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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FTA第11章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提起对东道国的仲裁请求,使得投资者的权利得以有效保证。然而,当外国投资者为这些前所未有的广泛权利欢呼雀跃之时,有不少学者已经在担忧这样一个“投资者-国家”争端仲裁机制将给东道国主权带来怎样的消极影响,特别是在东道国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的领域,主权权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越来越多损害赔偿请求数额惊为天价的投资争端仲裁案件不断出现,这种忧虑在国际社会中悄然蔓延开来,社会公众要求本国政府在投资自由化浪潮中切实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的呼声在不断高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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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25):26-3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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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外国跨国公司对我国的直接投资形式发生了变化,即由过去的投资办企业为主转变为收购我国企业股权为主,以掌握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国际企业并购对我国企业发生了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因此,我国企业的对策应该是,充分发挥其积极的影响作用,限制或避免其消极的或负面的影响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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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6):9-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逐步增多,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以下简称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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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35):66-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22日起施行。部长陈德铭2012年9月21日第一条为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行为,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律、《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统称股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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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外汇局局长胡晓炼二○○六年八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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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是越来越常见的做法,因为国际投资仲裁能够避开东道国法院,从而可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即使仲裁获胜,如果东道国不主动遵守裁决的话,投资者就要在国内法院起诉,而东道国常以国家豁免为抗辩理由导致裁决无法执行。因而,国家豁免已经成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的一大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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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7号《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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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2):36-39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关于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关于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的试点办法》《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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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于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是境内外投资者最关注的法规之一,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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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经济休克了,东欧国有资产流失了,东南亚金融危机了,拉丁美洲私有化了,只有中国这个大市场了。外国公司和财团蜂拥中国,投资建厂或并购企业……于是,中国六部委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然而,新政策能否落到实处?外资鲸吞国企的重大隐患是否已经引起国人的关注和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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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1):21-2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府办发[201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委制订的《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1月4日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暂行办法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委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行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融资环境,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外国投资者来渝投资,根据外商投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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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3):31-33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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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颁布实施之后,外资风险投资在境内对企业进行投资并通过境内企业权益在境外上市退出这一业务受到一定的影响,然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CJV模式为外资风险投资商提供了及时把握优质投资机会,也从法律上提供了暂时解决繁杂行政审批问题的可能性。外资风险投资在境外投资时常用的小股东保护措施,如优先股条款、负面控制条款、业绩调整条款等在中国法律下也有实现类似权利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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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周刊》2004年12月27日一期(提前出版)文章】题:2005年的5个未知数1.警惕美元贬值美元崩溃的可能甚至超过油价,成为经济学家对2005年提出的最大问号。人们日益担心美国吸引大量外国资本的能力。它需要外国资本来为私人及政府投资融资。麻烦是,联邦预算赤字有增无减。危险在于对美国经济丧失信心。经济学家已经发现私人投资者和外国中央银行越来越不愿意持有美国国库券。如果美元真的崩溃,主要的影响可能在美国公司债券市场上。海外投资者在那里购买了大约一半的新发行债券。利率急剧上涨尤其损害泡沫化的房地产市场、股市和负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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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3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已于1997年9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吴仪王众孚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9月29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含收购国内企业资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