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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政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103-106
一、先秦判例制度的形成 先秦时期为我国法律制度萌芽和发展的时期。据文献记载,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为西周的吕刑。吕刑应是西周判例汇编。如《尚书·吕刑》日:“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荆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吕思勉先生质疑:“案集先秦法律之大成者为法经,不过六篇,安得有三千或二千五百十条?” 又如《汉书·刑法志》载:“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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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新解周学军《尚书·吕刑》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辞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钧,其审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对其中的五刑、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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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简》中,计数单位往往不是采取十进位制、百进位制,而是采取110进位制。例如,盗窃110钱,“耐为隶臣”(剃鬓为奴),超过220钱而不到660钱,“黥为城旦”(面上刺字,强制犯人修筑城墙),超过660钱,“黥劓以为城旦”。诸如此类以“110”为进位数的规定,还有不少。这是什么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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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简》中,计数单位往往不是采取十进位制、百进位制,而是采取110进位制。例如,盗窃110钱,“耐为隶臣”(剃鬓为奴),超过220钱而不到660钱,“黥为城旦”(面上刺字,强制犯人修筑城墙),超过660钱,“黥劓以为城旦”。诸如此类以“110”为进位数的规定,还有不少。这是什么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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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职罪在中外刑法史上最富延续性,人类对它的认识可以上溯数千年之久。史家有称:“刑自兵始,兵刑同制。”此种说法,揭示了刑罚与军法之紧密的历史联系。从法制史上可以看出,我国是最早制定出比较完备的军事刑法的国家之一。公元前九世纪,西周时期,我国就已经拥有独立的、完整的军事刑法。《周礼·秋官》中记载,周朝适用的刑法,计有三典五刑。五刑中的军刑,为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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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说文》看中国古代的戒具王平,王青戒具是拘禁关押犯人时使用的工具。中国古代的刑罚,在距今三千多年的奴隶社会就已形成墨、劓、宫、辟五刑体制。实施刑罚就要用戒具,因此中国戒具的起源.与刑罚的起源应是同步的。戒具的制作、使用和发展,不仅反映了人类物质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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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刑",是古代残废肢体、残害肌肤、破坏身体机能的墨、劓、刖、宫等带有原始、野蛮色彩的刑罚。夏、商、周朝如此,秦朝更是风行,《盐铁论》中就有"劓鼻盈车、履贱踊贵"的记述。这种让人切齿痛恨的酷刑,一直延续到汉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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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法制研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商、周法律史料扑朔迷离,因而给先秦法制研究造成很大困难,以致出现了一些误说,且流传甚广。作者就其中五个问题进行了探索,认为:汉初提出的”夏刑三千条”乃误说,其来源是《尚书·吕刑》和《书序》;《洪范》既不是夏代的法典,也不是所谓的“宪法”,而是古代探讨统计方法的政论文献;常被法学界引用的甲骨史料中的“刑”字应释为“丹”,而“辟’字应释为“孽”字;西周穆王时制定过法典《吕刑》,但《尚书·吕刑》则是后来依据西周官方档案整理而成的文献;现存《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是西周法典《吕刑》一专有术语,是《吕刑》刑罚体系组成之一,即赦免,最轻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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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五刑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为唐律十二篇篇名之一,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唐律疏议·名例》称:“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该注本《唐律疏仪》下文:“笞者,击也,又训为耻;徒者,奴也,盖奴辱之,不忍刑杀,宥之远方。”笞、杖、徒、流、死这五刑的罪名和体例相结合,就叫“名例”。沈家本在《律例杂说》中对名例、五刑篇的论说如下:热审例:笞五十以下之罪,俱行豁免。杖六十以上,俱不减等。今杖六十与笞五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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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汉文帝刘恒(公元前202—157年)废除肉刑,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一次影响深远的重要改革,是值得一书的大事。所谓“肉刑”,是指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司法机关对犯某种罪行的人处以“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的刑罚。具体地说就是指黥(刻面窒墨)、劓(割鼻)、刖(断足)、宫(男子割势,女子幽闭宫中)等四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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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抢劫罪叫"强盗罪",被公认为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历朝历代都是严打的。
当时虽无"强盗罪"的罪名,但处罚是免不了的。
秦朝:斩脚、脸上刺字
有关强盗罪案件的最早记载是在秦朝。《秦简·法律答问》载:"群盗赦为庶人,将盗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趾为城旦。"斩左脚、在脸上刺字涂墨并服筑城苦役等是秦朝处罚强盗犯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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