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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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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中仅使用功能或者效果来限定的技术特征。功能性技术特征以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保护范围;如果该功能性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日已经成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约定俗成、普遍知晓的技术名词或者上位概念,则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所普遍知晓的具体实施方式及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保护范围,不以说明书是否公开为限。将此类特征的保护范围限定在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等同的实施方式,意在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使保护范围与技术贡献相一致。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是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能够概括出的实现该功能或效果的必要技术手段;等同的实施方式应当根据"等同原则"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2.
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相关法律问题,已经成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的突出法律问题。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认定、审查与解释规则具有内在法律逻辑。美国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认定、审查与解释构成具有内在法律逻辑的制度体系:具有特定的撰写表征,对于该类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不加以审查,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说明书实施例重新确定保护范围。建议我国司法解释的适用中区分功能性限定和功能性描述;在功能性限定解释中明确实施例及其等同中的"等同"与等同侵权中的"等同"存在的区别以及必需特征的判断规则。  相似文献   

3.
陈文煊 《人民司法》2012,(20):40-43
【裁判要旨】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不应以其字面含义确定该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而应当以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保护范围。唯有如此,才能使专利权的保护程度与该发明对人类社会所作的贡献相适应,避免涉案专利不恰当地压缩在后创新的空间。  相似文献   

4.
功能性限定特征这一用语在专利领域中已经使用多年,但是目前尚无明确定义。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4条将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保护范围解释为仅涵盖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这与基于《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技术特征是保护范围的传统理解不同,从而引起业界内的广泛争论。通过对功能性限定的内容的分析以及对比中美在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相关规定上的差别,需要通过在立法和实务上对功能性限定特征进行明确界定,确定功能性限定特征的内容,从而使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范围在审查程序和司法保护程序中相一致。  相似文献   

5.
杨煜 《科技与法律》2009,82(6):49-51
[本案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法院应当根据说明书及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现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裁判摘要】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栽的范围”应该包括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以文字或者图形等明确表达的内容以及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综合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直接、明确推导出的内容。只要所推导出的内容对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就可认定该内容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栽的范围:与上述内容相比,如果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未引入新的技术内容.则可认定对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理解有分歧时,可以用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解释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并且应当以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专利说明书的理解来进行解释,从而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虽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技术特征不同但构成等同,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专利侵权,否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结合其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案例,对这一规定进行解读,并对其可能对专利实务操作带来的影响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张晓都 《知识产权》2006,16(6):54-58
根据专利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除非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或者根据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审查程序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的陈述,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不同权利要求应当被解释为在实质上限定的是同一技术方案;或者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应当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不同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同一技术方案。否则,应当认定同一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不同权利要求有其各自不同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0.
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专利授权审查程序中的解释规则应当与专利侵权审查程序中的解释规则相一致.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功能性特征,应当被解释为仅仅覆盖了说明书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及其等同方式.  相似文献   

11.
由于专利制度以公开换取垄断的契约作为理论基础,故可以从合同角度,以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博弈关系入手分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的法理基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权利要求的术语存在特定含义、或者说明书明确放弃某些技术方案、或者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某些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或者权利要求的术语存在多种含义等情况下,才应当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如果权利要求可能有多种解释方法,应当采用能够将实施例包括在内的解释,即权利要求解释的结果应当能够将实施例包含在保护范围之内。在综合考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后,明显不能成立的技术方案不应解释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2.
由于专利制度以公开换取垄断的契约作为理论基础,故可以从合同角度,以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博弈关系入手分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的法理基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权利要求的术语存在特定含义、或者说明书明确放弃某些技术方案、或者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某些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或者权利要求的术语存在多种含义等情况下,才应当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如果权利要求可能有多种解释方法,应当采用能够将实施例包括在内的解释,即权利要求解释的结果应当能够将实施例包含在保护范围之内。在综合考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后,明显不能成立的技术方案不应解释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3.
韩冰 《法制与社会》2013,(32):297-298
本文从专利审查程序和诉讼程序对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具有不同的解释出发,分析了上述两个程序中存在不一致作法的原因。此外,从一个实际案例出发,提出专利法审查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解读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含义.应当结合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加以理解,并且申请文件的内部解释效能大于外部解释的效能。  相似文献   

14.
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但专利审查程序、专利无效程序中针对该专利所形成的档案材料,不仅在根据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具有禁止反悔的法律效果,而且首要的功能是利于合理地确定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字面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以职权调取专利审查档案材料,以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的界定。  相似文献   

15.
【裁判要旨】权利要求书应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所要保护的权利要求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解释权利要求,不能脱离内部证据进行,且应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专利权,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及涉案专利的具体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是核心和关键,应以技术特征比对结果作为裁判的基础,由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6.
在专利局驳回的专利申请中,以“公开不充分”为理由驳回的占有不少的比重。许多专利申请被认为其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依此,审查人员要作出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地说明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判断,就必须首先对上述“技术人员”所应具有的技术知识和技术能力,界定一个尽可能正确的范围和给予一个尽可能正确的评价,这是正确判断公开是否充分的前提。然而在审查实践中,不同的审查人员对“技术人员”这一概念的  相似文献   

17.
【裁判摘要】一、在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明确限定步骤顺序时,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二、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相似文献   

18.
罗霞 《法律适用》2012,(9):84-88
《专利法》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将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书中予以保护,使得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表述符合清楚、简要的要求,对于发明人本人以及专利代理人而言,都不是轻而易举的。  相似文献   

19.
(一)对请求人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就相关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否则,即违反专利复审的听证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判断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主要应当考察权利要求书中每一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直接获得或者概括得出,以及权利要求的范围是否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相似文献   

20.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结合说明书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记载,但不应当用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来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不应当用从属权利要求来限制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审理的基础应当是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如有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持续发生,原告有权对被告诉讼期间的实施行为另行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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