。具体来说,贯彻检务公开,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去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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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检察工作为人民服务的制度保障。检务公开制度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为前导和立身之根基,是法治思想的现实体现、权利制约的必然要求、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司法公正性的迫切需要以及检察诚信原则的制度支撑。作为检察机关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进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的重要渠道,检务公开制度意义非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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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存在误区、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有效的手段是信息社会下检务公开的系统内部瓶颈。营造检务信息公开的良好氛围,全力打造易于公开的信息平台;突出检务公开重点,抓好以点带面工作;主动利用网络优越性,增强社会舆论引导性,是检察机关基于开放、透明、信息化社会的背景,在检务公开方面的积极作为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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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来,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内部改革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的问题。主要是现阶段的检务公开究竟是检察机关的权利还是法定义务尚未定论,导致其性质及公开的程序、方式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检察机关内部及社会各界对检务公开存有不同认识。这在相当程度上使检务公开流于形式,难以进一步深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