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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民行检察不能同级抗诉是制约当前民行检察工作的瓶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即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种制度理论上概括为"同级提请,上级抗诉"的制度,即提请抗诉的主体是作出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主体是提请抗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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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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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该条第二款接着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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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民事裁判是否都可以抗诉李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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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包括抗诉审和上诉审。抗诉审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诉讼活动。上诉审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从根本上说,刑事案件一审和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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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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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抗诉案件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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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法定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条第2款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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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和裁定认定的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和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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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因素之一:审限不清。法律只是原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抗诉”。而对抗诉案件的具体抗诉程序和在每一诉讼环节中的办案期限、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应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却未明确规定,以致造成一些案件长期积压。 制约因素之二:审级不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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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抗诉的主体和权限问题。我国新公布的行政诉讼法在第58条中,只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否可以提出上诉,却未作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国际通例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8条、第67条的立法思想可推知,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公民(包括法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有提出上诉的权利。否则,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对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抗诉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判,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有否抗诉权,即按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却未加规定。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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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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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适用抗诉程序汪本雄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和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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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条两个条款中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规定可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再审。但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是否也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再审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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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应当由哪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提出的抗诉。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是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行使抗诉权,必须确定提出抗诉的主体,即由何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第18条、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3款、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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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案件的抗诉条件杨立新抗诉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监督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基本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于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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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根据这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方式是提审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至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未作规定,但笔者认为只能是再审,不可能是提审。因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的审判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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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乐  曾健 《法制与社会》2012,(23):103-10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由此可见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是通过提出抗诉来实现的.”但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是否享有证据调查权以及调查权的如何行使,立法却总是疏于言及,由此引发了实践中的诸多矛盾和冲突.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监督机制,有必要在正确认知其内涵及正当性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直接肯定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中享有证据调查权,并借助于检察司法解释对其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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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再审制度之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行政再审制度设计上的悖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6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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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有两种不同的程序.一种是上诉程序的抗诉,一种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上诉程序的抗诉是针对人民法院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民事判决或裁定、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这样,在司法文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就存在着两种抗诉书,即一种是上诉程序的抗诉书,一种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下发的103号文件规定和司法文书写作实践要求,这两种抗诉书虽然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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