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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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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等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实际上同时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两种不同的法律身份,因而与学生实际上构成了行政和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我们只有认清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对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作出明确的界定,才能更好地规范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和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构建和谐文明校园.  相似文献   

2.
李建明 《党史文苑》2009,(11):78-80
高等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管理目标过程中,与学生形成了行政和民事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和主体责任形式是由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决定的。因此,界定双方的法律地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推进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化进程,对构建高校和谐校园,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理论界对PPP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一直未有定论,各种学说均有其理论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困难。区分PPP特许经营协议性质的实益在于法律适用的选择,行政合同与私法合同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引起行政主体公法义务上的负担。从PPP特许经营协议的主体、目的等方面考察,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本质仍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合同,将协议定性为民事合同或者混合合同均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和纠纷的解决。在PPP特许经营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上,除传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调解、仲裁机制具有其存在的必要和优势之处。  相似文献   

4.
马建荣 《共产党人》2008,(16):50-51
在法律调整体系中,民事主体的权利由民事法律赋予,因此民法通常被认为属于赋权性的法律,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来源只有两种:法定和约定。在民法规范中被奉为经典的规则是“法律不禁止即合法”。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因而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突出特点乃是平等性。上述法律规则明确清晰,亦常常被作为阐释民事关系的内核。  相似文献   

5.
关于合伙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学者们颇有争议,概括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仅为自然人或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方式而已;二是认为合伙是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又一民事主体,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和“第三民事主体说”等;三是认为合伙能否成为独立民事主体,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区别对待,一些简易的合伙没有组织或字号,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合伙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民事主体。要想确定合伙的法律地位,必须首先界定清楚合伙的概念以及合伙的权利和义务,然后方能确定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6.
构建我国行政指导法律制度的理论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景波 《学习论坛》2006,22(2):75-77
行政指导的性质应从两个层面予以定位,即对行政主体而言,是行政法律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是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的价值在于效益的提升和民主参与的扩展;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在于程序与救济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涉及高校、学生、教师和学生家长等多个法律主体,产生校生关系、师生关系和家校关系这三对相互关联的法律关系,形成"一主二附"的法律关系格局。在这三对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主要的,决定着其他两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这些法律关系在学生教育管理实践中表现出多重性、特殊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应当给予高度关注,以推进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8.
学界对法律事实概念的研究相对薄弱,导致立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概念混乱。文章按照内涵从少到多、外延从大到小的逻辑关系,对法律事实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赋予每个概念以清晰的定义。如把民事主体的行为概括为“当事人的行为”.行为分为自给、交往和冲突三种情况;界定了法律行为是民事交往中制定民事关系的阶段和方面,是当事人之间的立法;明确了法律事实的后果是民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9.
公用事业事关国计民生,我国长期将公用事业误读为公营造物。实际上,公用事业是公物利用的特殊形态。公用事业利用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上之债或特别行政法律关系,可类推适用私法上债的有关规定。此外,还要从公用事业利用形态和利用规则来深入探究公用事业利用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0.
高校被诉引起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9年发生了两起有重大影响的高校学生诉学校拒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高校之所以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由高校行使自主权时的法律地位和自主权的法律性质所决定。基于现代行政法理论,高校在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生行使诸如颁发毕业证、进行处分等教育管理权时,是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应从树立依法治校的法治理念、加强和完善高等教育法制以及建立一套健全的教育行政与司法救济制度三个方面促进高校依法行使自主权。  相似文献   

11.
当前,世界上应该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一种是建立在传统社会的等级制度基础上的权力型法律体系,另一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契约型法律体系,这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法律体系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形成不同,两者的目的不同,两者的社会公平性不同,以及两者与社会道德的关系不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求我们,应该逐步从以权力型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过渡到以契约型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上来。应该把建立与完善契约型的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在建立与完善契约型法律体系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这一过程的长期性与艰巨性,要认识到建立与完善契约型法律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必须有稳定的社会保证;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建立契约型法律体系的紧迫性,要从现在做起,努力铲除产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组织与特殊人物的社会根源,强化对公权的制约。  相似文献   

12.
在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模糊不清,权利和义务不界定,致使双方经常会因权利和义务之争发生法律冲突,严重影响了和谐校园的建设。因此,厘清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界定高校与学生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加快高校的法制化进程,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文明的法治校园,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法律信仰与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毅弘 《世纪桥》2007,(12):71-72
针对目前高等学校法制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重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而忽视法律意识,特别是法律信仰教育的问题,应从培养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和守法精神两个方面塑造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内在要素;从灌输与渗透并重的途径维度和学校与社会并重的主体维度两个方面构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外在机制。  相似文献   

14.
卫文 《求实》2005,(Z1):205-206
一、前言 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中,作为准入资格的制度,法律关系主体是首先要关注的,其意指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因为"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的意志自由的载体.只有交换主体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选择的自由,并且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交换意愿,成为相互离异的独立的主体,商品交换才能得以发生."[1](P110)法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本文根据市场交易中主体的出现频率,重点研究自然人、法人这一对主体关系的构成及其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5.
刘文忠  王绿瑛 《新视野》2005,3(1):52-54
行政相对人是指直接参与行政过程并且其实质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在整个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并不是一个消极被动的角色, 整个现代行政过程中都充斥着行政相对人积极主动的法律行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影响着行政过程的启动、运行甚至结果,行政相对人不依附于行政主体而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是行政过程的积极参与者和协作者,而不是行政行为的客体。  相似文献   

16.
马建荣 《共产党人》2008,(22):44-45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每天进行的行为形形色色、不一而足,其中能够产生一定民事后果的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能产生民事主体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要求到行为的形式。日常生活中一些简单的民事行为采取即时性口头方式就可以了,比如超市购物、  相似文献   

17.
高等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由党委领导改为校长全面负责,这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制的行政主体转换。1 学校行政是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对学校公共事物的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学校的行政工作。这是因为:  相似文献   

18.
一、它们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凭据,属于《劳动法》规范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凭据,属于民法、经济法调整的范畴。二、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者要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  相似文献   

19.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面临着"行政权力过于凸显"和"司法公信力下降"这两大现实困境。司法与行政之间实然层面的"失衡"状态,要求必须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对司法与行政之间应然层面或者法律层面的逻辑关系进行解读,唯此才能理顺司法与行政间复杂的但却是合乎我国政治逻辑和社会逻辑的关系。新形势下,基于司法与行政关系的改革发展,我们应把握司法"去行政化"的有限性,明确司法独立与我国政治体制之间的依存关系,正确处理行政、司法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行民交织型"案件涉及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两方面的侵权,同一损害结果是一并区分两种责任的事实基础,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性质的相似性是其法律基础。因此,可以将两种赔偿责任放在一起进行认定。行民交织型案件中行政赔偿责任的方式有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两种:认定连带责任是基于行民两方面的行为共同侵权;认定按份责任应按照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和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按份责任的认定差距较大;而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则较为审慎。因此,有必要借鉴民事赔偿责任认定的成熟经验来确定司法裁量的相对标准,以避免法院认定此类案件中赔偿责任的随意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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