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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就补充侦查的具体应用问题,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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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是相对于犯罪调查而言。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如美国、日本、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1]显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范围超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范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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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依法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一,提高审查逮捕案件办案质量,统一逮捕案件的证明与审查标准,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公安局会签的《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解答》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人民检察院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对审查逮捕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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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制度适用的现状及问题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①我国目前的取保候审制度主要由《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取保候审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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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 ,对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罪犯如何羁押 ,公、检、法三机关常有分歧 ,影响到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一、公安机关的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 ,公安机关认为对该类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应按通常的做法 ,先对罪犯进行拘留 ,而后提请检察机关逮捕 ,直至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二、检察机关的做法对该类案件的罪犯是否需办理批捕手续 ,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均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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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由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送达被害人,《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当送达被害人。首先,这是维护被害人知情权的需要。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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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理解和运用胡献春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规定,办理了一批本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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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的意义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资格,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规则及操作规程。该规定的出台,对于完善刑事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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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要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当体现了案卷排他性原则,即将听证笔录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唯一依据。这是对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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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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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刑侦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规范公安机关的诉讼活动,改进和加强公安刑侦工作无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遇,是一个极大的推动,同时也是一次严峻的考验。由于刑侦民警侦察、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各地普遍存在快速反应能力较差,办案经费紧张,技术装备落后,外部执法环境不尽人意等等,将使公安机关刑侦工作面临一系列十分突出的问题。问题之一公安机关管辖的立案侦察任务的大量增多,将使公安机关侦察部门经费、警力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同时,新增加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尚未接触的、全新的侦察领域,对这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我们均不甚了解,下步侦办这些案件将有一个逐步摸索学习的过程,可能遇到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